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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法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3-08-04 11:14:06

A. 测绘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基础知识测量工作中,地面点的空间位置是用坐标和高程来表示(确定)的。表示地面点平面位置的常用坐标有地理坐标、平面直角坐标,小范围内也可用极坐标;高程是地面点到大地水准面的铅垂距离,称为该点的绝对高程,也称海拔。

目前,我国以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大地水准面。1985年决定采用新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我国的高程起算面,称为“1985年黄海高程系”。之前,我国曾以天津大沽平均海水面作为大地水准面。距离、水平角及高程是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三个基本几何要素,则距离测(丈)量、水平角测量及高程测量是测量的基本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学习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的原则,现重点学习距离丈量、普通水准测量(高程、视距、断面测量)。

测绘的种类

1、大地测量。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大地测量学是测绘学各个分支的理论基础,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2、普通测量。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区域内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的理论和方法。局部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测绘时,可以不顾及地球曲率,把它当作平面处理,而不影响测图精度。

3、摄影测量。研究利用摄影机或其他传感器采集被测物体的图像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和分析,以确定被测物体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并判断其性质的理论和方法。

按距离分可分为:航天摄影测量、航空影测量、地面影测量、近景影测量和显微影测量:按技术处理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模拟法影测量、解析法影测量和数字影测量。

4、工程测量。研究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和管理各阶段测量工作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为工程建设提供精确的测量数据和大比例尺地图,保障工程选址合理,按设计施工和进行有效管理。在工程运营阶段对工程进行形变观测和沉降监测以保证工程运行正常。

按研究的对象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铁路工程测量、公路工程测量、输电线路与输油管道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军事工程测量等。

5、海洋测绘。以海洋水体和海底为对象,研究海洋地位、测定海洋大地水准面和平均海面、海底和海面地形、海洋重力以及海洋磁力、海洋环境等自然和社会信心的地理分布及其编制各种海图的理论饿技术的学科。为舰船航行安全、海洋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B. 测绘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什么

基础测绘是在我国国土进行的具有基础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测绘活动。

《测绘法》第十五条对基础测绘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基础测绘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测绘活动。基础测绘旨在向社会各类用户提供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规模大、服务面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其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

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1、根据工作性质包括:大地测量、平面测量、高程测量、地形测量、制图、仪器检测鉴定、校核与使用搬运等方面的规范、规程。

2、根据不同行业标准又可以分出种类:如地质、矿山、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市政工程、林业、农业测量、工业设备测量、房地产测量、地籍测量、一般建筑与特殊建筑测量等许多种行业的规程规范。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基础测绘

C. 基础测绘的基本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是各类测绘活动的基础。基础航空摄影得到的资料可详尽记载一定区域范围的地物、地貌特征以及地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国土资源的分布情况。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重要来源。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用图,我国确定的基本比例尺地图的比例尺系列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1:1万、1:5000、1:2000、1:1000、1:500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存储、检索、操作和分析,生成并输出各种基础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D. 什么是基础测绘它有那些基本特征

首先,该条例的调整范围

“测绘法”对测绘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分工。根据有关规定,“测绘法”,该草案明确海洋基础测绘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两个基本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是为地理信息,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是基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重要保障。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基于测绘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为了加强管理基础测绘,测绘活动的规范性的基础上,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年度计划映射系统。

三个重要措施,基础测绘投入和财政支持,以建立和完善基本

测绘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基础测绘,测绘是保护的基础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映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国家已建立了基础测绘,在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测绘专项补助资金给予资金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是基础测绘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资金支持的行政区域。

四个基本映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测绘设施和信息系统,是基础测绘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建立现代测绘设施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基础测绘技能,提高共享地理信息资源,促进基础测绘信息系统,该法规草案,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有效利用当前和未来的需求,避免重复投资。国家鼓励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设备,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地理信息交换网络的基础上,利用测绘活动,加强信息映射系统,提高基础测绘水平服务和安全功能。

五种基本映射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分层基础

测绘分级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测绘法”建立的。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制度,草案的内容,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和地方基础设施项目,是一个明确的测绘,测绘要求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组织基础测绘和测绘工程,基础测绘项目需要承担应有的基础,由测绘资质,健全的保密制度和保密设施齐全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进行的项目需要不转包基础。

六,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和监管,测绘成果更新

经济和社会的质量,测绘成果的基础上,现在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潜力。目前,老化及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基础数据测绘成果,严重影响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为此,草案规定,对基础测绘成果的国家体系定期更新,并明确了原则和更新周期确定了具体要求。由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会同测绘军事测绘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具体措施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要求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提供坚实的基础,是负责的成就基础测绘质量完成。映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监管的测绘成果和管理质量的基础。

E.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基础测绘活动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第二章基础测绘规划第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中,地方的基础测绘规划,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九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应急保障措施。第三章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六)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