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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基础

发布时间: 2022-03-01 09:05:36

❶ 法律是以什么为基础的

B、政策

C、政治

D、经济关系

法律是以经济关系、政治、政策为基础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1)什么是法律基础扩展阅读:

法律的最终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❷ 什么是行政法律基础知识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原文>
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擅自行事。具体来说:(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2)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3)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依法治国
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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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法律基础知识都考什么啊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即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直接面临说)。但应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是己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时,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我们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等等。但应注意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需要研究的是,安装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的,是否正当防卫?我们认为,行为人在安装时,虽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该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只有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本身并不违法,在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时,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二是事后加害。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一般认为对这种行为应追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上,防卫不适时并不限于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进行“防卫”的情况,还包括对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及完全不能预见的情况,因此,对于防卫不适时,可能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三是意外事件,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三)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这样认识,有利于将基于兴奋、愤怒等进行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不能是防卫人故意引起的不法侵害。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其一,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其二,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兇器,另一方面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

❹ 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意识是什么

学习如建筑。众所周知,楼房越是高大,根基就是越要坚固,否则,再漂亮的外观也是无济于事;同样道理,要学好一门课,首先要在掌握基础知识上下功夫,尽管基础知识看似简单、枯燥、甚至于庞杂或琐碎,但基础不扎实,就很难深入,花费再大的气力,终究是收效甚微。从《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这门课程的几次考卷看,试题的第一部分(一、二选择题)基本是考查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的。一题的单项选择,量大,要求得是速度,考的是掌握基础知识熟练程度。二题的 多项选择,主要考的是掌握基础知识的准确程度和判断能力的。考试时间150分钟,满分100分,选择题为50分(非选择题50分),可见其基础知识的重要。从另一个角度看,基础知识熟练,选择题就做得准确而迅速,这样在有效的时间里,考生就为自己争取了主动权,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光顾其它了。事实证明,一份答卷,前面选择题做得好,准确率高,那么这门课通过的可能性就大。否则,就难以达到要求了。综上所述,就是要大家重视基础,要在掌握基础知识上狠下功夫。
其次,要多动脑筋、勤于思考。
学习是件苦差事,特别是对于广大的自考生,更是如此。因为自学不象在校生那样有便利条件,在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随时随地向老师和同学请教,所谓自学,说穿了就是:自己是“自我”学习的设计者;自己设立目标、自己制定计划、自己安排时间、自己发现和解决问题。这之中的困难、困惑、甚至是困扰……是可以想象的。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客观情况的不尽人意,却可以锻炼自学者的各方面的能力,特别是对于多动脑筋,勤于思考的习惯的培养和形成,乃是一个绝好的机会。古语有“书读百遍,其神自现”的说法,所谓的“自现”,决不是自己出现,而是通过多动脑筋、勤于思考的独立过程才得以实现的。一本书,从厚到薄,再从薄到厚,是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只有把书从“厚”啃到“薄”,就剩下提纲挈领了,其余部分全被吸收了,尔后,再还原回去,经过数个回合,融会贯通,变成自己的东西,运用自如,对答如流,也就不担心考什么了。而这之中,不多动脑筋、不勤于恩考,行吗?在卷面中,还有的考生连题都没仔细看,就把另一个题的答案,原封不动的搬上了。有的将简答题,做成了论述题。这都是没有多动脑筋认真思考的结果,或者根本就是概念不清。自考试题的第二部分,即三、四题,前者是简答题,后者是论述题。所谓“简”,就是把主要的内容,回答出来就可以了,不用解释,不要小题大做。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既不符合要求,又浪费了自己的时间,等到做后面的题时,就来不及了。考试第一重要的是掌握好时间,其次就是审题。回答问题时,张冠李戴、小题大做、“大事化小”,多半都是在审题上出 了毛病。就论述题而言,所谓“论述”,则是又要理论、又要叙述,其中包含有论点、论据、论 述和结论,很有点小论文的味道才行。可是我们有的考生,只写了几条摆在纸上,光有筋,没有肉:也有的洋洋大观,没有论点,重点不突出。这些都是应该克服的。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要联系实际。
理论不联系实际,等于一纸空文。回答问题时,不联系实际没有说服力。在自考试题中,曾经有一道关于集体和个人关系的问题,只答出三个要点的就给3分。三个要点大概是:1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矛眉统一体;2

❺ 法律基础考试题型是什么

单选,
多选,
判断,
简答,
论述,
案例。

❻ 法律 基本内容

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现代词典----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❼ 法律基础知识

上诉一般是指一审判决下达后,生效之前,当事人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
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执行后的请求,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种情形,才会引起再审程序,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

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上诉针对的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进行的;而申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
第二点,时间上不同。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进行;申诉的时间则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
第三点,上诉和申诉所需具备的条件也不同。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而申诉就必须具备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条件。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判的一种。裁定是解决诉讼进行中的程序问题,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间裁判。例如关于延期执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终局裁判、实体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后者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判的一种。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依案件性质,有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之分。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刑、如何处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
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结论和决定。但二者的适用是有严格区别的:(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实体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罚、如何处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刑事裁定主要适用:①驳回自诉。②驳回上诉或抗诉。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④停止执行死刑。⑤依法应予减刑或假释等。民事裁定则适用于:①回起诉。②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③准予或者不准予撤销。④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⑤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⑥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审理、传唤未到庭的证人。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可以制作口头裁定。但必须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在此期间内不上诉和不抗诉的,在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准上诉。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民事裁定为10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准上诉。宣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检议院 只是在行政诉讼中才会出现,是监督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机构,具体的概念和内容,我也不太清楚,留给下面人回答吧

❽ 执行法律基础是什么

韩国人的头发

❾ 法律的基本知识是什么

法律的基本知识内容如下: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