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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市教育局电话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6-01 04:43:01

❶ 湖北省教育局投诉电话

湖北省教育局投诉电话是:027-87328125。

教育局和教体局的区别:1、教育局和体育局相同的地方就是都是在自身行政区域内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教育局和体育局不同的是表示的行政级别不同,大部分地市级单位叫教育局,县市级单位叫教体局。

4、与国家教研院职成教研部共同指导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国社区教育工作;负责民办好让非学历教育的政策制定、审批和管理;制定职成教育及民办非学历教育评估标准,并负责对上述学校进行评估和质量监测。

❷ 教育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教育局电话号码列举如下:

1、举报电话1:010-66093315。

2、举报电话2:010-66092315。

3、联系电话:010-66096114。

教育局的职责: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3、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4、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5、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6、负责全国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调整工作,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管理。

7、负责管理全国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继续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

8、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9、负责国家教育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工资、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国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❸ 湖北省教育厅电话湖北省教育厅电话号

1、湖北省教育厅电话2、湖北省教育厅的电话是多少?3、湖北省教育局咨询电话4、湖北省教育厅举报电话多少?5、湖北教育局24小时咨询电话?6、湖北省教育部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湖北省教育厅电话

打了不是没人接就是应付你两句的,教育局就是最大的无能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邮编:430071

责任部门电话:027-87122121-8208

湖北省教育厅的电话是多少?

湖北省教育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统筹管握戚理全省教育事业的综合职能部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邮编:430071

联系电话:027-87328070

传真号码:027-87328129

❹ 湖北教育局举报电话

1、湖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现将省及市(州)、林区、油田教育乱收费举报电话:

北省教育厅乱收费举报电话:027-87328126 87328125

湖北省治理办乱收费举报电话:027-87135302 87328273

2、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厅工作进行监督,对我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党员干部存在的“庸懒散软”和“慢推差”现象,以及作风纪律、服务效能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方面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投诉和举报。

省教育厅治庸问责举报电话:027-87328220

(4)湖北利川市教育局电话是多少扩展阅读:

湖北省教育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省教育事业的综合职能部门,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湖北省教育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省教育事业的综合大慧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

2、编制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检查实施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与复查;开展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统筹和指导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5、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制定高等教育评估标准、教学及教材建设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和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兄冲

❺ 湖北省教育局电话

湖北省教育厅监督与投诉电话:027-87328126,地址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邮编是430071。

受理范围:

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补课、乱收费、学校后勤保障、教师待遇落实,师德师风等教育政策执行和政风行风建设等相关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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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原则和类型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政府信息将及时通过本机关政务网公开。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❻ 湖北省教育局举报电话

湖北省教育局投诉电话:027-87328126、027-87328049(传真)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1

如果投诉举报电话占线,您可通过厅长信箱、网上投诉渠道反册喊兆映问题或建议,承诺收件必复。

(湖北省教育局投诉电话、通渗差讯地址、邮政编码均在官网首页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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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州租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检查实施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五)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

❼ 湖北省教育局咨询电话

湖北省教育厅
地址:缓皮岩湖北省武汉市武握答昌区洪山路8号
邮编:430071
责任部门电话:027-87122121-8208
用扰御户服务热线:027-87274229

❽ 恩施州最细最全的学生资助政策介绍,快来围观

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完成学业,是教育精准扶贫的重要任务,也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近年来中央、省、州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失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亮明大精神,有效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现将恩施州学生资助政策简要汇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
恩施州教育局:0718—8222627;
恩施市教育局:0718—8411456;
利川市教育局:0718—7285695;
建始县教育局:0718—3231087;
巴东县教育局:0718—4335912;
宣恩县教育局:0718—5820236;
咸丰县教育局:0718—6825841;
来凤县教育局:0718—6288507;
鹤峰县教育局:0718—
一、学前教育国家资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
《湖北省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鄂教财〔2013〕9号);
《恩施州教育局 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恩施州教办发〔2014〕26号);
《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恩施州教发〔2016〕6号)。
(二)资助范围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普惠性幼儿园需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下文确定。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恩施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此项资助。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5%。
恩施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实施资助。
(四)申请流程
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则键芹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由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所在县(市)教育、财政部门。
县(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及保教水平,审核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人数后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各级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
《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4号);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孙毕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19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教规〔2017〕6号);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条件为:孤儿、烈属子女、残疾家庭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农村绝对贫困家庭。
恩施州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
(四)申请流程
学校受理学生递交的“一补”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学生提交的“一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一补”资金。
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各级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财教发〔2012〕12号)。
(二)补助范围
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四、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6〕1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财教明电〔2016〕1号);
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包括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下同)。
(三)资助标准
现行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为: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申请流程
各地免学杂费人数由各地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2500元和1500元两个档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四)申请流程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
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连同《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六、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64号);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
(二)资助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下同)。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含县镇)、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
国家为中职一、二年级所有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学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不得以实物和服务等形式发放。
(四)申请流程
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
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各级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0〕17号);
《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0〕108号);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
(二)资助范围
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三)资助标准
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全省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负担。地方收费标准高于2000元部门由地方财政负担。
八、本(专)科教育阶段国家助学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二)资助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设2-3档。
(四)申请流程
由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资助资金按学校规定程序评审发放。
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
(二)资助范围
从2012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学生家庭至录取学校间的路费及入校后短期生活费。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三)资助标准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四)申请流程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学生的申请工作。
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
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十、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贷款金额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2000元。
(四)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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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湖北教育局24小时咨询电话

湖北省教育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省教育事业的综合职能部门。. 联系电话:027-87328126. 027-8732807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❿ 利川教育局电话号码

利川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利川市都亭镇解放路263号) 0718-7282246 这是招生办的电话,总办公室的不是很清楚,您可以先打这个电话咨询一下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人口】启搜  2021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为9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994人。全市常住人口71.44万人,比上年末减少36270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32.83万人,城镇化率45.96%,比上年提高0.94个百分点。全年人口出生率为7.27‰,人口死亡率为6.20‰,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7‰。出生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111。

【民族】利川古称“蛮獠杂处”“蛮夷杂处”或“苗蛮杂处”之地,长期属于少数民族集居区。从唐至明,封建王朝曾先后对西南少数民族实行羁縻州县和土司制度。明洪武初年,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屯置所,举办儒学,“文武相维,土流间用”。至明末,境内有支罗、官渡、朱砂、马桥、木栈、孙家、九渡、三渡、忠孝、马道、松木、元里、中坝、擂鼓、太平等屯10余处,逐渐冲破长期形成的“蛮不出境、汉不入峒”的禁锢。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支罗土司黄中反明被平,改流置支罗所。明万历十四年(1586),龙阳垌土司归流,编籍万县。清雍正十三年(1735),境内所存施南、忠孝、忠路、建南、沙溪五土司全部改土归流,次年置利川县。至此,结束境内土司制度的历史。以上重大政治变革及所发生的重大战事,不同程度地促进境内政治、悄告历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使境内的民族构成发生变化。民国时期,境内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业已形成。长期居住在境内的少数民族以土家族、苗族及侗族为主,旧时统称为“本地人”或自称为“土家人友洞”“苗家人”和“侗家人”,各自地小集居的范围内保持着自己的一些民族风俗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