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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村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22-09-04 08:25:33

⑴ 儿童村领养孩子有些什么手续

儿童村的孩子是不能被人认领的。
孤儿一旦被当地民政局选送到SOS儿童村,那么这个孩子的监护权就归儿童村所有。任何人不可以从儿童村把孩子领走。如果你真的想领养孩子,可以去社会福利院领养。儿童村的孩子只能助养。

⑵ 儿童福利的中国的儿童福利

(一)儿童福利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措施,并对有关儿童福利问题作了种种规定。我国儿童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
卫生部门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另外,国家还兴办专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儿童医院,或者在全科医院设立儿科,同时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使儿童健康成长。
2.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
国家和社会负责建立和普及托儿所、幼儿园,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活动、生活条件和保育服务;建立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少年活动站以及儿童公园、儿童乐园等儿童活动学习场所。另外,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不仅如此,国家还鼓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兴办家庭托儿所,并且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3.普及义务教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有关儿童的教育福利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时,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③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各种条件,使适龄儿童人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就业的组织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4.儿童的日常生活保障
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儿童;不得歧视女童或者残疾儿童;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儿童,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
5.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是指我国民政部门在城市举办的以孤儿为主要收养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收养家庭无力看管的儿童。儿童福利院配备有医生、护士、护理员和文化教员,专门负责儿童、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这些儿童的生活的一般保持在相当于当地居民生活的中等水平上。
6.SOS儿童村
SOS儿童村是一项安置孤儿的国际性社会福利设施,由奥地利人赫尔曼·格迈纳创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格迈纳以使天下所有的孤苦孩子都有家可归为宗旨,发起了SOS儿童村运动。儿童村模拟家庭单位,一般由15到20户“人家”组成,每户招聘一个“家庭妈妈”,教养12个不同年龄的孤儿,他们作为一家的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直至能够独立生活和自我照料为止。儿童村招收孤儿的条件是:父母双亡,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年龄在8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发育正常,无家族遗传病史。儿童村由村长负责领导,管理人员有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教师和后勤人员等。儿童村的孤儿就读于附近学校,进入青年期以后迁至SOS青年村居住,直到他们完全独立。我国目前已经在天津、烟台、齐齐哈尔、成都、南昌、开封等地建立起了SOS儿童村。
7.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国家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心,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家庭咨询,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和医疗、教育、职业培训,以减轻他们的残疾程度,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为其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各地根据儿童身体和精神障碍的具体情况,设立针对性的康复机构,如聋哑儿童矫治中心等,集中对伤残儿童进行综合性医疗和救治,使其尽快克服或减轻因疾病或伤残带来的痛苦,健康快乐地成长。
(二)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和纲领性文件
1.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
我国从国情出发,参照世界各国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4年7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1月1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8月27日,卫生部发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8年3月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公安部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日废止。
2.儿童福利的纲领性文件
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我国加入长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我国生效。为履行承诺,我国分别在1992年和2001年制定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两个关于儿童福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制定了我国20世纪90年代和2l世纪头10年的儿童事业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儿童福利的发展与挑战
1.儿童福利的发展
儿童福利起源于西方儿童救助事业,其初级阶段以特殊儿童的救济和收养为主,属于消极的救济性儿童福利。20世纪以来,儿童福利事业逐渐发展为促进一切儿童全面发展的积极性的社会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历程。在政府的儿童福利政策指导下,我国以全体儿童为对象的普遍儿童福利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1)儿童的养育。建国初期政府在部分地区发放婴儿食品;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推广科学膳食制度;80年代开发辅助食品;90年代促进母乳喂养、优化膳食模式。通过这些措施,儿童的营养状况得到极大提高。
(2)儿童的教育。政府一直把儿童教育置于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优先地位,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儿童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近年来,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许多指标优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的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3)儿童的健康。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儿童健康和保健: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全国推广儿童免疫活动;197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20世纪80年代统一了儿童免疫程序,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使计划免疫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了遍布于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向广大儿童提供卫生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
