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防工程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消防具备验收具备条件因工程的性质而异,详细情况如下:
一、 土建施工单位应在消防验收前完成:
1、 消防泵房(包括泵房内的水泵基座和消防水池)土建施工完成的交付时间应 满足机电专业和消防专业安装设备及调试的时间,消防专业设备安装完成最短工期需要20天(包括安装水泵、管道、控制设备的安装)机电专业完成的时间需要机电专业提供。
2、 消防水箱位置、基础、及稳压泵的基础,需要在安装设备前满足强度要求。
3、 产业园区内的配电室,土建施工完成交付时间应满足机电专业和消防专业安 装、调试的时间,消防专业需要15天。机电专业完成的时间需要机电专业提供。
4、 消防报警系统中控室、外管网及入户穿线路由使用联通外管线路由,联通专 业外管网路由完成时间应满足消防专业施工工期,消防报警外管网穿线、设备安装施工工期是25天, 调试最短工期15天。
5、 楼内的临时中控室,土建专业完成的时间应满足消防及机电专业安装调 试的时间,联通外管线应做相应的预埋调整,以满足消防进线要求,强电专业应保证双路电源的正常使用。强电专业和静电地板完成的时间应满足消防设备安装、调试所需时间,安装工期4至6天,调试工期15-20天。
6、 产业园区消防喷淋和消火栓入户管的开孔和交付时间应满足消防施工工期, 现在此项施工工作已经滞后,已经影响消防管道安装的进度,出户管无法安装就位。
7、 产业园区室内及室外与消防专业安装及调试不发生直接制约关系的其他专 业应在消、电检验收3日前完成施工工作面。如外墙专业、门窗专业、室外道路、消防车道等,及其室内和室外的场地清理工作。
8、 楼板、井道、防火墙孔洞添加防火材料封堵完成时间应在消、电检验收前3 日内完成。
9、 防火门的安装时间应在消、电检验收前3日内完成。
10、 消防小市政外管网管沟的开槽时间应满足消防专业进行槽基础处理、及阀 门井、室外消火栓井的砌筑完成时间,消防完成基础处理、阀门井、消火栓井的砌筑及管道安装、阀门安装时间为75天。
二、机电施工单位应在消防验收前完成:
1、 产业园区室内弱电线槽安装完成交付使用的时间应满足消防专业穿线、调试 时间,消防专业最短需要45天。
2、 机电专业对所有消防电气设备本体进行带负载试验,满足消防调试时间,调 试需要20天,然后配合消防联动试验。
3、 所有末端双电源柜(箱)的双电源切换应正常,并满足消防联动调试时间, 调试时间需20天。
4、 消防泵房的双路电源接入泵房的时间应应满足消防调试时间,单独对消防泵 调试时间为3-5天,消防泵与外管线及楼内的调试最短为25天。(如:每个楼内设备动作后联动启泵的调试时间)
5、 具备室内亮灯条件应在消、电检验收前5日内完成,
6、 配合消防专业进行切除非消防电源和启动应急照明的试验,消防联动对此项工作的调试最短为25天。
7、 电梯自身调试完成的时间应满足消防调试时间,消防调试时间为25-30天, 然后配合消防进行联动试验。
三、给排水专业应在验收前完成:
1. 消防水箱和地下消防水池补水系统运行正常,能够及时补水,完成时间应在 消防泵进行调试之前,并应满足消防进行管网送水的调试时间。
2. 消防水泵房及报警阀处、各喷淋管网末端放水装置处的排水设施正常投入使 用,完成时间应在消、电检之前。
3. 市政供水接入及投入使用,各关键点的阀门保证开启完成时间应在消、电检 之前。
四、电梯专业应在验收前完成:
1、电梯安装调试完毕,且通过技术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五、电动补风机及排烟风机应在消防验收前完成:
1、 地下室的电动补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安装、自身系统自检应在消防调试前完 成,消防系统对其进行穿线、模块设备安装、调试需10-15天,然后配合消防进行联动调试。
六、其它专业在消防验收前应完成:
1、 各设备机房、公共场所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2、 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主要设备机房等设置永久性标志。
3、 提供消防验收会议室。
4、 验收前1日应做到验收区域楼内、楼外脚手架全部拆除清场,验收区域内施 工全部停止、除配合验收人员外,其他施工人员全部清场。
5、 工程在消防局验收前应经过消防检测公司检测,取得消防检测公司检测报告 后方可上报消防局验收,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最短出报告的周期是4-7天。
⑵ 桩基础施工过程
一、准备工作。
测量放线。建立临时施工控制网:为保证桩位定点的准确性,本工程拟采用外围控制网及场内定点控制网的方法进行施工测量、定点;
参考资料:桩基础工程方案-网络
⑶ 一般风机需要再买电机吗
购买风机一般都是厂家配套电机的,不需要重新购买。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说明配带电机,如自己想购买,可让风机厂家提供电机型号。
在签合同时可写明详细的交货地点,注明厂家负责运费。厂家一般不负责安装,自己找人啊 、
一般的合同文本如下: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配件、工具的产品合格证、手册、技术资料和其它相关材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标准,培训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接受合同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现场”系指将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产品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1.9 “初验” 系指买方所供货物到达现场,对包装是否完好,标的物是否受损以及标的物的数量、型号、产地、品牌进行的检验.
