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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城市基础设施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3-30 19:28:26

① 房地产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缴纳后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分别在哪个科目进行核算

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账务处理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一个项目只缴纳一次,不需每年缴纳。

如果你单位缴纳此笔费用时是有工程在建,则该笔费用应该计入该工程成本,工程骏工后转为对应的固定资产
如果你单位是开发商,则该费用应该计入开发成本,最终计入开发的商品成本

该费用不属于期间费用,不能进管理费用

③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总体上来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长期处于欠账状态,其中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性质以及它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长期以来缺乏正确的认识是主观上的重要原因,基础设施投资不足是客观上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1)在国家计划体系中,城市基础设施被当作非生产性建设,故处于从属的配套地位;(2)在国家价格体系中城市基础设施被视为福利事业,其价格低造成公用企业的亏损经营;(3)在国家投资方面,投资比例过低,建设之间缺乏;(4)在科技力量方面,技术力量薄弱,公用事业科研机构少,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
为了尽快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借鉴国际经验,应当将民间资本引入基础设施的投资过程,使项目融资成为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融资手段。为了改变城市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现状,在管理体制上应逐步实现转型,快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使基础设施建设从事业型转向企业型;(2)使基础设施从福利型转为营利型;(3)使城市基础设施由保险型转为竞争型;(4)使城市基础设施从人治型转为法治型;(5)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应当科学化。

④ 破坏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属不属于犯罪

故意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属违法行为。
从政府的角度讲,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力度,形成巡查机制,发现破坏公共设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严重者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此外,有的公共设施损坏也不完全是人为的毁坏,作为公共设施使用率较高自然磨损严重所致,这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能及时维护。
从社会角度说,应设法提高市民的公共意识,在公共设施上安装醒目标志提醒市民加以爱护。也要发挥媒体的监督平台作用,对破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这样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而从个人角度说,确实有必要自觉提升文明修养。维护好公共设施是每位市民应担负的责任,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相信这样的不文明行为会越来越少。同时市民更需要自觉提升文明修养,提高文明素质,爱护公共设施,形成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群防群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⑤ 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会计处理

l、市区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取,按照市政府2005年第8次常务会议议定的意见执行,即以市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度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的通知》(榕政[2004]9号)文件出台时间2004年4月28日为界限,开发商在榕政[2004]9号文件出台之前获取土地并按照旧标准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开发商在今后申请管道燃气时,再向管道燃气企业缴纳气源费2000元/户;在榕政[2004]9号文件出台以后,以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取土地,并按新标准收取土地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收取气源费,开发商也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户收取;利用原有土地进行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批准需增加的建筑面积,由开发商按照榕政[2004]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单独收取气源费,开发商也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户收取。
2、市区管道燃气安装,实行市场化经营。如已进入购房成本,则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另向购房者收取;如未进入购房成本,则应由购房户出资安装。
3、经济适用房涉及管道燃气气源费及安装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9月7日印发

⑥ 作为一名综合工作人员,您在查处,制止违法建设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野蛮抗法时应当如何处理.

近期在城管执法过程中,非暴力抗法现象频出,法学专家争议———

第215期法律圆桌

■本期主持

■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韩冰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战崇文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绍富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新闻背景

城管连遇非暴力抗法

据7月1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近几天,本市城管在执法中遭遇到了多次尴尬的处境,到城管队里喝下“敌敌畏”,将孩子扔到队里一呆就是三天,这一系列的事情不能不让人们产生一个疑问:为何城管执法总是遭遇非暴力抗法或是尴尬局面。

■特别观点

这里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规划整治与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矛盾。因此,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必须在换位思考的基础上探讨一些新的思路。如果把城市比作人,那么市容就是脸面,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心。市容整洁有序是外在的美,老百姓生活幸福是内在的美。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是真正动人的美丽。

案例一:一妇女喝下“敌敌畏”

