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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发布时间: 2023-08-08 19:52:33

① 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什么

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三条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审查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


(二)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


(三)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四)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


(五)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

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时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条例》,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认定程序。一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二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三是明确由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四是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运营者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由保护工作部门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