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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識講座提綱

發布時間: 2022-07-01 16:34:48

Ⅰ 求法學畢業論文提綱,刑法方向的。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啟蒙思想家反對封建專制刑法的產物,起源於著名的英國大憲章,而法國刑法典被認為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直接淵源。最後指出了現階段我國適用該原則需注意的一些問題,希望今後有關人員在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取捨與完善的問題上有更多新穎合理觀點的提出。
[關鍵詞] 罪刑法定原則 基本內容 人權 刑法權
我國於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3 條規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 不得定罪處罰」,這就是我國刑法所確定的三大基本原則中的罪刑法定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
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十分豐富與精深,它是啟蒙思想家反對封建專制刑法的產物,其理論基礎在於三大原則:
1.啟蒙自由主義。洛克認為,人們原本生活在自然狀態中,在這種狀態之下人於人之間是自由平等的關系,根據自然法他們享有人生自由權和財產權,同時也不能侵犯他人的這些權利。但每個人的這種權利會受到他人侵犯。因此就需要制定一定的法律規范來保障他們享有的各種權利,為罪刑法定原則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論基礎。
2.三權分立說。孟德斯鳩認為,立法、行政、司法應該分立開來,各自行使自己的權力,不受其他機關的干擾。三權分立,使法官成為機械的適用法律的工具,從而限制了法官解釋法律。這樣既保障了人權自由,同時也避免了法官的擅斷,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
3.心理強制說。近代刑法學大師費爾巴哈認為,所有違法行為的根源都在於趨向犯罪行為的精神動向,動機形成源,它驅使人們違背法律,因此應建立制止犯罪的第一防線——道德教育;第二防線——求助於心理強制,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發生。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
罪刑法定原則(也稱罪刑法定主義)在近現代已成為一項世界公認的刑法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刑法學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不斷向前發展,經歷了從不實行到相對實行,由相對實行到絕對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本身也發生了許多微妙的變化,日益緊隨時代的進步而演繹出新的含義,目前,主要說來,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成文法的明確性
刑法法律的制定必須條文規范明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明確性要求立法者必須具體的明確規定刑罰法規,以預先告之人們成為被懲罰的對象的行為。
(二)刑罰適當性
刑法適當性,又稱作適當處罰性,即指刑罰法規規定的犯罪和刑罰都應該被認為適當,這是針對法規內容而言的。刑法規定的適當,對某一行為作為犯罪規定刑罰有合理的根據。刑罰規定的犯罪,應順合以行為時確實是否需要刑罰處罰的刑法為前提。
(三)禁止適用事後法
禁止適用事後法即不允許在法律規范施行後對法規施行前的犯罪行為予以處罰,又稱為「刑法無溯及效力」。法無溯及既往效力,從而符合了「不知者無罪」這一俗語。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必須預告由法律規定犯罪與刑罰並公之於眾,以便人們所遵守,但隨著刑法的不斷完善,其溯及力的確定多為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在新法為輕的情況下刑法具有溯及力,這是保障人權的要求,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刑法的權威與統一性,實現刑法預防犯罪的目的。
(四)絕對禁止或排斥類推適用
類推推理是把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事項,比照刑法中最類似的事項加以解釋的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則下,類推解釋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內容「解釋」進去是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相斥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則使得刑法的適用禁止類推推理,但刑法又是不斷與時俱進的法律規范,在禁止類推適用的范疇內發生了些許微妙的變化,即從完全否定類推到容許有限制的類推適用,即在有利於被告人場合容許類推適用,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重大進步。
(五)絕對禁止不定期刑,實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隨著時代發展,社會變遷,刑法學說的進化,絕對罪刑法定的學說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不斷得到修正。絕對確定的刑種和刑期,會使法官只根據法條而不顧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會危害程度判處相應的刑罰,不利於刑罰的正確適用。若刑法中存在沒有規定刑期的自由刑,罪犯服刑期長短的權利完全由行刑機關掌握,這會喪失刑法保障人權的機能。所以法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許絕對的不定期刑。因而從根本上應確立相對不定刑期,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其考慮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裁量刑罰,從而不偏斥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與本質。
(六)排斥習慣法的適用
刑罰僅僅只能依據成文法規,刑罰的根據只在於成文法,而不依據習慣,道德,風俗,民間法來決定。這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當然結論。
三、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現實理論依據
(一)社會主義民主要求實行罪刑法定原則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與基礎, 法治是民主的體現與保障。在歷史與現實中, 沒有無民主的法治, 也沒有無法治的民主, 法所反映的應當是人民的公共意志, 由人民掌握主權的國家制定的, 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記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刑法即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制定。由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刑法的過程, 就是實現人民群眾意志的過程,那麼對於何為犯罪及如何處置犯罪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從而保證人民意志的實施貫徹,那麼這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員不能對刑法作不合理的任意解釋。

