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育机构不退费向哪里投诉
教育机构退费侵权纠纷应该向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 ,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学费不能退,这是“霸王条款”。学生没上课,学校没有付出相应的教学活动,就不应该取得学费。学员因自身原因放弃了上课也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留取一部分合理的费用来弥补损失,剩下一部分则应退还给学员。
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培训总课时进行到一半以内时(含一半),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退还一半培训费、住宿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Ⅱ 教育培训机构不退费怎么投诉
教育培训机构不退费投诉的方式:
1、培训班不退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3、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x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3、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4、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一)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Ⅲ 培训机构不给退费的纠纷该找哪里解决
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口头、12315APP方式:拨通12315电话后,如需投诉或举报,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Ⅳ 教育机构不退费怎么投诉
投诉,主要是针对培训机构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的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并要求处理。
1、教育培训合同,受教育者或者参培者属于消费者,因此相关问题都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拒不退费,直接向教育局反应(如果取得办学许可证一般会处理;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教育局不一定会管,可以考虑一下工商局)
3、虚假宣传,这个一般来说是属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权范围。
4、无证办学,一般的教育机构是归教育局管,职业教育类别的,也有可能是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部门管理。
5、不开发票,私账收款,偷税,这个归当地的税务局管理。
6、也有很多消费者会找新闻媒体曝光,这也算一个很有效的方式。
投诉的效果因地方、因人而异。
Ⅳ 培训机构不给退费的纠纷该找哪里解决
1.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15投诉电话。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口头、12315APP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