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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权利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4-25 04:24:38

① 儿童权力有哪些分别指什么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即: 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第三条源于《儿童权利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②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规定的儿童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概要)。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③ 儿童四大基本权利

儿童四大基本权利如下: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学习超时,孩子睡眠不足,就是侵犯生存权;
2、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如学会欣赏孩子的胡说八道,因为孩子是一个未成熟的状态;
3、参与权,一切跟儿童有关的事情,他都有参与的权利,大人要尊重孩子提出的合理部分;
4、受保护权。儿童是未成年人,要保护他,使他远离伤害。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④ 幼儿的权利有哪些

《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共有54条公约,以下列举部分公约: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⑤ 孩子有哪些权利必须了解和

儿童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的权利义务即可未成年人的权利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着作权。着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着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义务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⑥ 幼儿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幼儿的合法权益如下:

1、受抚养权。

2、受教育权。

3、生命健康成长权。

4、受保护权。

5、肖像权。

6、名誉权。

7、财产保护权。


《儿童权利宣言》相关延伸:

《儿童权利宣言》于195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宣言》包括10条准则,规定了儿童应享有健康成长和发展、受教育的权利。《宣言》还指出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受到保护和救济,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

联大发布这一宣言的目的是希望儿童能够享有《宣言》中说明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幸福的童年,并号召所有父母和其它个人以及各类组织、各国政府按照《宣言》的准则逐步采取立法和其它措施,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保障儿童的这些权益。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儿童权利宣言

⑦ 幼儿的权利有哪些

《儿童权利公约》做了如下规定: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1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12、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

15、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

16、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着居民的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

17、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

18、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19、各国应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产或贩运。

20、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21、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监禁的儿童应与成年犯隔开;不得对儿童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参与任何敌对行动;遭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受到虐待、忽视或监禁的儿童应得到适当的医疗或康复和复原疗养;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

⑧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里儿童享有的四大基本权利是什么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⑨ 儿童有哪些特殊权利

儿童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

1、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受保护权

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

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

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9)儿童的权利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该公约建立在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基础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标准和义务。

这些基本标准—也称人权 —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尊重的最低权利和自由。这些标准基于对每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观点、血统、财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这些标准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

伴随这些权利而来的是政府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权利的义务。这些标准是互相依赖、不可分割的;我们不能不顾一些权利,或者以一些权利为代价,来确保其他某些权利。

⑩ 儿童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儿童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一)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二)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第三条 (一)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二)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三)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