Ⅱ 分享一下你的司考經驗吧!!!

一、歷年考試的總體情況

發展趨勢:(1)復合化的趨勢;(2)從單純考察識記能力轉向以識記能力為基礎的綜合能力的考察;(3)題目的設計中考點更加隱蔽、陷阱增多。

命題呈「三化」走勢。(1)科目上學院化;(2)客觀題主觀化;(3)主觀題靈活化;(4)考點綜合化。

二、穩中求變的2010年司法考試

1、規律與變數

到2010年,司法考試已經走過了9個春秋了,其基本格局和考試風格都已然定型,與2009年相比,除了一些新的法規加入外,2010年考試的內在實質並沒有變化。司法考試三大鐵律:「重者恆重」、「新者恆考」和「綜合創新」並沒有改變,只是今年在考查方式上的更加強調實務性、綜合性,同時,理論化色彩依然不斷增加。2010年度,除了卷四的刑訴題略有爭議外,民法、民訴和刑訴的難度還是保持著原狀。刑法的「四階段」和「三層次」的理論之爭在2010年塵埃落定,刑法的考察難度再次回歸,一些基本的有爭議的總則方面的知識雖表面上被弱化,而事實上在刑法分則中進行了隱晦考察,2010年卷一中的內容還是保持「重者恆重」,卷一突破100分依然是有希望的!面向變化多端的2011年司考,2010年司考的布局和難度值得關注!

2、各科分值

2010年整個試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計及格線按照慣例也是360分。由於2010年司考大綱的結構小幅調整,具體科目的分值則有一些變化:

2010年各個學科的具體分布如下:

科目 2009分值 2010年 2011年預計

理論法學(含法治理念) 23+23+10+5+20+25=106分 91+25=106 保持不變

經濟法 35分 35 保持不變

三國法 12+15+17=44分 12+15+17=44 保持不變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10分 10 保持不變

刑法 58+22=80分 80 保持不變

刑事訴訟法 52+21=73分 73 保持不變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 40+20=60分 40 略有改變

民法(含知識產權法) 57+11+22=90分 90 保持不變

民事訴訟法(含仲裁法) 46+20=66分 66 保持不變

商法 36分 56 略有改變

卷一整體上保持穩定,個別學科有小幅的調整,最大的突出特點還是在開篇五題考察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共考察5分。法理學依然強勢,仍然是23分,憲法學和2009年持平,考察了23分,與法理學相當。法制史10分不變,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總體分值與往年持平,考察了10分。經濟法由於《證券法》從卷一移到了卷三,故減少了五分,自2004年以來的40分降為35分。三國法部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在分值上保持不變,分別是12分、15分和17分,總共44分。

卷二中三個學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變,三科分值分別是:刑法58分、刑訴52分、行政法40分。2010年延續三個學科的「刑法??刑訴??行政法」排列方式。

卷三的科目每年都會有大的調整,2010年的突出特點是商法的回升,一共考查了56分,商法開始回暖。民法依然保持穩定,考察了90分。相比之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試中的分值有所回落,考查了 66分,相比去年分值有大幅度下降,已經接近歷年司法考試中的低谷。

