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主要有哪些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点归纳
目前我国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迟慧、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法律解释和国际教育条约。
2.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答: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由纵向五个层次和横向六个部门构成。
(1)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纵向主要有五个层次:教育法、教育部门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2)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横向层次主要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成人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六大部门法律。
3.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答:(1)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联系:
首先,学前教育法规集中地反映党和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学前教育方面的意志和主张,规定学前教育各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学前教育政策的定型化和规范化。
其次,学前教育政策不仅指导着学前教育立法的过程,而且指导着学前教育法规的运行和实施,是学前教育法规的灵魂。
第三,学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学前教育法规的依据,学前教育法规是学前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只有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学前教育政策的指导下实施学前教育法规,才能更好地发挥学前教育法规为学前教育政策服务的作用。
码散答(2)学前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区别:制定的机关不同、约束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答: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使幼儿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幼儿园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掘凯教育法。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
(3)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Ⅱ 关于我国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共性表现,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举顷橡:A
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以共同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在同一社会中,教育法规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乎瞎用方向,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使其行为得以改正,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采取一定物质上或精神上的补救措施。违正旁反教育道德的行为主要受良心、社会舆论的谴责。其行为能否得到改正,或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能否得到补救.主要靠行为主体良心的觉醒程度和对社会舆论压力的承受能力。
Ⅲ 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主要有
您要问的是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什么?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橘纳作用主要有保障作用、导向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肩负着发展幼儿知、情、意、行的衫伍陵启蒙任务,具有公共性,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主要或戚体现为保障作用、导向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学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学前教育法规的依据。
Ⅳ 在同一社会中,教育法规与占主导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对吗
在同轮轿旁一社会中,教育法规与腊橡占主导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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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错误。 -
解帆或析:在同一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
Ⅳ 教育政策与法规对于学习教育学科相关内容有什么作用
教育政策与法规对于学习教育学科相关内容有促进作用,有督促学生学习,管理制约学生学习能力的约束养成。
Ⅵ 简述教育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教育法规的地位主要是指教育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雀弯派的位置。教育法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有明显而密切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规与宪法的关系
从教育法规与宪法的关系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制定和规划教育法规体系的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原则,教育法规是宪法中对教育各方面所作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实现宪法中所顷贺确立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2)教育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关系
从教育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关系看,教育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与行政法规交叉的教育行政法规。因为管理教育是国家闹洞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制定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中央行政机关进行宏观管理的方式之一。而且教育行政作为国家行政的一部分,必然要具备国家行政的一般特点。由此教育行政法规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制定与实施等方面也会具有国家行政法规的一般特点,并要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指导。
(3)教育法规与国家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从教育法规与国家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看,教育法规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往往具有相互依存和支持的特点。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其他部门法规中,有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需要以教育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施行细则,以便其在教育领域实施;另一方面,教育法规的实施也需要其他法律部门的支持。教育法规的法律强制力,需要援用行政法、民法或刑法中某些追究法律责任的制裁手段。
总之,教育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缺少教育这个部门的法律,即是不完善的法律。
Ⅶ 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基本功能
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理解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一、法律权利的特点
1.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2.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4.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樱信
二、法律上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类,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如习惯权利、现实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如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如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皮唤。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如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等。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1.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脊握轮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2.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3.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着的两个方面。根据矛盾论的原理,权利和义务具有同一性,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方面,因为一定的条件而各向着自己相反的方面转化了去,向着它的对立方面所处的地位转化了去。
法律依据:
Ⅷ 教育法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2、《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
3、《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4、《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5、《教育法》共十章,86条。总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信举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事实上,除了以上两个因素外,该类法规的数量、即将制定的法规的性质与数量、法律体系本身发展的需要等等,也都是划分部门法应予考虑的因素。根据以上标准来衡量,我国教育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其内容和范围日益广泛,从法律实践的观点看,尽管已很难纳于蚂坦羡任一法律部门。但就其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看,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这样来理解教育法,可以使我们的立法工作避免放任自流、动荡不定,避免不,能容许的重复以至混乱,从而使法律体系保持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现代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学家一般并不将教育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看待,这并不是偶然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教育法主要涉及发展教育方面的法律,其目的都在于管理、保护和促进智力开发,这就要求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出发制定这方面的法律,从而使教育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因此它与行政法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母法与子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而应当是居于宪法之下的,以一个总法、若干个部门法律、数十个行政法规以及因需要而定的一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规。此外,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地结合起来,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与范围不可避免地会同其他法律部门发生闷拍交错。如果我们囿于以上定义,对教育法的理解仅止于调节教育行政关系,其结果必然是教育领域中的很多方面变得无法可依。因此,教育实践对教育法划界提出的要求是必须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能容许的重复和混乱。
在实践中,人们经常把教育法看作是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例如美、德等国的教育法学着作一般都不把教育法归于单一的法律部门,而把它看成是有关教育的各种法规的总和。在我国,也有人根据上述理解,把教育法界说为“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这样一个泛指的或广义的教育法定义,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从事实践的人们对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解。在这里,教育法的意思基本等同于教育立法。一般地说,这种理解也是容许的,人们通常也是根据这一定义来汇编教育法规,来编写教材和开课的。但是,这一泛指的或广义的教育法定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法定义,它无助于教育法的划界。因为教育法尽管是调整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但它并不是调整教育领域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事实上,其他很多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地对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因此,从逻辑上说,上述定义与被定义者的外延是不相等的。不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必将导致对教育法地位理解的歧义性,无助于我们理解和掌握我国的现行教育法规,也无助于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规划和制定。
Ⅸ 教育政策与法规的作用
教育政策的一般作用概括为:导向作用、协调作用、控制作用和规范作用等。
(1)导向作用。导向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的发展方向具有引导作用。
(2)协调作用。协调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失衡状态的制约和调节能力。
(3)控制作用。控制作用是指教皮早育政策制定者通过教育政燃核雀策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发展的制约和促进,以实现对整个社会教育活动的控制。
(4)规范作用。教育政策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规范作用是其最基本的作用。依法治教并不否定教育政策的规范功能。相反,由于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调整范围,使得两者在调整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时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氏散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Ⅹ 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有什么作用
现代教育者要学习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是因为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时代的需求,教育法制是现代教育文明与法制文明具有历史必然性的理性结合。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为准则。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条必由之路。”
政策要求
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加强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结合,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逐步确立以学习者个人为主体、用人单位支持、政府予以必要资助的继续教育保障机制,建立对各种非全日制教育培训学分的认证及积累制度。
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为重点,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的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坦旅陪、企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转岗和下岗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和大学后继续教育,统筹各级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镇旅教育,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以上内容参考 教育部—有关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与相关让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