(4)儿童的娱乐。为了给儿童创造良好的娱乐游戏条件,各地设立了众多的少年宫、儿童公园、儿童游乐园、儿童图书馆等设施,为儿童的快乐生活提供了良好环境和便利条件。
此外,以特殊儿童为对象的特殊儿童福利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设立了大量的特殊学校,保障了绝大部分的聋、哑、弱智儿童接受教育和生活照顾;设立了儿童福利院,负责照顾孤残儿童、弃婴等的生活、教育、康复等;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使孤残儿童可以进入正常的家庭,培养正常的家庭情感,掌握进入社会的本领;利用国际力量,建立了SOS儿童村,使孤儿重新获得母爱和家庭温暖;在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的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协助下,开展了手术矫治小儿麻痹症、白内障等疾病,大大提高了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了残疾儿童的康复。
2.儿童福利面临的挑战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建设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从而使儿童福利面临着新的挑战。
(1)特殊困难儿童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残儿童,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第一,经费供应紧张。第二,集中养育的孩子在长大后,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绝,很难适应社会,难以真正融人到社会生活。
从国际经验来看,家庭寄养的新模式能够使孤残儿童更好地融人到家庭和社会中去,有助于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所以家庭寄养应当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然而,家庭寄养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寄养家庭的责任问题。有一些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家长是为了增加收入才接受寄养儿童的,对被寄养儿童的心理需要和教育需要,认识和投入不足。·第二,寄养儿童成年后的出路是寄养制度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寄养转收养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儿童的残疾等因素,给收养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支出和就业风险。因此,寄养真正转为收养的比例较低。第三,寄养经费问题。由于我国财政拨款有限,寄养经费开支拮据。第四,存在相关法律的缺乏问题。有关寄养各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还不健全。
(2)流浪儿童福利性救助问题。1982年,我国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立了我国的流浪儿童收容和遣送制度。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告别历史,同年8月1日施行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方法,强调“自愿受助”,规定只有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的,救助站可以实施救助,体现了人性化管理。但是,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缺乏法律规定。然而,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规定了救助的必要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本身互相矛盾,制约了救助工作的有效进行。而且,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流浪儿童的收容期限为lo天,但在实际工作中,10天根本无法彻底解决一个流浪儿童的问题。
此外,还存在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儿童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有为自己做决定的权利,需要获得尊重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强调救助儿童的“自愿受助”。这种情况就导致一些非法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大中城市繁华地段进行乞讨和从事非法活动,严重危害了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3)儿童福利层次提升问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不断提高,从而使儿童福利的层次也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要求。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同样希望能够同普通儿童一样,接受正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获得社会认可,实现自身价值。残疾儿童需要专业的专家和机构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康复指导、专业化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的儿童福利涉及教育、健康、特殊保护等各方面内容,但有关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在现实操作中的实际效果不甚理想。
1.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人多,社会参与少。对儿童的保护,在资金的筹集、机构的运作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力度还不够。
(2)农村卫生服务网建设滞后。不能确保农村儿童享有基本的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贫困家庭的儿童因受家庭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获得很好的医疗服务。
(3)儿童受教育的不平等性依然存在。性别歧视观念影响着女童受教育的机会,阻碍了教育平等权利的真正实行;儿童在受教育方面还存在着城乡巨大差异;残疾儿童、孤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受教育权利还面临着一些障碍。
(4)儿童法律保护责任缺失。监护人、学校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父母伤及子女健康乃至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法律缺乏相应的处理措施;商业机构受利益驱使,利用儿童牟取暴利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
2.儿童福利问题的解决对策
(1)坚持“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2)保障儿童基本生活与医疗保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实行保健等。
(3)大力发展儿童教育,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维护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对贫困家庭儿童实施教育救助;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等。
(4)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法规。强化儿童基本权利保护,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CJL童权利公约》;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等。设立《儿童福利法》,加快儿童福利法制化、社会化建设。
(5)建立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儿童福利发展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种儿童福利设施,组织民间性的儿童福利活动,提高民间力量的参与力度,倡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儿童健康成长,共同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⑶ 想去SOS儿童村做义工,有什么手续吗

欢迎和支持你的建议!你可以到福山慈善总会报名参加义工组织。再到SOS儿童村找到村长联系一下,需要你就可以去服务SOS儿童村了。如果二位做不了需要大家帮助一起参加,请来论坛发帖告知谢谢你的参与。

