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教育部门规章有哪些
扩展阅读
吃什么会加速基础代谢 2024-11-19 05:43:11
孩子无故哭泣如何教育 2024-11-19 05:34:47
宁波儿童社保卡怎么办 2024-11-19 05:27:47

教育部门规章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4-15 20:00:00

❶ 跟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❷ 我国颁布了哪些教育法律和法规呢

教育立法指的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规。 教育的法规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已颁布了的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❸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教师资格条例》

  •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❹ 我国颁布了哪些教育法律和法规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❺ 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的规章制度是什么

为规范学校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各岗位的编制及定编

1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校长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各职能部门对职位的设定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真正做到按需设定。

(二)、员工的聘用

1.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 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3.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4. 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互配合实行

5. 试用期的期限为一个月,实习人员应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开始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训中学习的各方面知识

6. 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7.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

8. 员工试用期满3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校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9. 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0.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

11.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

12. 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13.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14.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5. 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16. 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核实,对符合聘用的经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前台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17.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8.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终止合同手续。

19.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20.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奖励

1. 本校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 大会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2.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用人部门提名

2) 学校审核

3) 校长批准

(四)、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学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❻ 中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中小学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下: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3、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4、寝室安全管理制度

5、来访登记管理制度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请假制度

8、校园安全责任书(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和家长签订的责任状)

9、集会安全管理制度

10、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1、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2、在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3、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实验课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校长包校、中层干部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课堂制度。

每年年初,学校、班级、家长层层签定年度安全责任书,就学校安全目标、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责任。

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季节、形势、环境的变化及学生的年龄特点,确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平时要结合校会、班会、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要组织师生学习《中小学安全知识读本》、《学校安全工作须知》及各种安全法律法规。

要聘请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到学校上安全教育课。保证安全教育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日”和“安全生产月”突出教育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效果。

❼ 中国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的教育部门规章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❽ 教育法规有哪些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