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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指的是哪些病

发布时间: 2023-12-15 18:01:30

⑴ 什么是特殊儿童

特殊儿童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着差异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可表现为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
在《美国特殊教育网络全书》中分为天才、智力落后、身体和感官有缺陷(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残疾及其他健康损害、言语障碍、行为异常、学习障碍、自闭症(孤独症)、阿斯伯格综合症,感官统合失调等类型。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自闭症(孤独症)、阿斯伯格综合症等类型。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残疾儿童有11类,日本的法令规定有8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即进行教育和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

⑵ 特殊儿童教育学的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
(一)感官残疾儿童( 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肢体残疾儿童( 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语言残疾儿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 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碍儿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中,将残疾人分为七类: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分为1-4级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 2004)的分类
学习障碍
言语或语言障碍
智力障碍
情绪障碍
多重障碍
听觉障碍
其它健康障碍
视觉障碍(包括全盲)
自闭症
聋-盲
外伤性脑损伤。
发展迟缓
1978年在英国沃纳克报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cational needs,简称SEN)。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案废止了关于障碍儿童的11种分类,将那些有学习困难的学生统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认为:如果一个儿童具有学习困难,而该困难需给予特殊教育条件才能克服的,则该儿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而“学习困难”是指具备下列三项之一的学生:
(1)相比同龄的大多数儿童来说有明显更大的困难;
(2)具有某种障碍,妨碍或干扰其像地方学区学校中其他同龄儿童一样使用教育资源;
(3)5岁以下符合条件(1),或者5岁以上符合条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就会如此的学生。
二、问题儿童 (Problem Children)
(一)学习障碍儿童( Learning Handicapped Children)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绪障碍儿童( 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闭症( Autism)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优:标签旨在诊断所需的特定处置为何;标签可增进非障碍者采取保护性的行为反应,以保护障碍同伴;标签便于研究人员沟通研究中的发现;特殊教育所需经费有赖特殊学生的分类;标签便于特定的团体推动特殊计划或制定法律及政策;标签可彰显特殊儿童的需要,使大众易于看到这些人的需要。
劣:标签常令人注意到儿童的缺陷;标签使他人产生负面的态度反应;标签造成他人对特殊儿童行为表现的偏见;标签使人产生不当的自我概念;标签结果使同仁拒绝他们;一旦接受标签,学生心理将受到永久的创伤;标签使他们成为少数的族群,受到另眼看待;错误诊断时有发生,标签有其潜在的危险性。 诊断要审慎和有根据;尽可能选用比较中性的名称;限制它的消极影响;认识分类和标签的有限作用,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比分类和标签更为重要;防止标签的“自证预言”作用和教师因分类标签而产生偏见或作为放弃教育的借口。

⑶ 学前特殊儿童有哪几种类型

学前特殊儿童的类型: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8类。

我国特殊儿童主要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比如,听障儿童上聋哑学校、盲人儿童上盲人学校。这种方式有利有弊。特殊学校师资、设施集中,但不利于特殊儿童融入社会。特殊学校是残障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使得每个儿童都难以在完成学业后快速适应外界环境。

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残疾儿童有11类,日本的法令规定有8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即进行教育和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

(3)残疾儿童指的是哪些病扩展阅读:

特殊教育对象种类繁多,个体差异大,这不仪体现为不同类型的特殊儿童之间,就是I刮一类型的特殊儿童,其异质性也很大。

因此,个案研究在特殊教育领域有其特殊的意义。近年来,国内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小断扩’大,已经从弱智、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儿童扩展到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这些特殊儿童具有更多、更明显的特殊性,研究这类儿童的心理发展和教育方法,个案研究更加适合。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

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

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