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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配套费属于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 2023-09-10 04:38:50

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哪些内容

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道路与桥梁、自来水、污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绿化等的建设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简档强制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实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①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歼空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报告→验收;②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4、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5、价审委会审: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
6、局长签批:经办人在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7、上报县政府: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文件报县政府。
8、办理转发政府文件: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转发县政府文件的发文工作。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9、办结: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氏咐瞎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Ⅱ 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江南六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五区以及全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相应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园区)负责征收(属于市级收入的相关区域配套费除外);新政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新政保留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五类建设项目的减免政策,即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可免征配套费。10日日起,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免征配套费;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免征配套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配套费;

(五)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第十条 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报缴纳建设项目配套费时,应当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规划设计要点附红线图、规划许可核准图、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建房申报缴费,也应当按规定提交规划核准面积等相关材料。申请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的,缴费人还应当向征收机构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征收机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缴费材料,对于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缴配套费的核算和审批,并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缴费人补正资料。对于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的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征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缴费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缴费人在收到征收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全额缴清应缴配套费。

第十五条 应缴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减免手续办结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缴费人出具配套费缴费证明材料,供规划部门核查。

Ⅲ 城市配套费是哪个部门征收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追缴。

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法律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什么单位收取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

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其具体管理方法如下: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4)城市基础配套费属于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思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