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给有基础病人住院的规定
关于规范收治住院病人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依法执业,强化专病专治管理,加强专业学科建设,细化专业分工,提高专科诊疗技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病人得到最佳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之规定,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专业范围属无证行医,现对各科规范收治病人作如下规定:
一、病人收治基本要求
1.对专科性不强的疾病,可根据临床专科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收治病人到相应专科;同时不得推诿或拒收需住院的病人。
2.患者如有多种疾病并存时,以主要疾病确定收治科室;
3.由原发病引起的并发症,而并发症是当前治疗的主要对象时,则以并发症确定收治科室;
4.同一种疾病内、外科均可收治时,则以有无手术指征确定收治科室;
5.如病人所患疾病多科均可收治,但患者有明确住入某科室治疗的要求时,可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尊重病人的选择,但须有病人书面意见并签字。
6.对暂时诊断不清的病人,收治科室积极进行确诊,一旦确诊后,应及时转到相应专科治疗;
7.在任何时候,必须坚持急症、重症病人优先收治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急、危重症病人。
8.肿瘤病人原则上能够行手术治疗的,尽量动员病人手术治疗,收治外科;如病人拒绝行手术治疗,应就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治疗方案的选择,签订病情知情同意书确认后,收治肿瘤内科;各专业收治或住院确诊的肿瘤病人,都要请肿瘤内科及相关外科会诊。术后需要放化疗,外科问题处理完成后,必须转肿瘤科治疗(特殊局部化疗除外)。以为肿瘤患者确立系统和规范化的治疗方案,以保障病人的优化方案得以落实。
9.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级指令性救治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暂时不能专科专治的,报医务科后作出相应安排。
10.各科主任及主诊组长是本科、主诊组专治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督导,严格执行本规定。医院支持并鼓励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但需符合本专业特点。
11.如有意不执行专科收治或受某些不正当利益驱动,隐瞒病情,将主要诊断改为次要诊断,用慢性病情掩盖急性病情,使专科病人收入非专科病区治疗,因而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赔偿,由出具入院证的医师和病区经治医师共同承担责任,同时,科主任和主诊组长负连带责任。所有不符合专科专治的病例,一经发现,其工作量不纳入月绩效考核。
二、各专业科室的收治范围
按照我院专业科室设置,以疾病首要诊断或危及患者生命的主要疾病按专业收住相应病区,收治范围如下:
(一)重症医学科
1.收治范围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5)先天性心脏疾患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2.下列病理状态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医学科:
(1)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2)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3)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3.转出原则:
(1)哪科转入,转回哪科,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转入;
(2)转出时,转入科室以外专业的疾病为主要疾病的,根据病情及专业科室会诊意见,及时转入相应专业科室治疗。
(3)急诊收住的病人,病情转入慢性状态后,按专科专治的原则,转入相应科室进行后续治疗,重症医学科发出会诊邀请及转入通知后,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二)心血管内科专业:
心功能不全(严重急性心衰进ICU治疗);心律失常(严重心律失常进ICU治疗);心脏瓣膜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内科治疗);冠心病;原发性高血压病心肌病(包括病毒性心肌炎);感染性心内膜炎;心包疾病的内科治疗;心脏的介入检查和治疗。
(三)呼吸内科专业:
各种病原菌所致的肺部感染(传染病除外);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肺栓塞;气管、支气管内异物;间质性肺疾病;结节病;胸腔积液;自发性气胸;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各种病因所致的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肺损伤;系统性炎症性反应综合征与多器官功能衰竭综合征;肺动脉高压与肺源性心脏病;病因尚不明确的发热、咯血、气促、肺部结节、肺部占位性病变等的诊断及鉴别诊断;尘肺、矽肺、石棉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