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少年儿童被拐卖的事件时有发生,坏人惯用什么和什么等手段实施拐骗
少年儿童被拐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坏人冠用财物诱惑,假借带路,权威诱惑等手段实施拐骗。
⑵ 拐骗儿童的骗术有哪些家长该如何注意
拐骗儿童的骗术有哪些?家长该如何注意?
在陕西的一家幼稚园,陕西公安机关做了调查检测,那时候的家长绝大多数都很确定的说到,不容易被拐骗的,但是有谁知道十二个孩子被借走了八个,这时候一个什么样子的数据,
搭话,一般搭话的人一般都是是年纪大些的老大姐,由于那样会让家长放松警惕,趁家长一不注意就带上孩子跑了。装熟,一般都是与家长拉关系,假装你忘掉的人,随后当然的抱住了孩子,转过身就跑。
之上都并非最重要的,如今的骗子公司逐渐有故事情节了,当女性带上孩子自身买水果溜达时,就会有一群七大姑八大姨的上去对你百般刁难,随后抢过你的孩子说你带上孩子找婚后出轨如何的,这个时候就怕大家逐渐添油加醋,就会有一个家中被拆开。
期待诸位家长可以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与此同时也想要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惩处这些抓到的人商贩,她们对孩子导致的损害可不仅只是两年的牢房就可以免了的。
以上就是我的详细介绍,希望看完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还有别的意见,可以在下方留言区一起讨论。
⑶ 拐卖人口都有哪些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二、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盗卖婴儿、幼儿的;
3.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4.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5.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对拐卖人口犯如何处刑?
1.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兼犯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非法拘禁、伤害、强迫妇女卖淫等罪行的,应按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
3.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罪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
五、如何划分拐卖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违法行为的界限?
1.拐骗或者偷走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是出卖牟利的,是拐骗儿童罪,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2.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两人以上合谋骗钱,把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潜逃的,均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妇女被拐骗后,在犯罪分子胁迫或利诱下进行诈骗的,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为男女婚姻当介绍人,借以索取财物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少年儿童被拐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坏人惯用什么·什么和什么等手段实施拐骗。
少年儿童被拐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坏人惯用(财物)(权威)和(带路)等手段实施拐骗。
一、财物
读音:[ cái wù ]
释义:钱财和物资。
引证:姚雪垠 《长夜》二:“土匪们搜索过财物以后,带着捕获的旅客们顺着一条小路向东南走去。”
二、权威
读音:[ quán wēi ]
释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引证:丁玲 《过年》:“只觉得舅舅仍然很尊严,很大,高不可及,只呼吸都象表示出有与凡人不一样的权威。”
三、带路
读音:[ dài lù ]
释义:引导不认得路的人行进。
引证:陈其通 《万水千山》第四幕:“红军兄弟们!咱彝人给你们摆站,带路。”
汉字笔画:
(4)拐骗少年儿童手段有哪些扩展阅读
带路近义词:领路、引路
一、领路
读音:[ lǐng lù ]
释义:带路。
引证:郭小川 《万里长江横渡》诗:“那么--又是谁,在最前端为我们领路?”
二、引路
读音:[ yǐn lù ]
释义:带路。
引证:张恨水 《啼笑因缘》第十回:“两个大兵在前引路。”
⑸ 拐骗儿童罪的组成要件包括哪些
构成拐骗儿童罪的条件有:
1、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⑹ 属拐卖儿童罪的有哪些情形
您好:
一、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1、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3、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
(三)主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拐骗儿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三、2017最新规定
