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么教育违法犯罪和品德不良的孩子
怎么教育违法犯罪和品德不良的孩子
怎么教育违法犯罪和品德不良的孩子?每个人都会犯错,当有的孩子年纪轻轻,就做错了事情。我们都要尽量引导孩子走回正路,而不是说轻易就放弃这个孩子。以下就是怎么教育违法犯罪和品德不良的孩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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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消除疑俱、填平“鸿沟”、建立信任。
由于违法犯罪和品德不良的孩子,经常受到家坦人的训斥、挖苦共至打骂,自尊心受到伤害,他们自卑、心虚、多疑、有戒心,与家长有了隔阂,甚至形成一道“鸿沟,’,他们往往以冷漠、戒备或粗暴、无礼的态度来对待家长的教育和帮助家长绝不能厌弃他们。相反应更加同情和关心他们,用满腔热忱和一片诚心去拨动他们的心弦,启发他们的觉悟,便他们消除疑俱心理和对抗情绪,树立上进的信心。
第二、创造醒悟的机会促进心理的转变 。
品德不良和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转变,一般要经历醒悟、转变、巩固、隐固的过程所谓解悟,是指犯错误的孩厂,在事实的教育下和教育者的诱导下,认识到坚持错误的危险性,开始产生改止错误的愿望,家长要给孩子创选醒悟的机会,就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加强教育和诱导,激发孩子产生上进的思想火花一发现孩子心中有这种可贵的火苗闪动后,家长要紧紧抓住,及时给予充分的肯定,使之成为转变的.动机:看到孩子有了改正错误的行动后,家长更应不断鼓励,使孩子的正确行为得到强化而巩固下来。
第三、保护自尊心,培养荣誉感。
自尊心是一个人要求受到社会、集体、他人尊重的感情,它是一个人努力向上,不断克服缺点,错误的积极心理因素,常犯错误的孩子、往往缺乏自尊心和荣誉感,因而对批评表扬、外界舆论麻木不仁。
这是他们受到过多的斥,歧规和伤害造成的一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葵说:,’在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时,不应挫伤他们心灵中最敏感的一个角落—人的自尊,心。,家长在教育犯错误的孩子时,应该采取表扬、鼓励、启迪等方式、点燃孩子自尊心的火种,唤起他们的荣誉感,这样的教育才有希望和力量。
第四、培养是非观念,提高辨别能力。
一些青少年,正是由于缺乏是非观念和辨别能力,做了错事,并且,不懂得认错改错。因此,是非观念弱,辨别能力,是导致孩子犯错误的重要心理因素。培养孩子的是非观念,提高其识别能力,是帮助他们改邪归正的重要措施。
家长要对孩子进行无产阶级的思想和道德教育,使他们逐渐理解和形成无产阶级的道德观念家长要用典型引路的方法,树立好的榜样,消除不良影响。
家长还要通过实行奖赏和心理制裁的方法,增强孩子的是非观念,帮助孩子改正缺点,当孩子有了转变的时候,家长就要鼓励、表扬和奖赏他们、这样可以使他们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感情上的愉快。巩固已有的进步,孩子犯错误时,家长不要体罚他们,而要进行严肃的批评,耐心的说服,这种心理制裁,会使孩子受到震动,感到内疚,改正自己的错误,那种不讲教育方法,只会用简单的惩罚于段教育孩子的家长,实际是最无能的。
第五、培养孩子和错误作斗争的意志力,巩固新的行为习惯。
犯有错误的孩子,要改正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痛苦的过程、由于错误的行为,总是在一定诱因影响下,受到内部错误观念的支配表现出来的。因此,家长帮助孩子纠正错误行为时,切断诱因是必要的,比如,给犯错误的孩子更换环境,断绝他们同坏人的联系等一但根本的办法,还是培养孩子同错误作斗争的意志力,使他们能战胜错误思想及各种环境的诱惑,形成和巩固新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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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法治修养。
教育孩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2、树立自尊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青少年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重要途径。
3、提高辨别能力。
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分清是非,远离违法犯罪。
4、增强维权本领。
遇到违法犯罪,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要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而要及时设法摆脱呼救或报警。
5、冷静处理问题。
如果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应首先冷静下来,理智面对,采取正确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不要盲目行事。
㈡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请从个人,家庭,学校的角度提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效地防止青少年犯罪害及他人、自身、家庭和社会,这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从个人,家庭,学校来进行:
一、个人: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二、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三、学校: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
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1、家庭因素的影响。
现代家庭大都是独生子女,三代宠爱于一身,有的父母对孩子娇惯溺爱,百依百顺,使孩子形成了自私任性、脾气暴躁等不良性格;有的父母受“不打不成器”等错误思想影响,简单粗暴地对待孩子,致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有的父母自身素质差,言语不良,行为不端,孩子耳濡日染,潜移默化地受子影响;有的父母只顾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监管和教育;还有的父母离异,孩子无人管教,失去家庭温暖和关爱,往往流入社会,被坏人拉拢、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教书”轻“育人”,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教育灌输不够,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加上自我约束力差,容易走上歧途。有的只重视对优等生的培养,忽视对劣等生的教育,致使劣等生放任自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杜会因素的影响。
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㈢ 少年犯法怎样教育
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刑罚和非刑罚化,但无论哪一方面在青少年犯罪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态度都是教育为主,惩罚为副。因此,更多的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有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详细介绍。
世界上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态度
当今世界上对于青少年犯罪,大多数国家都淡化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对青少年犯罪刑事追究的目的侧重于教育改造。《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有些可以综合起来使用。
这类措施包括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其他有关裁决”。《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条也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常用的非刑罚化处理方法包括:
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家长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专门机构报告,以促使违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与矫正两种职能于一体,是对问题青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会帮教。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或乡镇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帮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专门机构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对在校学生、有工作单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以学校、单位为主;对辍学或闲散在家和外来人员中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乡镇为主。
4.社区服务。可以要求非刑罚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场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劳动,使之在劳动中得到帮助和受到教育。
我国在青少年的处理上是结合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相结合,以非刑罚措施为主,在刑罚上采取慎用和从宽原则,以达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