7月12日,一名中年妇女因试图阻止城管依法拆除自家14平方米的违法建房,竟然在大红门城管分队的走廊里喝下几口“敌敌畏”后躺在了地上,幸被城管队员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

110民警和120急救人员很快赶到现场。城管队员协助急救人员迅速将服毒的中年妇女送到市康复中心抢救。因为当时无法与该妇女的家人联系,为了争取时间救人,城管队员当即代替其家人垫付了医疗费1229元。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急救后,该妇女终于脱离了危险。

城管分队小陈告诉记者,该妇女姓张,家住大红门。今年张某家因为房顶漏雨,遂将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邻居立即向城管分队举报,城管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让张某拆除违建房。经过队员多次劝说,张某非但拒不拆除,反而身揣药瓶在城管分队走廊里喝下“敌敌畏”。目前,记者从医院了解到,张某已由家人陪同出院回家。

张某到底能不能办下规划许可证呢?昨天记者从丰台区规划委员会了解到,像张某这样的情况确实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翻建,只要张某办齐所需的手续,就可在20个工作日之内获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合法翻建。

案例二:无照商贩丢下两岁娃娃三天

7月8日,和平里分队到东城和朝阳的交界处北河沿进行执法,当执法到一处非法摊商时,夫妻俩抱着2岁大的孩子对城管队员破口大骂,虽然如此,队员还是对他们的物品进了先行登记保存,并通知他们到队里接受处罚。

7月11日,这名摊贩来到分队将孩子放到办公室就失去了踪影。孩子在队里一呆就是三天,队员们的执法任务很重,还要轮流照顾年幼的孩子。无可奈何之下,他们通知了当地派出所,目前民警已经就此事展开了调查,并且已经找到了孩子父母的暂住地,他们将寻找其父母,对此事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城管说法

执法对象多相对较弱

提起这些在执法中遇到的尴尬事,城管部门也表示了无奈,作为执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和整洁的环境,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城管的工作与其他执法部门不同,他们每天都要面对最基层的老百姓,执法的对象也相对较弱。面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队员按照法规进行执法是情理之中,但是队员们也很清楚,这种执法必定会引起双方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开始变得各式各样,有些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执法工作。在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的同时,他们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给予他们工作更大的支持,让他们及早摆脱这种困惑。

■议题一:如何看待城管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从过去的暴力抗法到现在的非暴力抗法转变的现象?

主持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现在的小商贩再遇城管队员时,已经普遍不动用以前的暴力手段了,进而采取的是非暴力的方式,像我们今天的新闻背景资料中介绍的几起案例,不是喝药就是将孩子扔在执法队里一走了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方式转变?我们应该怎样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许身健:被执法者暴力抗法很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泥坑,受到法律严惩,城管部门对于被执法者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致执行职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由于司法部门对暴力抗法行为的严厉惩处,以及新闻媒体对此的宣传报道,因此如今被执法者越来越多地采取非暴力抗法的形式,寄希望于通过该不当方式向执法者施加压力,既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又能够给执法者增加负担,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宋绍富: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无论是暴力抗法还是非暴力抗法都不是合理的解决问题的途径,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但之所以会出现从暴力抗法到非暴力抗法转变的现象,我认为这种转变是被执法者在矛盾冲突激化升级后的一种“理性”选择(尽管这种“理性”的实质仍是非理性的),因为近几年有不少暴力抗法者被处以刑事处罚,面对这种情况,被执法者明显感觉到暴力抗法的代价很大,说是趋利避害也好,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也好,对暴力抗法者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使被执法者选择了非暴力抗法这一方式。

韩冰:我想出现这种转变大概有两个原因,一是执法者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强化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推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原来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有所改变,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场对抗升级和矛盾激化;二是加强了对暴力抗法的行政和司法惩罚,增强了城管执法的安全保障,比如长沙、郑州、长春、深圳等城市建立起了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对暴力抗法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议题二:被执法者采取非暴力抗法的行为是否可取?是否可以因此减轻处罚?

