‘壹’ 投诉教育局打什么电话
投诉教育局打12315,同时也可以向当地纪委投诉。
投诉教育局可以向当地纪委,如果案情比较大或者当地纪委不作为的话。可以直接向巡视组举报,现在只要是收到举报都是必查的,现在省里市里都会向各级单位派驻巡视组,举报方式也有很多。教育局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3、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4、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贰’ 教育局举报电话是多少
自9月3日起,教育部启用24小时统一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10-66092315、66093315;同时启用统一监督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温馨提示 1. 当您利益受损时,请先尽快向所在地教育部门举报。 2. 向我们举报前请备齐以下材料:举报事项、当地的处理意见、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3. 举报后,请保持手机畅通,便于后续查办落实。 拓展资料 主要职责 国家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兆绝禅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族尘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宏卜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全国教育基本建设和局属教育事业单位经费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全国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调整工作,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负责管理全国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继续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 (八)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九)负责国家教育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工资、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国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 (十)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和指导全国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学会工作。 (十二)代政府管理国家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负责全国教育系统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家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叁’ 教育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12345一般会问你贵姓,你可以不说,一般查不到,但是建议不要随便投诉自己的学校。
如果透露举报人信息是违法的,你可以投诉该教育局。用别人的手机打电话给教育局,然后表明自己要匿名举报并且要求教育局职员报工号,严肃告诉他你已经录音,如果泄密他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然后录音并且举报,如果不处理就越上一级,如果学校把你处理了记得要把录音文件拿出来当作你的武器。
给当地教育局的纪检组打电话即可,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纪检委反映问题。教育部的举报监督热线是010-66092315和66093315,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一般叫教委、教育局或是教体局。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电话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市政府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