卷四的分值分布依然和2010年保持一致,傳說中司法文書依然沒有出現,同時,加大了商法案例題繼的考察。在論述題上,按慣例,卷四第一題綜合考查政治時事題,考點依然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20分。第二題依然是刑法案例,22分。第三題是刑訴法案例題,21分。第四題是民法案例,22分。第五題是民訴案例,20分。第六題考查商法案例,分數多達22分。最後一題是論述題,按照2008年是刑法、2009年是民法,到2010年回歸到行政法的套路,分值25分。

綜上,理論法學的分值彈性很大,如果加上卷四的兩道論述題的話,分值高達106分,完全是一個重量級學科。司法制度部分由於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加入,分值保持不變。刑法部分今年有所下調,但是依然是接近民法的超級大國地位。刑訴73分保持了傳統地位,但是民訴有所下滑。民法部分的總分值高達90分,依然是超級大國。行政法部分,今年加上最後一天的論述題,雖然案例題不予考察,總分數保持了2009年的勢頭。商經法繼續回升,到了91分,預計2011年會繼續保持穩定。

3、考查重心:

2010年試題從總體上看,應該說是「重者恆重」的。傳統的重點突出學科,如民法、民訴、刑法、刑訴,其命題重點都非常突出,考查生僻知識點的題目很少出現。如理論法學部分,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學、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整體上看內容瑣碎,但就每一個學科而言,重點還是比較突出的,法理學和憲法學尤其如此。今年變化最大是商經部分。商法試題都是考查重要考點,沒有偏題。經濟法試題,就具體考點來看應該說也不算偏門,同時,2009年各個小法之間的分值分布合乎邏輯,對重點問題進行了集中的考查。但是,商法案例的橫空出世,也為2011年分值分布帶來了一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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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點和社會熱點理所當然地屬於司法考試的考查熱點,今年表現地更為突出。

「新增必考」,涉及新增法律法規和大綱中新增的理論考點,在2010年試題中得到了全面證明。從理論法學中唯一增加的「法律規則與語言」到法制史中唯一的「謀殺和故殺」,到讓人大跌眼鏡,號稱本年司法考試最簡單一題的司法制度中檢察官的要求中把「嚴明」改為「文明」,這些理論考點的考查力度都很大。至於新增法規,如經濟法的《城鄉規劃法》、《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侵權責任法》等都進行了考查,而且對新增考點的考查往往比較簡單,只需掌握法條的規定即可。

社會熱點方面,比如經濟法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問題進行的考察,就體現的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如何對銀行業進行監管,以預防和應對金融危機的問題等都得到了命題人的青睞。

4、試題難度:

試題難度是每年參考考生都會議論的話題,也是下一年度的考生非常關心的問題。那麼,2010的試題難不難呢?根據很多考生的反映以及我們的深入分析,可以說,今年的試題在整體上不難,比2009年保持平衡。

首先是卷一和卷四,大家普遍認為不難。卷一本來就沒有難度,以往考生覺得難,主要是因為考題太偏、考點太分散,今年相對而言重點突出。卷四試題難度不大,加上很多重點。特別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模板和行政法論述題的考察都是此前一再強調的,考生覺得簡單也在情理之中。

比較有難度的是卷二和卷三,傳統上這屬於司法考試中比較難的部分,因為民法、刑法、行政法這些科目本來就理論艱深,民訴、刑訴的法條又是非常之多,考生學起來比較吃力。但是這些科目重點突出,考生如果功夫下足,復習到位的話,不會覺得很難。尤其是,今年的刑法試題回歸到之前的難度,對於廣大考生而言有所畏懼。民法試題盡管爭議較大,但就試題難度而言,實在是比較平常。

5、試題爭議:

瑕不掩瑜,司法考試試題和答案歷來有爭議,只是今年從卷一到卷四,爭議試題無處不在。更重要的是,其中很多爭議不是由於觀點上的差異,而是由於試題設計缺陷或者答案與現行法不符,屬於真正的錯題。很多人感受到的2010年試題的難度,不是因為本年度試題真的有難度,而是因為很多試題爭議太大,搞得考生無所適從。就此,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司法部應該安排更專業的命題人來出題,二是考生應該更加註重應試技巧。