2015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拐卖儿童新刑法规定有哪些呢?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发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家立法将偷盗婴儿和欺骗儿童脱离监护的行为一起列入了拐卖儿童的范畴,这无疑有利于保护儿童的权利。同时,增大对人贩的处罚强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拐卖儿童现象的发生,保护儿童的权利。
⑺ 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行为有哪些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2、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3、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4、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5、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怎么认定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
⑻ 拐骗儿童罪用的是什么手段
一、拐卖儿童案件的作案手段
1、哄骗、诱骗无家长看管的儿童。案犯使用上述手段,一般是先找准目标,通过一段时间观察,确定儿童身边亲人无暇照顾,然后再跟小孩接触,以买糖果、买玩具等名义哄骗儿童,得到儿童信任后伺机将其带走并乘交通工具离开。
2、骗取家长的信任,趁其不备将小孩抱走。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有预谋地租一间房,再找机会接近房东或邻居,跟其聊天、“认识”,充当热心人,待取得信任后,趁房东或邻居防范意识减弱时伺机作案。此种案件,部分事主由于忙干活或是想打麻将等原因,竟然是亲手将自己的小孩交给这些犯罪分子看护,当发觉小孩失踪时,才知上当受骗。而此时,事主也只是知道案犯的性别、样貌和口音,其他可提供的情况几乎为零,这给破案带来极大的难度,也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
3、熟人作案。此类案件,小孩及其家属与犯罪分子都互相认识,毫无防范之心,犯罪分子乘小孩的监护人疏于防备时将小孩偷抱走或拐走。
4、盗抢婴幼儿。近年来,随着拐卖儿童犯罪成本的增加,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逐渐向隐秘、暴力化发展,出现盗拐、以暴力抢夺儿童的犯罪活动。如去年以来4名犯罪嫌疑人在河源市区的小杂货店和烧烤档以购物、消费为掩护,趁被拐幼童父母不备偷走幼童,驾驶摩托车将幼童拐卖至连平县陂头镇贩卖;2009年5月7日下午3时40分左右,潮州市枫溪区发生一宗抢夺婴儿案件,事主李某的儿子黄某某(男,2007年12月4日出生)在古板头村东和园后园二巷10号被一名男子抢走,犯罪嫌疑人坐上另外一名男子驾驶的一辆红色铃木王型摩托车逃逸。
二、身边的有可能存在的拐卖犯罪
(一)街上有人带小孩乞讨、卖艺
1. 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
2. 儿童伤残或残疾可能是人为造成;
3. 将儿童放在冰冷的地面或暴晒,对儿童的健康不管不顾;
4. 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没有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5. 采用铁箍、铁环等工具禁锢小孩手脚;
6. 仅有儿童躺或坐在地上,不见家长或家长在不远处监视观察;
7. 一个大人带多名儿童乞讨。
(二)在车站或车上等公众场所
1. 怀抱婴幼儿的女子对小孩不管不顾,长时间不喂奶也不喂水;
2. 男人怀抱小孩,没有女性陪同,表情紧张,神情可疑;
3. 多名成年人每人怀抱一名婴儿,另有专人看管行李;
4. 儿童一直哭闹,吵着要找爸妈,而随行大人神情紧张,表情很不耐烦,极力制止;
5. 男子带一名或多名女子随行,女子表情惊恐不安,不敢言语。
广大市民如遇到上述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并注意自身安全。另外,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高度关注身边无人看管的儿童,若发现身边儿童可能处于走失状态时,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三、防范拐卖儿童犯罪常识
1、不要让孩子离开家长视线范围;
2、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店铺里;
3、不要把孩子交给陌生人看管或带走,无暇照顾孩子时,把孩子交给可信赖的亲朋好友;
4、不要让孩子独自在门外玩耍;
5、不要让孩子在没有大人看护的情况下跟随其他孩子外出玩耍;
6、与邻居和睦相处,遇事彼此照应;
7、带孩子外出时,留意四周情况,注意是否有人、车跟随;
8、给孩子佩戴有家庭相关信息的物品;
9、不要带小孩到偏僻人少的地方,带孩子在马路上行走时,尽量靠里走,注意防范后面来的摩托车、面包车;
10、如您的小孩不足1岁,外出时请尽量使用婴儿专用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
11、坐手推车的孩子要系好安全带;
12、将孩子放在自行车后座时,注意系好安全带,或让一名家长在后面看着;
13、孩子能说话时,教会孩子记住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家庭成员的名字,以及父母工作单位等信息;
14、教会孩子遇事找警察或打110电话求助。可模拟特殊情况让小孩进行演练;
15、教会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
16、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
17、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显的体表特征,如黑痣、胎记、伤疤等;
18、记住孩子体貌特征及当日衣着,以备急用;
