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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基础验收需要哪些人参

发布时间: 2024-04-24 01:02:11

㈠ 基础分部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需要准备基础的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验收记录、材料检测检验报告、各种方案、基础验收报告、监理的基础评定报告、基础验收通知书、验收签到表。
一、地基验槽记录
二、预检工程记录
三、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
四、地基钎探记录
五、基础混凝土浇灌申请书
六、基础混凝土开盘鉴定
七、基础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八、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土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一、回填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三、钢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四、砌体基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五、模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六、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监理预验(包括现场实体建筑物和资料整理)→合格后,通知质检站设计院勘察单位验收时间→正式举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几方共同签字认可

基础分部(桩基子分部)验收表,此验收表要甲方监理设计院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的另外别忘记准备验收签到表。
建筑施工资料主体验收都需要准备这些资料:
1、施工方: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各分项验收记录、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主体强度试块
评定(包括混凝土以及砂浆)报告、实体强度(混凝土以及砌体)检验报告、钢筋保护层检
验报报、混凝土板厚度检测合格、主体施工总结
2、监理方:主体监理总结、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㈡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验收是否必须要建设单位参加,有没有国家性的规范或者依据

必须建设单位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有专门规定,其它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员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验收需要具备哪些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房建基础验收需要哪些人参扩展阅读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