歷史總是驚人的重復。因此,每到分析真題的時候,總有人在慶幸,慶幸自己掌握了司考考查的三個鐵律:重者恆重、新增必考和綜合創新,在復習思路和復習策略上有所調整,也總有人在抱怨,抱怨今年司考的題目質量太差,但是背後的卻是,難題和偏題只是考生到600分的障礙,而不是360分的絆腳石,因此,只要認真總結真題中的經驗,才能真正提升自己,從而為2011年通關打下基礎。

Ⅲ 法制教育講座材料

法制教育講座講稿
老師們、同學們:你們好!
今天,很高興能參加我們學校的這個法制教育講座。舉辦這個法制教育講座很有必要,也很及時,目的就是要通過這個講座,讓同學們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忥,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少年。今天,我主要講四個問題:
一、未成年人為什麼必須學習法律知識?
二、「違法」「犯罪」的概忥與區別。
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強自我防範意識。
一、未成年人為什麼要學習法律知識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在案件數量上急劇增加,而且犯罪成員在案犯總數中所佔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齡相對提前。僅從我區的實際來看,在我們辦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盜竊案、搶劫、打架斗毆等案件居多,大部分行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為是犯罪行為。因此,未成年人必須加強自身法律知識的學習,通過學習法律知識使自己了解什麼是違法和犯罪,哪些行為構成違法與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同時,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違法」「犯罪」的概忥與區別
違法和犯罪這兩個詞,同學們一定不會陌生,但是它們的聯系和區別同學們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據我們的辦案調查情況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對法律的無知。什麼是違法呢?我們通常所講的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中所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嚴重不良行為,即: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上述列舉的行為中,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這一行為希望同學們引起注意,同學們可能會對此不以為然,但這也是違法行為;還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在學校也是時常發生的,據我們了解,一些高年級的同學會向低年級的同學強行索要錢財,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同學們不要害怕,要敢於檢舉揭發,同這些違法行為作斗爭。那麼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呢?一方面對違法行為較輕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和學校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什麼是犯罪呢?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徵:
(一)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律的行為,即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
(三)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因體力、智力已相當發展,並有一定社會知識,已具有分辯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動、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展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於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在這里,我給同學們舉個案例:去年,在烏橋村發生一起案件,外來民工學校的五名同學相約到田野里玩,遇到天下雨,於是一起到一家廠里躲雨。當他們看見這家廠里閑置的電機時,便回家拿來手鉗、改刀、扳手等工具,將電機撬爛,把裡面的銅線取出拿去賣掉,後來被公安機關查獲。在這起案件中,三名嫌疑人剛滿十五歲不滿十六歲,另外兩名同學更是才只有九歲。同學們說,他們的行為夠沒構成犯罪?很顯然,他們五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按照刑法應該被刑事拘留,甚至會被判刑。