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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法知識大全

發布時間: 2022-07-04 12:40:32

⑴ 耕地佔用稅四個特點

法律分析: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耕地佔用稅以佔用農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用建設的行為為征稅對象,以約束納稅人佔用耕地的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運用為課征目的,除具有資源佔用稅的屬性外,還具有明顯的特定行為稅的特點。2、採用地區差別稅率:耕地佔用稅採用地區差別稅率,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分別制定差別稅額,以適應中國地域遼闊、各地區之間耕地質量差別較大、人均佔有耕地面積相差懸殊的具體情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點。

3、在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征:耕地佔用稅在納稅人獲准佔用耕地的環節徵收,除對獲准佔用耕地後超過兩年未使用者須加征耕地佔用稅外,此後不再徵收耕地佔用稅。因而,耕地佔用稅具有一次性徵收的特點。4、稅收收入專用於耕地開發與改良:耕地佔用稅收入按規定應用於建立發展農業專項基金,主要用於開展宜耕土地開發和改良現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於地、用之於地」的補償性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⑵ 應徵收耕地佔用稅的有

法律分析:耕地佔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一,佔用園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二,佔用林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三,佔用草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田水利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佔用養殖水面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

佔用漁業水域灘塗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佔用上述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築物和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適用稅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應稅土地所在地縣級行政區的現行適用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⑶ 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此辦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辦法內容包括了納稅人佔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日;因挖損、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⑷ 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法律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6號)規定:「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天。」也就是說,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區分兩種不同情況:一是「先批後占」(包括已批准但尚未實際佔用)耕地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佔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二是「先佔後批」(包括已申請但手續尚未審批下來而先佔耕地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佔用耕地的當天。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現行政策對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條規定:「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
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佔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根據《財政部_稅務總局_自然資源部_農業農村部_生態環境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規定:「第十七條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第十條 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財政部_稅務總局_自然資源部_農業農村部_生態環境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 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⑸ 耕地佔用稅納稅期限

地佔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在獲准佔用應稅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未經批准佔用應稅土地的納稅人,應在實際佔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⑹ 臨時佔用耕地徵收什麼稅

臨時佔用耕地繳納耕地佔用稅,在批准佔用期限內恢復耕地原狀的耕地佔用稅全額退還。耕地佔用稅的繳納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等於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法律依據】
《耕地佔用稅法》第四條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⑺ 耕地佔用稅法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是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制定。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4月1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征詢期為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7日。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託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佔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 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 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五條 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

⑻ 耕地佔用稅稅率

耕地佔用稅稅率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第三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第六條
佔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