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收藏】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标签的具体要求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满足特定身体状况或疾病状态下的特殊营养需求而设计的食品。这类食品与普通食品在营养成分上有所不同。在《GB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对这类食品的基本要求、强制标识和可选择标识内容有明确规定。具体产品标准中则有更详细的标签标识要求。以下是对特殊膳食用食品具体标识要求的总结: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儿配方食品:标签需符合GB 13432规定,增加每100千焦(100kJ)营养素含量标识。标明产品类别、属性(乳基或豆基)和适用年龄。对于6个月以上的婴儿食品,需标注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的提示。婴儿食品应明确母乳优先性。
-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同样遵循GB 13432规定,增加每100千焦(100kJ)营养素含量标识。标明产品类别、属性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需标明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增加每100千焦(100kJ)营养素含量标识,明确产品类别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需标注产品的渗透压。需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明确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使用,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婴幼儿辅助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标签需符合GB 13432规定,增加每100千焦(100kJ)营养成分表标识。明确产品类别,标注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的提示。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遵循GB 13432规定,标注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标签需符合GB 13432规定,增加每100千焦(100kJ)营养素含量标识。描述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标注产品类别和适用人群,明确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在醒目位置标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提示,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其他
- 运动营养食品: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所属分类,注明不适宜人群。添加了肌酸的产品需标注“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标签需符合GB 24154-2015标准。
- 辅食营养补充品: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相应类别,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提示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的用量注意。需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并符合GB 22570-2014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