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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的人什么心理

发布时间: 2022-10-03 21:39:43

Ⅰ 红黄蓝幼儿园外教猥亵儿童,这会对孩子今后产生哪些心理阴影

我认为会对孩子今后的心理产生影响的,未成年少女因为诱因遭到性侵害或被陌生人晓得后,通常会对自身导致比较严重的不良影响。一要导致自身身理上的危害。非常容易出现出血、腹痛等,以及身理上的其他比较严重伤到甚至落下来终身残废及至遇害事情。

Ⅱ 7旬老头猥亵女童,竟是其爷爷好友,事后称:多年没碰女人了,你怎么看

猥亵儿童案件中,儿童是完全无罪的,却往往身心遭受严重的创伤,也为整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本该安然无恙地享受童年的美好,却被迫长大见识到人性最为残忍的一面,谁又来为他们的未来而负责呢?

猥亵儿童,毁掉的是一个孩子对世界的渴望,对人性的希望和对自己的信心,也同时摧毁了一个家庭的美好蓝图。明明是受害者,却要承受着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

不要试图去容忍所谓不懂事的小孩子和不懂法的老人,所犯下的罪过。

现实是非常残酷的,而儿童被猥亵的案例中,往往都是熟人作案。且罪犯通常年龄较大,多为老人,倚老卖老的无赖本性暴露无遗,且道德沦丧,可耻至极。

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的保护好自己的孩子,远离所谓的异性熟人、亲戚、友人和邻居等,不要给他们提供任何单独相处的机会。我们无法知道每个人的内心想法和真实行为,但我们可以尽量的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受侵犯。不要以自己的侥幸心理,来衡量一个人的内心尺度。

Ⅲ 猥亵儿童定义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

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Ⅳ 男子用游戏诱惑多次侵犯男童,该男子的心理是否存在问题

这种行为当然是心理存在问题的表现了,诱惑并且侵犯男童本身就是一种违背了人类正常行为的恶行,该男子的心理状态可定有极大的问题。

这种事情虽然在新闻上不常见,但是却真真实实的存在于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中,总有一些人因为自己的变态心理和难以控制的欲望,会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自己的不道德需求,由此获得极大的满足感,这些人的行为都非常的恶劣,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Ⅳ 为什么频频发生猥亵儿童事件

(红豆再次猥亵男童落网)1.心理因素。 爱恋儿童,留恋童年时代。对儿童表示关注,本是人的一种普遍行为,其心理也是无可指责的;但这种行为和心理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作为一种观念在头脑中固定下来并控制人的行为,便成了恋童癖患者。 2.社会因素。 有的人因为在工作、生活中,人际关系不好或受挫折,便觉得人心难测,与成年人打交道要费尽心机,因而感到很疲劳、紧张、可怕,而与儿童交往则无需费多大周折动多大脑筋。时间一长便对成人间的人际关系感到厌倦,而把兴趣转到了儿童身上。 3.家庭因素。 家庭不和睦,夫妻感情不好,使之对成年人间的性生活失去兴趣,而把对象转向儿童。 4.性格缺陷。 由于性格胆怯、懦弱,缺乏应付危机的能力,当遇到意外的重大精神打击时,如妻子有了外遇而被发现了,不能勇敢地面对现实,希望退回到童年。于是把心思转到小女孩身上,在心目中把小女孩幻化成两种形象:一是恋人,一是母亲。 5.其它原因。有的则是因为智能发育迟滞、慢性酒精中毒、残废、年老或其他脑病,而接触正常成年女性的机会很少,故将满足性欲的对象转向儿童。 恋童癖患者的行为表现为他们对成熟的异性不感兴趣,只以儿童为满足性欲的对象;患者主要追求的是心理上的性满足和性快感,因此,他们常常通过窥视或玩弄儿童的生殖器来达到性满足,性接触往往未达到性交的地步就中止了。但随着时间的延长,这种接触的次数增多,心理满足便会演变成生理满足,即出现性交要求、玩弄儿童、折磨儿童等行径。此外,在恋童癖患者中有同性恋倾向的与有异性恋倾向的患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同性恋倾向的患者,大多是已婚的,而且他们更喜爱一个年龄较大的对象,即12一14岁的对象;而有异性恋倾向的恋童癖患者更喜爱7一lO岁的儿童,甚至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他们与其说是倾向于情欲高潮,倒不如说是更倾向于看和摸。这类患者大都是阳痿患者。有射精的话是通过露阴癖、窥阴癖、手淫来实现的。

Ⅵ 猥亵的人是一种什么心理的人

因为我不是猥亵的人,所以我不知道猥亵的人是什么心理,但是我可以猜想一下,猥亵的人其实是一个脑残的人,心里有疾病的人,他不能正视自己的需求,光明正大的去追求自己想要的,只能偷偷的站在阴影里,做一些被人家瞧不起的事情,他们还想得到人的认可,但是又没有这个能力,导致心理上的变态

Ⅶ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严惩的犯罪行为,猥亵儿童是用暴利或者胁迫等手段对儿童实施的犯罪,猥亵行为主要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这样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儿童的心理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以后的人生成为一种负担,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很大的。
法律分析:猥亵儿童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严惩的犯罪行为,猥亵儿童是用暴利或者胁迫等手段对儿童实施的犯罪,猥亵行为主要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这样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儿童的心理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以后的人生成为一种负担,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很大的。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根据犯罪的手段不同分两个档次规定了法定刑罚:①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②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