19、如需聘请保姆,请到正规保姆介绍机构聘请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
20、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睡觉时锁好房门;
21、时常提醒教育保姆和家人提高防范意识;
22、如果您为外来务工人员,您的孩子小于3岁,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等人员流动比较密集的地方,孩子没有固定人员看管,那么您更应对此予以重视。
一、拐卖儿童案件的作案手段
1、哄骗、诱骗无家长看管的儿童。案犯使用上述手段,一般是先找准目标,通过一段时间观察,确定儿童身边亲人无暇照顾,然后再跟小孩接触,以买糖果、买玩具等名义哄骗儿童,得到儿童信任后伺机将其带走并乘交通工具离开。
2、骗取家长的信任,趁其不备将小孩抱走。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有预谋地租一间房,再找机会接近房东或邻居,跟其聊天、“认识”,充当热心人,待取得信任后,趁房东或邻居防范意识减弱时伺机作案。此种案件,部分事主由于忙干活或是想打麻将等原因,竟然是亲手将自己的小孩交给这些犯罪分子看护,当发觉小孩失踪时,才知上当受骗。而此时,事主也只是知道案犯的性别、样貌和口音,其他可提供的情况几乎为零,这给破案带来极大的难度,也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
3、熟人作案。此类案件,小孩及其家属与犯罪分子都互相认识,毫无防范之心,犯罪分子乘小孩的监护人疏于防备时将小孩偷抱走或拐走。
4、盗抢婴幼儿。近年来,随着拐卖儿童犯罪成本的增加,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逐渐向隐秘、暴力化发展,出现盗拐、以暴力抢夺儿童的犯罪活动。如去年以来4名犯罪嫌疑人在河源市区的小杂货店和烧烤档以购物、消费为掩护,趁被拐幼童父母不备偷走幼童,驾驶摩托车将幼童拐卖至连平县陂头镇贩卖;2009年5月7日下午3时40分左右,潮州市枫溪区发生一宗抢夺婴儿案件,事主李某的儿子黄某某(男,2007年12月4日出生)在古板头村东和园后园二巷10号被一名男子抢走,犯罪嫌疑人坐上另外一名男子驾驶的一辆红色铃木王型摩托车逃逸。
二、身边的有可能存在的拐卖犯罪
(一)街上有人带小孩乞讨、卖艺
1. 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
2. 儿童伤残或残疾可能是人为造成;
3. 将儿童放在冰冷的地面或暴晒,对儿童的健康不管不顾;
4. 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没有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5. 采用铁箍、铁环等工具禁锢小孩手脚;
6. 仅有儿童躺或坐在地上,不见家长或家长在不远处监视观察;
7. 一个大人带多名儿童乞讨。
(二)在车站或车上等公众场所
1. 怀抱婴幼儿的女子对小孩不管不顾,长时间不喂奶也不喂水;
2. 男人怀抱小孩,没有女性陪同,表情紧张,神情可疑;
3. 多名成年人每人怀抱一名婴儿,另有专人看管行李;
4. 儿童一直哭闹,吵着要找爸妈,而随行大人神情紧张,表情很不耐烦,极力制止;
5. 男子带一名或多名女子随行,女子表情惊恐不安,不敢言语。
广大市民如遇到上述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并注意自身安全。另外,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高度关注身边无人看管的儿童,若发现身边儿童可能处于走失状态时,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三、防范拐卖儿童犯罪常识
1、不要让孩子离开家长视线范围;
2、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店铺里;
3、不要把孩子交给陌生人看管或带走,无暇照顾孩子时,把孩子交给可信赖的亲朋好友;
4、不要让孩子独自在门外玩耍;
5、不要让孩子在没有大人看护的情况下跟随其他孩子外出玩耍;
6、与邻居和睦相处,遇事彼此照应;
7、带孩子外出时,留意四周情况,注意是否有人、车跟随;
8、给孩子佩戴有家庭相关信息的物品;
9、不要带小孩到偏僻人少的地方,带孩子在马路上行走时,尽量靠里走,注意防范后面来的摩托车、面包车;
10、如您的小孩不足1岁,外出时请尽量使用婴儿专用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
11、坐手推车的孩子要系好安全带;
12、将孩子放在自行车后座时,注意系好安全带,或让一名家长在后面看着;
13、孩子能说话时,教会孩子记住家庭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家庭成员的名字,以及父母工作单位等信息;
14、教会孩子遇事找警察或打110电话求助。可模拟特殊情况让小孩进行演练;
15、教会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
16、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
17、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显的体表特征,如黑痣、胎记、伤疤等;
18、记住孩子体貌特征及当日衣着,以备急用;
19、如需聘请保姆,请到正规保姆介绍机构聘请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
20、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睡觉时锁好房门;
21、时常提醒教育保姆和家人提高防范意识;
22、如果您为外来务工人员,您的孩子小于3岁,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等人员流动比较密集的地方,孩子没有固定人员看管,那么您更应对此予以重视。(编辑:小婷)
⑼ 少年儿童被拐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坏人惯用()、()和()等手段实施拐骗
谎言,威逼,药品。
⑽ 拐骗儿童罪
法律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