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入学预防接种证明在哪里开都可以的吗
入学预防接种证明不是在哪里开都可以,要在孩子以前接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的地方,可以开防疫证明。告知孩子的信息,要求办一本《儿童预防接种证》,接种门诊会有孩子的预防接种档案,他们可以给办一本,而且是免费的。
《儿童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史的记录凭证,每次接种时要携带,接种人员根据该儿童的预防接种史记录、具体年龄和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并将接种结果的详细信息记录其中。
办理入学防疫证明流程:
1、家长需携儿童及预防接种证到原承担预防接种的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初步查验及首次补种手续。
2、预防接种单位对已完成全程接种者,在《预防接种证》相应位置盖章,同时6岁以上儿童,接种单位要出具《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完成证明》;未完成者,应根据预约进行补种。
3、儿童凭《预防接种证》或《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完成证明》办理入托(园)、入学手续。
4、儿童入托(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索取《预防接种证》或《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完成证明》,对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儿童,填写《补种通知单》交儿童或监护人,及时到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⑵ 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在哪里开
法律分析:1、对于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接种单位直接出具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交儿童家长。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出具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并进行预约接种,查验证明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作为疫苗补种凭证。
3、对于因接种禁忌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出具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并写明因禁忌不能补种。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按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件),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⑶ 儿童预防接种证哪里可以办需要我告诉大家吗
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预防接种科去进行办理。
⑷ 预防接种证明去哪儿开
预防接种证明,可以直接到接种单位,开具接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安排补种。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妥善保管好接种证并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到指定的接种点接受疫苗接种。如儿童未完成规定的预防接种,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接种证在迁移后的新居或寄居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点)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应妥善保管好接种证,它是儿童身体健康的身份证,以备孩子入托、入学、入伍或将来出入境的查验。”
预防接种证记录着儿童的许多信息,根据儿童基本情况可以推断以后需要接种的疫苗、如何同儿童家长联系等;据接种日期可以推断疫苗接种是否合格和及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确定该儿童是否需要接种疫苗;据疫苗禁忌症发生情况可以判断该儿童是否可以接种疫苗。
发生异常反应时可以根据疫苗批号追查疫苗是否存在问题;据医生签字可以查到该接种的责任人、预约日期可以提示及时进行接种;疫苗知识和接种反映知识可以增进儿童家长对免疫接种的了解;上托儿所、上幼儿园、上学、出国需要查询预防接种证。
以前免疫规划又称为计划免疫,是指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乃至最终消灭针对传染病的目的。
⑸ 预防接种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⑹ 预防针证明上学用的哪里都可以开吗
法律分析:不是的,小学入学的疫苗证明,在户籍地可以开,异地办理,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如果孩子在县城上学就读,就是说小孩入学疫苗证明在那家小学就读,就由哪个学校负责,报名的时候学校必须对孩子注射疫苗情况清楚,如果缺少的话还要及时补救。
⑺ 儿童预防接种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需要带好宝宝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出生时在出生医院接种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记录,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预防接种证》,上面有接种每一针疫苗的时间,家长按照预约单上的时间按时带孩子到接种门诊进行接种。2、在外地出生但在本县居住的孩子,也应尽快到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证,让孩子尽快的补种各种疫苗。若在原地区已接种过疫苗,应带上原来的预防接种证,根据已接种过的疫苗,安排补种未种的疫苗。3、家长在办理预防接种手续时,必须把可靠的通讯住址和联系电话告诉医务人员,以便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⑻ 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在哪开
是的,小学入学的疫苗证明,在户籍地可以开,异地办理,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如果孩子在县城上学就读,就是说小孩入学疫苗证明在那家小学就读,就由哪个学校负责,报名的时候学校必须对孩子注射疫苗情况清楚,如果缺少的话还要及时补救。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⑼ 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去那里开
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一般可以在儿童出生后所在的医院领取,也可以带上孩子的预防接种证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不需要再回户口所在地。
一般在儿童出生的所在医院会办理相关接种手续后,父母可以领相应的儿童预防接种证,以表明儿童已接种了何种疫苗。若是儿童能够完成全程疫苗接种,而且父母有儿童预防接种证明,那么接种单位会直接出具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交儿童家长。
【补办接种证明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家长可先翻阅儿童《预防接种证》末页,如有相对应的印章,可以不用前往乡镇卫生院的预防接种门诊开具证明。
第二种情况:若没有印章,家长只需带上《预防接种证》前往当地乡镇卫生院,也可前往入学、入托地的乡镇卫生院办理即可。如果不确定孩子疫苗是否接种完成,可以携带孩子一同前往,验证时发现疫苗没有完成接种,可以及时补种,补种后再办理验证证明。
第三种情况:儿童无免疫接种史及《预防接种证》的,请家长携带小孩前往当地乡镇卫生院,或者入学、入托地的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进行疫苗补种,补种后办理《预防接种证》及验证证明,入学后需继续按时补种并做好登记。
【注意事项】
如果遗失预防接种证需要及时补办,否则在预防接种时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从未接受过疫苗预防接种,应到现在所居住地方周围的卫生服务中心补证、补种。补种后办理《预防接种证》及验证证明,入学后需继续按时补种并做好登记。如果巳打过预防针,但预防证明书突然丢失,应及时到原来接种地方重新办理。
⑽ 预防接种证明到哪里开
法律分析:带上孩子的预防接种证到预防接种门诊即可办理。无论是否在现居住地接种过疫苗,只要带上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就能在各预防接种门诊办理查验证证明,不需要回户口所在地。常规辖区接种门诊人员登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询以往已接种疫苗信息,根据接种信息开具查验证明。查验证是由专业预防接种机构对儿童预防接种记录进行核查,判断儿童是否已经完成相应年龄阶段对应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