主持人:违法者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来抵抗城管队员的检查执法,能解决问题吗?是否采取这样的方式就能减轻对他们的处罚?

佟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抗法,包括非暴力行为,其性质均为阻碍正常的执法行为,是错误的。非暴力行为本身也是阻碍执法的行为,其不能减轻处罚,相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抗法者这样的非暴力行为除了应当接受城管处罚外,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的抗法行为被处治安处罚。

战崇文:城管执法人员每天面对的是一些社会最基层的老百姓,有的也确实生活比较困难,这可以通过发展社会福利和保障事业解决,而不应该以破坏社会的整洁、宁静为代价。维护社会秩序和整洁的环境,是城管人员的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应该坚决依法处罚。被执法者采取非暴力抗法的行为不可取,而且更不能因此而减轻处罚。

■议题三: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

主持人:可以说,执法者与违法者永远是一对矛盾,处理得好这矛盾,可以让社会更安定更团结,处理不好,激化了矛盾,导致的可能是难以想象的后果,面对这样的矛盾,我们的执法者应该怎样做?

韩冰:要处理好城管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可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者素质;树立执法为民、执法利民的观念,克服和纠正野蛮执法、作风粗暴等问题,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疏堵结合;要重视教育宣传工作,

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如案例一:“张某家因为房顶漏雨,遂将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并且“只要张某办齐所需的手续,就可在20个工作日之内获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合法翻建”,对该城管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5条作出拆除的决定显然不当。当然,张某喝“敌敌畏”的极端作法是不可取的,后来的抢救费也是城管出的,这也增加了执法成本。

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暴力抗法和非暴力抗法行为,在法治社会里公民有守法的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来超越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服城管执法行为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宋绍富:城管部门要先保证自己不暴力执法。另外,对一个生存和温饱都没有保障的人来讲,你要求他考虑城市的市容环境是不现实的。这是我们社会转型期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以案例一为例,喝农药的妇女是因为房屋漏雨才重新翻建房屋的,这是她的实际情况,“违法”与“合法”就是一个手续的问题,从社会成本上来讲,补办一个手续要远比拆掉一座房子再建一座要节约得多。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就更要加强引导,要对百姓灌输法律常识,让其辨明是非,要营造社会教育的大氛围;同时,也要从严执法。

许身健:总之,处理该矛盾要始终坚持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原则,要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采取对待敌人般的专政态度。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城管部门一家解决该矛盾。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投入资金,统筹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使其无后顾之忧,真正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议题四:被执法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法律给了被执法者哪些救济途径?

宋绍富:现实生活中,城管野蛮执法的情况是很多见的:无端损坏被执法者的财产,对被执法者大打出手。这都极大地侵害了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

遇到类似情况,被执法者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可以找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二则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许身健:被执法者应当理性地解决问题,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如果遇到部分执法人员野蛮执法、作风简单粗暴、执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及程序的现象,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权利。当事人可以当场申辩,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问题,要求其单位或上级单位对其作出内部行政处分。对于城管部门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遇到执法人员触犯刑法,则可向检察机关举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议题五:城管人性化执法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相关法律是否还有待完善?

主持人:具体到城管部门,如何做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否还不够人性化?怎样的管理及法律保障才能够做到构建和谐社会?

佟强:人性化执法更大程度应当体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应首先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言谈举止,避免给被执法者造成野蛮执法的影响;其次,执法之前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同时更多地补充说明如何守法,做到严格执法和说服教育相结合,以耐心解释化解法律程序的严格给被执法者造成的抵触情绪。

目前,由于城管机关仅享有罚款、没收、扣留财物、强制拆除等行政权力,不具备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往往执法过程中在遭遇非暴力抗法时束手无策,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尝试允许在城管机关执法过程中必要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战崇文:对城市的规划、对市容的整饬,与对百姓生计的谋划应该是同时进行的,如果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只是从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出发,而较少考虑日益膨胀的城市人口的生存空间与生活便利,不能同时关照城市人群的“柴米油盐酱醋茶”,那么,这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获得社会普遍认同的难度就可能加大,执行起来自然就会遇到阻力。

