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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有哪些基础

发布时间: 2022-04-18 23:02:59

Ⅰ 经济法基本原理有哪些

基本原理有三:国家干预,社会本位和可持续发展。首先说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存在于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为避免市场经济崩溃而采取的干预措施,,可是由于各方面因素可能会导致干预过度,这种情况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时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干预过度,从而保持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在这种良性循环下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三者的关系应该是社会本位与国家干预共同一起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Ⅱ 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

(一) 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需要运用完备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的运行。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预,但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实行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经典理念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如果侵犯市民社会之私事的话,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在这种情形下,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信条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国家调节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由于私有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了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的过分集中产生了垄断财团,这些垄断财团大量吞并、挤垮中小企业,独占或者操纵市场,严重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自由市场的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都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经济由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活力和生机受到压抑和摧残。而且,财团实力的膨胀,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领域渗透,国家政权于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财团所控制,成为服务于财团利益的机器或工具。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于是制定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来取缔垄断组织,限制垄断的发展。最早的反垄断法由此得以产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预防和禁止贸易合并法》,1892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经济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对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原则,而改为奉行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的产生。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过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的频频发生,单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摆脱这种日益深重的困境。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逐步改而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开始奉行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主义”,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他们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以国家的经济集中限制私人垄断财团,以社会总代表的身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控经济进程。诸如通过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尔等,防止市场竞争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坏:通过国有化和政府投资建设,控制那些有关国计民生和为整个社会服务而不宜被私人垄断的重要产业部门;制订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力图诱导和制约私人的经济决策;运用金融、税收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规范格式合同,兴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约自由原则和经济实力被滥用;强制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行“福利社会”:通过诸如“巴黎统筹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政府间政治组织或经济组织,在国际上实行联合干预;在国际贸易和交往中,以国家的名义和形式开展经济协作和竞争,等等。上述种种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进程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特性差异较大的经济性法律、法规,于是有的法学家将它命名为“经济法”。

(三)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诱因和历史契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肇事国和参战国德国为了战争的需要制定经济性的法律法规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严厉管制。众所周知,德国挑起和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大力推行经济管制的战时经济政策,将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到极端的地步。当时德国建立了战时工业委员会和战时原料管理处。战时工业委员会负责分配政府订货和管理军需生产:战时原料管理处后来升格为原料管理局,由它监督原料分配并支持重要原料的生产,统管的原料最多达到约三百种。德国在战时还控制居民生活,设立了帝国粮食局和帝国服装局,帝国内政部还下设了帝国采购公司等特殊企业,负责对粮食、服装、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分配。与此同时,德国于1915年发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1916年发布的《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8年发布的《战时经济复兴令》,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的对煤炭和碳酸钾制造工业实行国家管制的《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等。这一立法动向迅速引起德国法学界的注意并掀起了研讨经济法学的热潮。这样,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就伴着经济法学一起产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的经济法又得到长足的发展,以致达到了相当发达和完备的程度。

Ⅲ 经济法基础的内容简介

2007年国家颁布了《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2008版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根据以上变化,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考试大纲对相应科目的考试辅导教材进行了修订后出版发行,以帮助考生和相关人员学习理解考试大纲内容。本书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系列之一,系统地介绍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论,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

Ⅳ 经济法基础里都是那些内容大概说一下

1)、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众多有共同调整对象和共同调整方法等共同基础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的定义迄今还存在争议,这主要源于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无经济法这一类别。在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法律调整经济关系时传统的民商法原则受到挑战,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原则、方式方法,国家由不干预私人经济转而全面渗透。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与传统部门法差异很大,这类法律是归入某一传统部门法,还是形成新的部门法等问题学者之间存有分歧。有关经济法的诸多问题和诸多观点,有待于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检验。

3)、今天我们理解经济法一定要和市场经济相联系,在封建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都有调整管理经济领域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和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法不论是立法宗旨、立法原则、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是不可比拟的。今天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

4)、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以及发育的阶段对法律和经济法的影响。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有自身的特点,比如说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封建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动力来自市场本身,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是一个自发逐步的过程。而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源于政府,整个进程是政府推进型的。我国市场经济的这些特点导致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而不能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我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经济发也是如此。

Ⅳ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有哪些

1、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4、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熟悉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征收管理。

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Ⅵ 经济法产生的重要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19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Ⅶ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拓展资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Ⅷ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当包括:(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