1.10 “售后服务”是产品售出后,出卖方负责为买受方进行的技术跟踪服务,包括安装指导、无负荷单机试运转、负荷试运转及性能考核验收.并在产品质保期内免费对产品质量问题作出解决.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此次买卖合同。
3、设备供货范围
3.1供货范围
3.2随机备件正常使用二年的备件项目及其数量和专用工具清单.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技术协议标准相一致。若技术协议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2其它要求详见技术协议,该技术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质保期:
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1年。
6、价款与支付
6.1产品价款包括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包装、利税、保险、管理、运输、指导安装调试、培训等全部费用。合同价格固定不变。
6.2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买方根据工程进度付货款的 % (即¥ 万元),设备发货前付货款的 %(即¥ 万元),余10%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经验收合格一次付清(即¥ 万元)。
7、质量与验收
7.1卖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使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配件或材料,并保证其产品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设备寿命期间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地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每台设备上均应订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单位、品牌、设备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
7.2卖方在发货之前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应有相关的出厂前检验技术数据),该证书作为货物验收的参考资料,但不作为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若为旋转设备须在出厂前做性能测试及其测试记录,在进行这项工作前应通知买方,届时买方参与出厂前的设备测试,其责任由卖方对检验后的货物质量负全部责任。
7.3卖方所供全部设备的开箱初验在买方现场进行。一般情况下货到现场一周内通知卖方到场检验或者卖方根据买方的通知要求到场检验。在约定时间内卖方不到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初验内容,依照供货范围、运输规定以及有关约定进行,初验合格签字确认。在初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产地、品牌不符合,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卖方不到现场可凭买方单方检测记录由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修理、补齐。
7.4设备的安装在卖方的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卖方技术人员按买方通知到场。
7.4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后,卖方应参加由买方组织的对设备质量进行的全面验收。经买方通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共同验收的,买方有权单方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约定,双方代表应在7日内在现场签署调试合格验收证明。经验收不合格,卖方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主张权力。
特种设备必须由设备的卖方向买方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证件交给买方.
7.5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但在设备明细表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达标的设备、配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由卖方负责补齐并承担费用。
7.6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在申请商检部门检验确认后,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在货物寿命期间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套设备,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8、交货条件
8.1 交货期:设备交货期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 日内(设备制造周期 天)。
注:收到买方通知一周内卖方把货运到买方施工现场。
8.2货物起运3日前,卖方应用函、电、发货清单(或装箱单)通知买方。发货清单应列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毛\净重量(公斤)及技术资料一一列入.并由发货人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
8.3卖方交付的所有设备要符合国家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及装卸的坚固包装,运输过程中不能造成箱体破损、设备和零件的散失,如因卖方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应由卖方负责修复或更换。
8.4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全部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满足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所需的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基础图、总装配图、部件图、易损件图、安全操作维修说明书。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和损坏时,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8.5、运输及到货地点:卖方负责运输到买方现场,买方负责卸车。
8.6、交货方式:根据合同成套设备交货。
9、售后服务
9.1设备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故障,卖方收到买方的函、电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实行三包服务,免费维修,不能维修的,免费更换;不能更换的,卖方应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损失。质保期外属产品质量问题终生免费服务;属买方原因,提供免费技术指导服务。
9.2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过错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七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
9.3卖方必须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设备安装、调试,直至设备投入正常运行。
9.4卖方对在调试及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全部责任。
9.5卖方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直到买方人员能够独立操作。
10、违约责任
10.1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卖方逾期未交货的应依照每日0.5%的比例,按合同总价款计算,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0.2经由买方催交后,但卖方超过交货期15天内仍未履行的,卖方依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但不免除卖方的交货义务。卖方超过交货期30日仍未交货,买方有权利解除合同,若合同解除,卖方应按合同总价价款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10.3卖方交付的货物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在检验期内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保修和包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费用。卖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0.4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收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约定的地点或收货人外,还应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应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0.5由卖方漏项而补供的部件、零件,其费用由卖方负责.
10.6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买方延期付款的,买方应依照每日0.5%的比例,按合同未支付价款计算,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0.7 24 小时( 1 日),未在质保期内,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未 到现场进行维修的买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买方损失从质保金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11、合同修改和变更
11.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做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11.2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双方签署人全签后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的一方。
11.3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款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7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款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生效。
11.4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进行重大的合同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技术协议书范围的内容,买方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卖方接到买方的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的修改。
12、合同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除非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即开始生效。
13.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其他
14.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4.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4.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6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