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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法的说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6-19 03:53:21

A. 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B. 跟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C. 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D.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教师资格条例》

  •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E.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5)关于教育法的说法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F. 教育法的基本常识

1. 教育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差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皮庆银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燃宴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 *** 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 ***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 *** 或者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 *** 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 *** 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注:这是第一和第二章,全文请看: /f?kz=149828937。
2. 教育基础知识包括哪些
《教育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学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和教育法规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教育学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主要有:教育学概论、教育与人的发展、教育与社会的发展、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途径、学校以及教师与学生。

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心理学概论、学习心理、品德心理、教学心理和差异心理的基本知识。

第三部分: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 教育法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 教育基础知识是指哪些内容
教育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学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和教育法规三个部分。考试所占比例约为:教育学基础知识40%,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40%,教育法规20%。

第一部分:教育学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主要有:教育学概论、教育与人的发展、教育与社会的发展、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途径、学校以及教师与学生。

1.教育学概论包括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教育的起源、发展、本质和基本规律,教育劳动的特点及教育思想的历史演进。

2.教育与人的发展包括人的发展的理论构建基础、人的身心发展及其规律、人的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3.教育与社会发展包括现代教育的功能、教育优先发展、教育现代化以及未来社会的发展与教育等。

4.教育目的包括我国和国外的教育目的。

5.教育内容包括我国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内容的科学规范。 6.教育途径包括教学过程、教学环境、综合实践活动等八方面内容。

7.学校包括学校的教育制度。

8.教师与学生包括教师的职业、角色、特点、心理品质、威信、基本素质,教师职业专业化,教师教育,学生和班主任。

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心理学概论、学习心理、品德心理、教学心理和差异心理的基本知识。

1.心理学概论包括心理学与教育的结合、教育心理学的任务与研究方法和教育心理学发展简况。

2.学习心理包括学习概论、学习动机、知识的掌握、技能的形成等八方面内容。

3.品德心理包括品德形成的心理学理论、品德形成过程的心理成分、学生品德培养的心理分析、优秀学生的心理特点与教育、品德不良学生的心理特点与矫正五方面内容。

4.教学心理包括课堂教学概述、课堂教学的人际交往。 5.差异心理包括智力差异、人格差异。

第三部分: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教育法概论包括教育法及教育法的基本涵义、教育法的体系和教育法律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就是实施素质教育 有一篇论文,你可以参看一下 题目:浅析素质教育 关键词:素质教育 应试教育 全面发展 要知道什么是素质教育,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素质。

素质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素质概念是生理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即“遗传素质”。

《辞海》写道:“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在心理学上,指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

①这是关于狭义素质的典型解释。广义的素质指的是教育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通常又称为素养。

主要包括人的道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②素质教育中的素质,指的是广义素质。

关于素质教育的含义,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作了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全面发展教育就是要促进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自由地、主动活泼地主动地发展,就是要促进人的各方面才能和兴趣、特长的和谐统一的发展。

同时包括人的道德水平、审美情操的发展。素质教育同样把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上,这两种教育观所达到的教育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素质教育是对全面发展教育的完善。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是根本对立的两个教育观。

所谓“应试教育”,是指“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偏离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纯为应付考试、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倾向。”③它们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教育目的不同。

“应试教育”着眼于分数和选拔,以考取高分获得升学资格为目地,属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而素质教育则受教育者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旨在提高国民素质,追求教育的长远利益与目标。2、教育对象不同。

“应试教育”重视高分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和差生。而重视高分学生,更确切说,是重视高分。

这就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宗旨,违背了“教育机会人人均等”的原则。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它是一种使每个人都得到发展的教育,每个人都在他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都在他天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展。

素质教育也是差异性教育。素质教育面向每一个学生,正是面向每一个有差异的学生,即素质教育要求平等,要求尊重每一个学生。

3、教育内容不同。“应试教育”紧紧围绕考试和升学需要,考什么就教什么,所实施的是片面内容的知识教学。

只教应试内容,忽视了非应试能力的培养,如语文、外语学科忽视听说能力的训练,学生无法充分发挥语言的交际功能;在数理化学科中忽视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及动手操作,以致学生在实际问题面前束手无策。而素质教育立足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教以适合学生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内容。

