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哪些类型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⑵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的区别
1、作用不同:城市的基础设施用地主要是指用于建设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等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公共设施用地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2、类别不同:公共设施用地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3、从使用性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中分为八类:行政办公类 商业金融类 文化娱乐类 体育类 医疗卫生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 文物古迹类 其他类 。按其服务范围和使用频率分:可按用地结构的等级序列相应地分级配臵,一般分三级市级、 居住区级、 小区级。
⑶ 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以下内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⑷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哪些
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10、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⑸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介绍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不能轻易更改。
⑹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区别
城市的基础设施用地主要是指用于建设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等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公共设施用地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三级地类有:①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②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分类:
1. 按与居民生活的关系分: 直接相关;非直接相关;
2. 在城市规划中分类: 1)从使用性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中分为八类:行政办公类 商业金融类 文化娱乐类 体育类 医疗卫生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 文物古迹类 其他类 2)按其服务范围和使用频率分:可按用地结构的等级序列相应地分级配臵,一般分三级:市级 居住区级 小区级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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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公共设施用地有哪些划分类型
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类规定为:一般可以分为居住的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比如说一些垃圾站和配电房等一些公共设施,还可以分为居住小区内的的公共设施,比如说一些小区游乐场,便民服务站等设施。
【法律依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⑻ 哪些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经济、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⑼ 设施用地包括哪些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您好: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有关内容,上海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一90)分类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①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③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②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③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④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⑤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跗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②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③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②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人工业用地);
②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③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④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敷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⑤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②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10—1)的规定执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棱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袁lO一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⑽ 什么是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