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婚姻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在結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了,結婚必須要領證,不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婚姻中離婚時一般就是孩子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離婚可以協議離婚,也可起訴離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⑵ 關於婚姻問題(律師進)
1、雖說在法律上夫妻有互相扶助的義務,但是卻沒有那條法律規定如果不履行這項義務會有什麼處罰。頂多是在離婚的時候,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適當的照顧有困難的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雖然法律規定他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但是一般來說要構成犯罪要達到用暴力干涉的承擔。男方的父母只是表達了他們的想法,想想又不違法。父母為了自己的孩子好提點意見也是無可厚非的。
3、在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即使是離婚,法官考慮的到女方重病,男方又有經濟實力,不考慮14歲以上孩子的意願的話,一般會判給男方。當然作為孩子的母親和監護人,女方是有探望的權利的。如果離婚後男方不讓探望的話這是男方違法了,可以申請法院規定探望時間。
4、雖然法律規定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失費,但是我覺得這還夠不上遺棄的承擔,頂多就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偏向與女方罷了。
對於樓主的的提問我提幾點自己的看法:婚姻家庭問題不是用法律就能完全解決的,很多取決於個人的道德。男方的行為我們只能說他道德有問題,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但要用那條法律來懲罰他目前中國的法律是沒有的,對於上述情況,既然男方有經濟實力,可以離婚時可以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後男方支付女方一定的生活費,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偏向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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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⑷ 懂法律的大俠進,關於婚姻方面的律師您請進
洋洋灑灑寫了那麼多,讓我看半天才看完,其實真正核心的東西沒有多少!
你們這個根本不存在誰賠償誰的問題,賠償必須要滿足法定的條件才能賠償的,至於家裡的財產嘛!你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是平均分割或者是根據照顧女方的原則分割,這個由你們協商。
但是如果不是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我估計法院不會判離,因為你們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算是有點草率結婚的感覺吧!也不是很明顯。
離婚時一方可以提出賠償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定離婚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⑸ 婚姻問題(律師進)高分~~
Q1:兩人是夫妻關系.女方患有重病2年,但男方從來都沒有給女方一分錢去治病(男方有經濟能力). 男方這種行為是否要追究法律責任?
:如後果嚴重,則可以。
Q2:因為女方有重病,男方家庭的人嫌棄女方,男方的父母叫男方與女方離婚. 男方父母的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不屬於法律調整范疇。應該向男方主張權利。
Q3:因為男方嫌棄女方,所以想把兩人的孩子帶走,不與女方同住. 男方的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如情況不嚴重,屬家庭內部矛盾,如離婚可涉及子女撫養權歸屬。
Q4:由於男方2年來一直要吵著與女方離婚,且沒給女方錢治病,導致女方生氣,使女方的病情惡化,造成生活不便. 如將男方告上法庭,男方是否要給女方精神損失費?
:如不起訴離婚,不能索賠精神賠償,但可起訴要求對方付扶養費。
女方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重病無勞動能力須配偶扶養,否則訴訟有難度。
⑹ 關於夫妻之間的法律
北京專業婚姻律師溫馨提示:不知您想問的是夫妻關系之間哪一方面的法律,我簡單陳述幾個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⑺ 律師針對夫妻婚姻關系如何調取
你好,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如果已起訴,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向民政局調查,允許調查的可能性大些;
2.如果尚未起訴,憑律所函及介紹信去民政局調查,看各地情況不一樣,有的可能給查有的不給查;
3.也可以憑律所介紹信去公安局調查常住人口信息資料,個人資料里會有夫妻一欄,可以查到另一方,但僅限於夫妻戶口在同一處的情況。
上海嘉之會律師事務所
⑻ 婚姻家庭律師的服務內容一般有哪些
一、婚姻家庭法律咨詢
二、起草審查法律文書
三、婚前婚內財產見證
四、夫妻共同財產調查
五、參與協議離婚談判
六、監管共同財產分割
七、代理離婚訴訟
八、代理遺囑見證執行
九、代理遺產監管
十、代理生效判決執行
十一、家庭個人法律顧問
⑼ 涉及家事的法律常識都有哪些
1、法定繼承情況下,繼承人有順序之分嗎?
當然是有的。按照《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法律上哪些情形禁止結婚?
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在傳染期的乙肝病人、患愛滋病、弱智病人、嚴重精神病人)。
3、哪些情況屬無效婚姻?
(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審理時已到法定婚齡的,可不認為無效。
4、新婚姻法規定有可撤銷婚姻嗎?
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法律規定了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5)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6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7)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哪些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的〈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資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哪些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8、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分配嗎?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哪些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遺產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⑽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識有哪些
1到私人診所就醫出現意外,算醫療事故嗎?
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的主體應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私人診所沒有執業許可證,不屬於醫療機構。因此不算是醫療事故。
2 醫院租房給他人行醫,出現事故誰負責?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的設立必須經過注冊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院租房給他人行醫,患者無法確知該門診與醫院的關系。因此醫院應負賠償責任。
3 醫療事故與醫療意外有區別嗎?
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而醫療意外則是指由於患者的特殊體質或者異常病情而發生的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
4 醫院有權拒絕收治危重病人嗎?
我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都明確了對病人的救治義務,醫院不得拒絕對危重病人的急救處置。
5 醫院不準轉院導致患者傷害要賠償嗎?
醫院不準轉院導致患者傷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你在街頭看到有人兜售小國旗,你一定要知道這種小國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允許使用的。如果你僅僅是想裝飾你的案頭或房間,那麼請你使用鮮花,而不要使用國旗。
2.如果你現在還很年輕,卻很關心年老後的退休金問題,那麼你首先應該關心的是你的單位是否已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將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3.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麼這個孩子當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須充分保證他的一切權利得以實現,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個司法人員,他張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領,並且步步緊逼向你要錢要物非要幫你辦什麼事不可,那麼這個人可能就是冒牌貨,你要當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發現被盜,你的第一個任務是馬上報案,然後等待公安人員勘查現場。你千萬不要急著去看家裡丟了什麼東西而貿然闖入,有時候破案的線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壞的蛛絲馬跡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筆饋贈,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讓你的父母給你寫下字據。因為將來一旦有糾紛,法律可只認證據。
法律小常識二
1.如果公安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濫用職權、刑訊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機關的信訪部門。
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該了解以下幾種案件的收費情況。離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繳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案,每件繳納50元到100元。財產案件,以爭議金額的百分比繳納。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萬元,按4%繳納;5萬元至10萬元,按3%繳納;百萬元以上,按0.5%繳納。勞動爭議案,每件30元至50元。
3.如果你面臨著一場因你缺席而判決的對你不利的官司,那麼你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法院傳喚方式不合法,即沒有用傳票,或者傳票沒有依法定方式送達給你,法院送達傳票必須有回證。你以此為理由提出申訴,就可能贏得法院重審此案。
4.如果你是位女性,當你在公共場所受到騷擾時,你要義正詞嚴地大聲抗議。膽怯和忍氣吞聲只能引來更肆無忌憚的騷擾。
法律小常識三
這些招聘行為被禁止:
1.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錄用標准(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和崗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