韩冰:目前与城管监察组织职能相配套的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城管监察组织虽然行使着若干项职能,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诸多领域,但至今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完善配套法规支持。不同处罚标准和过大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也为城管内部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在城管监察组织当前执行的任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有待法规的明确。如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问题,往往绕过起诉法院的法定程序;对张贴、喷涂小广告的查处过程,各大新闻媒体纷纷对城管“掏窝点”进行报道,可城管法规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条款,各单位只是跟风行动。应该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范围、权限、执法人员资格、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执法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宋绍富:城管在执法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以违法方式打击违法行为;城管在执法时应尊重被执法者的人身和人格权利,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把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与经济利益挂钩,不能“一罚了事”。

此外,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应当加强。

许身健:人性化执法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虽然被执法者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城管部门在处理时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注重执法效果,切忌作风简单粗暴,冷酷无情。应当以沟通及教育的方法使当事人既看到法律的尊严,也能体会到政府的温情。同时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不能寄希望于处罚,尽量避免采取罚没、剥夺生产资料,不给被执法者生路,激化矛盾的简单方法。实际上,“一罚了之”的做法后患无穷。

城管部门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因为其适用的多为地方性法规,它们法出多门、相互之间存在矛盾,许多条款有悖上位法的规定,使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违反国家强行法规定的隐忧。此外,城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和适用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比如任意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违反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规定,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这些应该引起有关立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整合相关法规,使执法人员能够有法可依。

■议题六: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为什么一提起城管执法,就会出现暴力抗法或非暴力抗法?我们是否应该有更多的反思?

佟强:从更广泛的角度看,疏导优于围堵,城市管理也是如此。

战崇文: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这些暴力或非暴力的抗法事件,概括起来讲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规划整治与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矛盾,是较高收入人群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与较低收入人群维持基本生活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必须在换位思考的基础上探讨一些新的思路。如果把城市比作人,那么市容就是脸面,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心。市容整洁有序是外在的美,老百姓生活幸福是内在的美。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是真正动人的美丽。

韩冰:城市需要美化,也要提供生存条件,这是现代化城市管理不可或缺的,而人的生存更是重中之重。城管执法对象中涉及为生计所迫的社会弱势群体,为人们所同情。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堵”是一方面,同时还要重视“疏”。应对那些摆摊设点、自食其力的谋生的人进行引导并提供使其合法经营的渠道、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便民服务。采取建设性执法,服务性执法,可能会减少对抗,也减少执法成本。另外,《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有些过去政府不许可的经营方式已经不属于许可的范围,人们可以自主经营;若一味强调城市形象,势必忽视这些老百姓日常生活所需、又能解决相当部分人谋生方式的服务,不能再将其列入违法。

宋绍富:市容整洁固然是一个追求目标,因为它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外表,但市容整洁并不意味着百姓生活得很好,从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百姓生活舒适才应该是终极目标。所以,这就需要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在制定相关规定时要学会综合地、历史地考虑问题,认识到由于我国长期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的目前城市人口激增和他们的生存问题,要多一些人文关怀。

许身健:城管部门不能仅仅依靠城管部门一家解决该矛盾。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投入资金,统筹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使其无后顾之忧,真正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此外,对于被执法者中个别抗拒法律实施、无理取闹的害群之马不能姑息迁就,如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则应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总之,多管齐下,我们的城市管理必将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区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

⑦ 损毁公共设施会受什么处罚

对损毁公共设施的,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破坏城市基础设施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⑧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冲突应保留哪个