4、教育方法不同。“应试教育”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大搞题海战术,猜题押题、加班加点、死记硬背、“填鸭式”等,不仅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也使学生的能力得不到全面的培养。

素质教育则要求开发学生的潜能与优势,重视启发诱导,因材施教,使学生学会学习,生动活泼地发展。5、教育评价标准不同。

“应试教育”要求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备考这个中心而展开,要求学生积累与考试有关的知识、形式、应试技能,考取高分,要求老师将分数作为教学的唯一追求,以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和老师水平的唯一尺度;素质教育则立足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以多种形式全面衡量学生素质和教师的水平。6、教育结果不同。

在“应试教育”下,多数学生受到忽视,产生厌学情绪,片面发展,个性受到压抑,缺乏继续发展的能力。在素质教育下,全体学生的潜能达到充分发挥,获得素质的全面提高,个性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发展,为今后继续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发展的需要。1、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迎接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

21世纪已经到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

我们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要在21世纪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地位。在实现现代化这一宏伟实践当中,在完成新的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我们面临着资金、技术、和物质资源不足的问题,而最大的问题是素质和人才问题。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的优势,是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这正如十五大报告所指出:“我国。
6.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就是实施素质教育 有一篇论文,你可以参看一下 题 目:浅析素质教育 摘 要:本文就什么是素质、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怎样实施素质教育三方面对素质教育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素质教育 应试教育 全面发展 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迎接21世纪挑战,提高国民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战略举措。本文将从什么是素质教育,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怎样实施素质教育三方面对素质教育做简要的分析。

一、什么是素质教育 要知道什么是素质教育,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素质。素质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素质概念是生理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即“遗传素质”。《辞海》写道:“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

在心理学上,指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①这是关于狭义素质的典型解释。

广义的素质指的是教育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通常又称为素养。主要包括人的道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

②素质教育中的素质,指的是广义素质。 关于素质教育的含义,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作了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

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

全面发展教育就是要促进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自由地、主动活泼地主动地发展,就是要促进人的各方面才能和兴趣、特长的和谐统一的发展。同时包括人的道德水平、审美情操的发展。

素质教育同样把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上,这两种教育观所达到的教育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素质教育是对全面发展教育的完善。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是根本对立的两个教育观。所谓“应试教育”,是指“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偏离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纯为应付考试、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倾向。”

③它们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教育目的不同。“应试教育”着眼于分数和选拔,以考取高分获得升学资格为目地,属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而素质教育则受教育者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旨在提高国民素质,追求教育的长远利益与目标。

2、教育对象不同。“应试教育”重视高分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和差生。

而重视高分学生,更确切说,是重视高分。这就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宗旨,违背了“教育机会人人均等”的原则。

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它是一种使每个人都得到发展的教育,每个人都在他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都在他天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展。素质教育也是差异性教育。

素质教育面向每一个学生,正是面向每一个有差异的学生,即素质教育要求平等,要求尊重每一个学生。 3、教育内容不同。

“应试教育”紧紧围绕考试和升学需要,考什么就教什么,所实施的是片面内容的知识教学。只教应试内容,忽视了非应试能力的培养,如语文、外语学科忽视听说能力的训练,学生无法充分发挥语言的交际功能;在数理化学科中忽视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及动手操作,以致学生在实际问题面前束手无策。

而素质教育立足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教以适合学生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内容。 4、教育方法不同。

“应试教育”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大搞题海战术,猜题押题、加班加点、死记硬背、“填鸭式”等,不仅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也使学生的能力得不到全面的培养。素质教育则要求开发学生的潜能与优势,重视启发诱导,因材施教,使学生学会学习,生动活泼地发展。

5、教育评价标准不同。“应试教育”要求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备考这个中心而展开,要求学生积累与考试有关的知识、形式、应试技能,考取高分,要求老师将分数作为教学的唯一追求,以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和老师水平的唯一尺度;素质教育则立足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以多种形式全面衡量学生素质和教师的水平。

6、教育结果不同。在“应试教育”下,多数学生受到忽视,产生厌学情绪,片面发展,个性受到压抑,缺乏继续发展的能力。

在素质教育下,全体学生的潜能达到充分发挥,获得素质的全面提高,个性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发展,为今后继续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二、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1、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迎接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 21世纪已经到来。

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我们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要在21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