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权利
法律分析:一、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二、儿童的受保护权:是指保护儿童受适当照料与保护,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遗弃或疏忽照料的权利。
三、儿童的发展权:指保障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包括儿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的权利,以及能够给予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交发展的相应生活水平。
四、儿童的参与权:指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不应被简单的视为一个弱小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
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Ⅱ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是指多少岁以下的任何人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2)为什么要设立第23条儿童公约扩展阅读:
在人的一生中,儿童阶段身心发展最快。这一时期心理发展的主要特征为:
1、学习动机有了一定的社会意义,学习习惯逐渐养成,学习兴趣趋向稳定和有选择性。
2、在注意能力方面, 低年级儿童无意注意占优势,一般能持续15分钟;三四年级后,注意的有意性得到发展,可持续到20分钟,注意范围可扩大到四至五个对象;到了高年级,能坚持听好一节课,专心地独立地完成作业。
3、在记忆能力方面,低年级儿童以无意记忆和形象记忆为主,善于机械记忆而不善于检查自己记忆的效果;到小学中高年级,有意记忆与意义记忆有所发展,还学会有选择地识记事物和向自己提出识记的任务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