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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资政府的基础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 2022-03-16 01:02:11

Ⅰ 如何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极速增长。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合理节约城建资金,特别是如何有效地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始终是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重心

Ⅱ 如何理解BT项目更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BT项目能够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同时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

Ⅲ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点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 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 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但也可能会包括 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在近期,政府 投资项目也可能会因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产业政策而涉 足部分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政府投资 项目的主要特点为:

一、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
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盈利性。因为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 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但这些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 项目又往往是国家或区域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 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安全的设施,所以国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集中投资 在这些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上。正是由于这个特点,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基础设施 短缺,所以政府投资项目所占比例相对发达国家较大。

二、 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
这是由政府在国家公共利益中肩负重任的性质所决定的。有些投资大、风险 大的超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资都不可能承 受如此巨大的投资和风险。但是一旦项目决策上马就将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并影 响着与该生产力相关的诸多产业、诸多部门,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 的再造,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所以这些工程 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巨大。如果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 法,其劳动生产率将成千成百倍的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的应用将给项目带 来巨大的附加价值;如果项目决策正确合理、方案先进可行,将不仅仅是取得巨 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还将为公众创造方便、舒适和安逸的生活环境。但如果项目 决策不科学,事先没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失败,那么带给国 家或地区的将不是巨大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而将是沉重的财政负担、资源 环境的破坏污染,甚至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人类生存环境的毁灭。所以,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全过程的决策风险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
各国政府出于在纳税人中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 效益,一般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在: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 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搞边勘探、边设计、 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财政部门要执行项目评审程序,以保障财政基本建设资 金不被浪费。考虑到今后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并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对政府财政 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内,国家会采取以下措施和制度 严格管理政府投资项目:
1)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
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执行严格的 可行性研究审批制度,审批合格的储备项目上升为年度执行项目,列入预算,报 国家或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 批准;
2)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这种采购既包括大宗建设用机电设备或工程材料的 采购,也包括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的采购。这种采购必须 按照国际惯例和 WTO 的 规定,实施无歧视,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
3)严格的项目评审程序,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到设计、招标阶段 的概预算或标底以及施工过程的支付,竣工结算(决算),都要执行严格的财政 评审制度;
4)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若缺少投资约束机制,就很可能变为 “三超”工程,最后成为各方牟利的“投资无底洞”,为杜绝这一可能性真正发 生,就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类似盈利项目的项目法人;对本项目实行严格的项 目管理,实施投资/成本、工期/进度、质量的三大控制,严格工程合同管理中的 索赔与支付,严格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结算;一旦项目发生超出人大专门委员会批 准的预算的事件,就要有合理的理由接受人大的质询,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决定是 否追加预算,若没有令人大专门委员会信服的理由,就应受到处分。 ④ 政府投资项目更容易受到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公众文化或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花国家 或地方财政的资金,从根本上说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也要注重公共关系工 作,要设立专门公共关系部门或人员负责与媒体的联络或直接与公众对话,向社 会直接、间接地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意义、施工进展、施工质量、建成后的 对公众生活质量改善的具体情况。争取舆论的支持,自觉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Ⅳ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有哪些

四是生态环境类项目。共5个项目,总投资35238万元,年度计划投资29638万元。重点推进中心城区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项目、乡镇集镇建设自然小集镇垃圾中转站建设等项目,打造城乡共美的生态宜居城市。

Ⅳ 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它的定义

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如何投资政府的基础建设项目扩展阅读:

政府投资项目不同于一般投资项目,其主体是政府部门,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社会需要利用政府的强制力,集中资源的优势来为公众服务,因此政府投资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对项目起主导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或是以政府信用担保的商业贷款投入的并由政府拥有决策权的项目,政府从项目的规划、立项、投资、建设以及后期的运营一般都会给予引导与支持,相对其他性质投资的项目而言,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大特点。

2.项目具有相对非竞争性和公共性

政府投资项目是经济系统和社会生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不单纯为个人或个别单位服务,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并且政府投资项目还具有相对的垄断性,竞争程度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激烈,投资回报率虽不太高但一般比较稳定,这就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在经过合理规划和充分的前期论证后,建设和运营环境相对稳定。

3.项目周期长,所需资金量大

政府投资项目中大多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港口、机场、地铁等。项目规模很大,投入的资金量少则数千万,多则上百亿,一般需要一年或几年的时间才能建成。这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这些项目的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建设风险以及政府信誉等问题都需要充分考虑、认真研究。

4.项目投资带动相关产业进步,对经济发展拉动作用明显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对制造业、建筑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需求拉动作用,从而刺激生产扩张、提高就业水平、激活各种需求市场、加快经济增长。这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社会生产多样化、扩大贸易、减少贫困等方面,同样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代经济发展表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不仅通过自身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而且作为一种诱发性投资,可以将民间部门的生产潜力释放出来,进一步增加全社会的产出,使国民财富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即通常所说的“乘数效应”。

5.项目具有整体规划性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为城市日常运行及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不同的城市环境和经济基础可选择不同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基础设施又相互替代,如天然气、人工煤气、油及煤的互用性;高架路、快速路、地铁、桥梁、隧道的互补性。

因此,在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方案论证时,应充分根据城市发展前景与功能,优先做好整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及各种因素,进行比较与优选,这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方面。

参考资料:网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Ⅵ 城市建设,政府该如何投资

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主,公益性设施投资为辅!!

但一般城市建设多偏重与修路和广场等样子工程,很少去搞些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

Ⅶ 投资国家基础建设项目的意义

严格规范审计行为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

一一领会《审计法》修订条文的重大创新

本刊顾问 刘常荣

2006年6月1日,修订后的《审计法》正式施行。这是审计战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此次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审计法》,是在1994年《审计法》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形势而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和调整之后的产物,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完善和提升,亦是在原来法律规定基础上所作的补充和创新。修订的内容,共有34项之多,主要涉及审计监督机制、监督职责、监督手段、监督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其立法思路和成果,是在我国审计法制建设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次成功实践。

一、 从四个方面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

新修订的《审计法》从四个方面对已建立多年的审计监督机制进行了健全:

1、 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在第3条中增加“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某个经济管理部门为其中某类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并且规定由该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单位作出处理处罚,但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例如《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是否有资格在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基础上进行再处理?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审计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因此,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与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职能是重合的。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之所以要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是为了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责任者,避免在主管职责上出现交叉重叠或者空缺。但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审计机关,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均具有监督职责,确实难以将其执法主体资格在每个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如果不在《审计法》中概括性地明确审计机关适用审计法规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执法就容易受到质疑,这与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不相符,也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在《审计法》第三条中增加这一款规定,在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不意味着已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处罚的事项,不再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而恰恰表明,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Ⅷ 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它的定义是什么

建设用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政府项目代建制中“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由投资方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保证工期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项目代建可分为全过程代建方式和分阶段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Ⅸ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式有哪些

当前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模式主要有DBFO(设计-承建-投资-运营)、TOT(转让-经营-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三种模式,另外还有一种PPP(公私合伙制)模式主要是前三种模式的综合用,不是一种单纯的经营模式。
1.DBFO模式,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经营模式是指从项目的设计开始就特许给某一机构进行,直到项目经营期收回投资和取得投资效益。它一般是一份长期合同,合同期在25-30年之间。
2.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3.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此外,还有根据这三种模式简化出来的BT模式以及三者综合的PPP模式,但操作原理不外乎这三种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