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市政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
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
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
设项目及扩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
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建筑项目。
收费标准为:
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
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市政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② 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
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法律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