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儿童乐园 » 儿童的参与权有哪些
扩展阅读
老款轩轩经典车重是多少 2024-11-19 14:23:55

儿童的参与权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11-08 08:50:07

① 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

1、生存权2、发展权3、参与权4、受保护权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第十条1、按照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②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权利

法律分析:一、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二、儿童的受保护权:是指保护儿童受适当照料与保护,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遗弃或疏忽照料的权利。

三、儿童的发展权:指保障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包括儿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的权利,以及能够给予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交发展的相应生活水平。

四、儿童的参与权:指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不应被简单的视为一个弱小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

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③ 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有

法律分析:儿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即: 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④ 儿童有哪些特殊权利

儿童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

1、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受保护权

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

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

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4)儿童的参与权有哪些扩展阅读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该公约建立在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基础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标准和义务。

这些基本标准—也称人权 —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尊重的最低权利和自由。这些标准基于对每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观点、血统、财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这些标准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

伴随这些权利而来的是政府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权利的义务。这些标准是互相依赖、不可分割的;我们不能不顾一些权利,或者以一些权利为代价,来确保其他某些权利。

⑤ 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它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初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协助。

以后,联合国在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都始终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

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给儿童权利以条约法的保障已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愈加明显。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

⑥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基本权利

法律分析: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知健康权。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⑦ 儿童具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⑧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规定的儿童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概要)。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