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无人抚养认定标准及流程
一、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谨羡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确认。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从2020年1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为保护儿童隐私,申请、认定均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档案资料整理留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监护人各持一份)内附:
1、儿童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要有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