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规定的儿童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概要)。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Ⅱ 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
法律分析:1、生存权2、发展权3、参与权4、受保护权
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十条 1、按照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Ⅲ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法律分析:四大原则: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尊重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
法律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
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Ⅳ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基本权利
法律分析: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知健康权。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Ⅳ 《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
《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具体介绍: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5)儿童四大权利公约有哪些扩展阅读:
现实意义:
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
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Ⅵ 联合国《国际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的四大权利是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享有四大基本权利是什么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知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道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内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