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样跟孩子谈见义勇为
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3条有最直接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判决的时候《民法总则》尚未实施,不过法院可依据的法条还是有的,《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进一步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规定比较清楚了,但实际上该案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是这些(这个问题接下来再谈),判决结果也只是弥补孙老太太的损失,并不存在超过损失的收益。
可以确定的是,孙老太太的主张有理有据,所谓讹人的说法来自于误导和偏见,不过仍有两个具体的疑问需要得到解答:一是超市不用承担责任?二是被告自己摔倒又没有让孙老太去提供帮助,为什么要承担如此大的责任?这不是无妄之灾?
其实一些细心的网友不仅阅读了新闻还找来了判决书,认真研究起来,这当然可以更全面的掌握事实,但因为缺少经验他们却经常收获更大的疑惑。
首先应当提醒的是,不要把原被告双方的主张直接当成事实,因为这些原被告一方的主张不一定有证据证实,或者禁不起质证。而应该特别注意“经审理查明”之后的内容,看看法院认定了什么事实,采信的证据有哪些。这些是有效的法律事实,也就是人们嘴里常说的,以“事实为基础”的事实。
案件还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见义勇为是非常宝贵的精神财富,但是对于本身是社会弱势的老人、儿童来说,应该要考虑量力而行
总的来说,鼓励人们从善,“不让好人吃亏”就是该判决的精神出发点。但是判决是否在这个方向上走得有点太远太急,以致发生了偏离呢?这确实是个问题。
其实“被见义勇为”成为话题与传播过程有更大的关系。在传播中,新闻的标题变成了“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这是一个戏谑的、不负责任的标题,将老人这一群体标签化、妖魔化,而且也存在信息上的故意误导。
这和过去的经验是一样的。对于个案的讨论如果先入为主的贴上标签,对一些群体和个人持诛心态度,用道德批判替代法律评价,那么偏见势必成为主流。
另一方面可以看出,法律精神深入人心还有漫长的道路。当前在司法和立法上,不让好人吃亏,鼓励见义勇为精神,可以说已经是人所共知的努力方向。但理解和熟悉已有法律建设成就,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还没有成为普通人的日常。这使得人们经常陷入顾虑和疑惑。
立法与司法工作仍需要审慎稳妥,充分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给人们以有可操作性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