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残疾儿童享有公平教育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残疾人教育是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有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其中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是残疾人教育的关键环节。残疾人要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儿童阶段的教育尤为重要,这关系到他们是否能够突破身体和心理障碍,以健康的心理状态进入到社会,成为一名社会人。
如果残疾儿童及早接受良好的教育,他们一样可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甚至是某些方面的优秀人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就是要各项事业都要依法进行,步入法治轨道。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朱东斌介绍,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显着成绩。一是普及水平实现了较大发展。“十三五”期间,特殊教育在校生由2019年的44万人增加到2020年88万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每年1万名残疾人进入大学读书。
㈡ 应从哪些方面保护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
我国法律对保护、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第20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该法第22条、第23条还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㈢ 残疾儿童入学有什么规定
普通学校不可以拒绝接收残疾儿童或少年入学,普通学校应当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关于拒收残疾学生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