⑷ 我是一名幼儿教师,我想去儿童村当阿姨或者当妈妈,请问一下要去那里有什么条件

一、 儿童村妈妈的职责: 儿童村妈妈直接负责照顾和培养孩子,她应为孩子创造一个有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并认真履行妈妈的职责,抚育孩子,安排好孩子的生活,让孩子重新感受到母爱和家庭温暖。妈妈在和孩子的共同生活中,应给予不同年龄孩子适当的指导,培养他们健全的人格,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最终让孩子顺利地走向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二、 应聘妈妈和阿姨的条件: 1、热爱儿童村事业,尊重、喜欢孩子; 2、年龄应在26—35周岁,独身或是离异、丧偶无子女的女性; 3、至少接受过10—12年的学校教育,达到高中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程度; 4、身心健康,性格开朗,宽容、热心和机敏; 5、具备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的实际技能和教育孩子的能力。 三、 儿童村招聘妈妈和阿姨的程序: 1、应聘妈妈需将本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本人简历、家庭、工作状况、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照片、联系方式)邮寄到儿童村,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应聘》两字; 2、儿童村接到应聘妈妈的资料后进行登记,根据需要安排面试,应聘者接到面试通知即来村面试。

⑸ 开封市国际儿童村SOS招聘情况

欢迎你到开封来:)

中国开封SOS儿童村招聘妈妈简章

中国开封SOS儿童村是开封市人民政府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友好合作项目,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民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招收中南地区父母双亡又无亲属抚养、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孤儿。SOS儿童村的妈妈是一种较特殊的职业,她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家庭和抚育孤儿并使其健康成长。

中国开封SOS儿童村占地56.7亩,组建14个家庭,每个家庭安排一名职业妈妈,负责抚养2至8岁的孤儿6——8名。因工作需要,中国开封SOS儿童村计划招聘4名妈妈,其招聘条件和办法如下:

一、招聘对象:

1、应聘妈妈应热爱儿童福利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愿意将自己的全部心血奉献给孤儿;对生活充满激情,有坚定的原则和温柔文静的性格;作风正派、勤奋朴素、五官端正、讲究卫生,并掌握一定的家庭生活技能,有善于管理家务的能力;能严格遵守儿童村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身高1.60米以上,裸眼视力1.0以上,年龄25至35周岁的未婚青年或离婚、丧偶均无亲生子女的女性。

3、在儿童村工作期间,不谈恋爱、不结婚。

二、招聘范围:全国各地、城乡不限。

三、招聘名额:4名妈妈。

四、招聘办法:

1、凡符合条件的女性均可报名。

2、报名时如实填写应聘妈妈登记表。

3、来人来信报名时,应将本人的申请、身体检查表、应聘妈妈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未婚证明(离婚者带离婚证明)、学历证、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和全身照片各一张同时报来。

4、经审查后,凭中国开封SOS儿童村发给的录用通知书,参加中国开封SOS儿童村组织的面试,包括文化、品德、生活技能考试和身体检查。路费及食宿费自理。

5、经审查和考试合格者,择优录用,应聘者凭中国开封SOS儿童村的入村通知书到儿童村报到。

6、报名者被中国开封SOS儿童村正式录用后,与中国开封SOS儿童村签定试用合同(试用期两年)。试用期间,属在职干部、职工的与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将劳动人事关系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试用期满后,经双方同意签定正式聘用合同,聘期为二年。今后每二年续聘一次。试用期内或正式合同期内,表现不合格者或期满后不愿续聘者,自行返回原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无职业者自谋职业,中国开封SOS儿童村不负责安排工作。

五、待遇:

被聘用的妈妈享受的待遇,统一按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详细情况面谈。妈妈在儿童村期间工作20年以上者可以享受退休金、医疗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

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苹果园中路中国开封SOS儿童村(12路、18路公交车终点站)

联系人:林育振 沈欣苏 电话0378——2854327 传真----2850657 邮编:475002

E—mail:[email protected]

⑹ sos儿童村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⑺ 儿童村可以领养吗

儿童村可以领养吗

法律分析:

可以,但是要具备一定的收养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