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共同纲领》的内容是什么
《共同纲领》定位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国体和政体是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关于新中国政权的性质,即国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同国体、政体相适应的,还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经过相互合作、反复比较,郑重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由此,基本确立了在我国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基本政治制度。
关于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在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作用。
《共同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中国人民百年革命经验的总结和成果,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和建设蓝图,在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之前,它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共同纲领》的起草、制定和通过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阶级、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意志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一致接受,成为全国各族各界广泛团结的政治基础。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共同纲领》成为全国一切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活动的共同准则。
⑵ 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共同纲领
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共同纲领是新三民主义。
辛亥革命后,袁世凯在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支持下,窃夺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袁世凯在推行军事独裁统治的同时,在政治上竭力破坏民主共和制度,于是孙中山毅然发动“二次革命”,兴师讨袁。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流亡日本,于1914年在东京组织中华革命党,号召革命党人“协力同心,共图三次革命”,并先后发表《讨袁檄文》和《讨袁宣言》,不断揭露袁世凯破坏共和、复辟帝制的罪行。此后,孙中山高举护法旗帜,先后三次在广州建立政权,挥师北伐,不屈不挠地同封建军阀展开了长达6年的斗争。
在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和奋起抗争过程中,在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下,孙中山认识到真正的革命力量在广大群众之中。他接受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建议,毅然改组国民党,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