这是规划部门的工作,可以对这一块专门再规划

⑨ 城市基础设施是指什么

1.3.1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等资源比较匮乏。
从社区体育的定义我们知道,体育场地、体育设施是开展社区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这些年来,国家增加了很多全民健身路径,但只限于部分大城市,总体上说,我国社区体育基础建设仍然比较落后,还不能满足社区居民健身意识增强的需要。场地、设施等资源的匮乏直接限制了社区体育锻炼的项目、内容,进而限制了参与的人数。据2000年中国社会体育调查报告,我国城乡居民在非正规的体育场所从事锻炼的人比例已达71.2%。另外还有许多居民喜闻乐见、有很强健身意义的项目(如游泳等),也因为场地的限制而难以在社区展开
2.学校体育现状
2.1学校体育概念
学校体育是利用学校的自然环境、体育资源,面向在校学生、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学校周边社区居民等,以满足学校内和周边社区居民的体育需要,增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校文明建设而开展的各种各样的体育活动和体育服务。

2.2学校体育现状概述
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由于多年积累,体育场地、设施等体育资源比较完备。有资料显示,学校系统每634人就拥有一块体育场,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3倍,学校系统所占全国体育资源更是高达67.17%。其中,高校在学校体育资源中的比例非常高。目前一共有高校1000多所,每所学校都有相应的体育场地设施。同时,国家规定要求,学校必须配有一定数量的体育教师,这些体育教师都是经过体育院校培养出来的,具有较高运动技能水平和体育知识水平。此外,由于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地方,所以在城市各社区分布相对均匀。
但在目前,全国都在进行全民健身活动的同时,还有许多体育教师在闭关自守搞教学,没能跨出学校。另外,据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教育系统的体育场馆经常对外开放的只有12.99%,不对外开放的有51.88%。教育系统场地设施充足,体育资源丰富,但有效利用率较低。往往为了便于管理,不对社会开放,无形中造成学校体育资源的浪费,不能与社区形成体育资源共享的局面。

3. 学校体育与城市社区体育互动探讨
3.1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互动可行性分析
3.1.1从理论上分析,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都是全民健身计划的组成部分,社区体育是学校体育的延伸,绝对不是两个体系的问题。开展城市社区体育,推进全民健身是学校体育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3.1.2从时间上分析,社区体育的开展主要集中在学校体育的非授课时间。由于学生和社区成员的体育锻炼时间与习惯不同,学生的体育教学和锻炼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到周五的上、下午进行,而社区的大部分居民的锻炼时间集中在周末或每天的早晨和晚上,所以二者不存在时间上的冲突。如果学校和社区能利用学生和居民大的时间差,可以使学校的体育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调配,实现体育资源的共享,也解决了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缺乏的问题。
3.1.3从空间上看,学校一般均匀分布在城市之中,这给二者的结合提供现实基础。社区体育健身活动相对竞技体育活动来说是较为固定的,活动的半径也很小,基本以生活区或居民区为中心进行锻炼和健身。而由前面我们可以知道,学校恰恰是在城市中较为均匀的分布的,这就给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结合提供了现实基础。

3.2建议与对策
3.2.1打破学校体育各自为政的条条格局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丰富的体育资源来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学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的教学训练的情况下,在非授课时间和节假日向社区的居民开放。以北京体育大学为例。英东田径场等户外产地可以采取无偿开放形式,但是为了避免设备等遭到破坏现象的出现,和社区合作,对社区内的居民进行相关培训,颁发准入证,凭证入场。而乒羽馆、游泳馆等采取有偿开放形式。这样既解决了社区居民体育锻炼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学校,树立了学校良好的形象。
3.2.2充分利用学校体育人才资源,为社区组织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促进社区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生活。目前阶段,可以采取调动退休老教师的积极性和与体育专业大学生的课外实践结合的方式来进行,采取以上两种方式有多种优点,便于实施操作,也可以调动社区内青少年在节假日参加社区体育,学校体育在社区中也得到延伸。
3.2.3学校有较为完善的体育机构,有组织、策划、开展大中小体育活动的经验和能力,能为社区提供全套的、优质的体育服务。社区体育和学校体育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社区体育的整合功能、凝聚功能和服务功能。学校也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