但是由於他們未滿十六周歲,只能由父母監管,但是在他們的人生道路上將會永遠的留下一條犯罪記錄,如果今後他們想靠大學或是到部隊當兵,或者到公司上班,都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時他們的父母將會代替他們賠償別人的損失。同學們:違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什麼?我們姑且不談犯罪給社會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他們的父母,辛苦半輩子,含辛茹苦撫養成人為了什麼?是望子成龍啊,這下可好這條龍飛到監獄去了,他們的心在流血啊。而最主要的是對他們自己的傷害,理想前途沒有了,人格尊嚴沒有了,自由生活沒有了,當他們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貴,失去了生活才知道生活的美好,失去了生命才知道生命的價值。面對著鐵窗電網警衛,他們想到的是遲到的後悔和深深的懺悔。
我知道有的同學其實很聰明,但他不用在學習上,而是用在調皮搗蛋上,喜歡逞強好勝,有事沒事惹一下其他同學,比如別人走路時他突然伸出一隻腳將別人絆倒;有些同學喜歡打架,將別的同學打傷;有些同學不愛護公物,故意毀壞公共場所的物品;有些同學以大欺小,沒有錢買東西吃、沒有錢進游戲室就強行向弱小同學索要等等行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你這一逞強就有可能將自己玩進牢房。所以在這里我要告訴同學們平時一定要聽老師和家長的話,遵紀守法,什麼游戲室、網吧、舞廳等地方,同學們千萬不要進去,因為那種地方很容易接觸到一些不健康的東西,從我們辦案實踐中發現很多這樣的案例:有些平時表現較好的學生,就是由於在游戲室、網吧、舞廳等地結識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後就被帶壞,最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前段日子在我們鎮上剛宣判了一起案件,兩名主要嫌疑人一個被判無期徒刑,一個被判了12年。其實他們也就是為了生活中的一點小矛盾幾句話和對方過不去,就咽不下這口氣,一定要去出頭。結果一刀下去就將對放的生命結束了,自己的一生也給葬送了。被判無期的那名嫌疑人也就20歲左右,比同學門也大不了多少啊。
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
1.以自我為中心的意識強,社會責任意識差。多數青少年犯原在家庭中是「小皇帝」,長期生活在「大家圍著轉」的家庭環境里,家長對其處於服從地位,千方百計地滿足他們的各種願望和要求,結果使他們逐漸形成了以自我為中心的意識,為所欲為,十分任性,自私、貪婪和霸道。他們只注重自己的享受,只想自己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卻不顧及他人或社會的利益,更別說什麼社會的責任,為社會做什麼有益的事,什麼扶危濟困,見義勇為,愛心,都與已無關。這種人崇尚金錢,追求自身利益,追求高消費,爭強好勝而缺乏進取精神,甚至為了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
2.獨立意識強,承受挫折能力差。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大多一帆風順,受到家庭的過度保護,始終被別人圍著、護著、捧著,想獨立,想自己做主做些事情,想自己主宰世界,但他們從未嘗過「逆境」滋味,不知道世事的艱難。在日常生活中,他們不能控制自己的不良行為習慣,甚至不能應付一些較小的挫折,心理承受力非常脆弱。他們在遇到挫折時,往往表現出過分的失望、焦慮、沮喪情緒,甚至意志消沉,自暴自棄,不能客觀地分析自己原因和客觀情況,使挫折的負面影響在其身上表現得非常明顯,在不良刺激的誘惑或社會上不法分子教唆下,萌發違法犯罪的忥頭,走上犯罪道路。
3.情感豐富,自我控制能力差。現在的青少年大多是獨生子女,無兄弟姐妹,他們在父母的過度呵護和嚴格的監控下,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緊張的學習,他們渴望朋友,渴望交流,渴望了解社會,接觸社會,但由於他們辨別是非能力不足,自我控制能力差,感情易沖動,敢愛敢恨,敢做敢為,在日常生活中常交上一些「情所意合」、夠哥們、講義氣的朋友,在他們的熏陶下,人生觀、價值觀發生偏差,他們講究吃喝玩樂,追求享受,他們只關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慮別人的感受和社會的利益。當自己得不到別人尊重、自己的需要得不到滿足時,便相互對立,仇恨,大打出手,甚至報復、傷害、故意殺人犯罪。
4.模仿能力強,辨別是非能力差。多數未成年獨生子女自我意識較強,在社會交往中具有探索未知、學習新鮮事物,模仿他人行為的求知慾,但由於他們年幼,缺乏是非辨別能力,把壞的當成好的,把腐朽當作神奇。把打架當成勇敢,把酗酒當作豪爽,把一起干壞事當作義氣,把揮霍當作瀟灑,把吸毒涉黃當作探索。這些人極易被社會上存心不良的人拉下水,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5.好逸惡勞心理突出,吃苦耐勞艱苦創業精神差。多數青少年從小生長在「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優越家庭環境里,許多父母過分嬌慣溺愛和遷就子女,盡可能多地給子女錢,供其揮霍,他們不知父母的艱辛,不知掙錢的不易,不知節儉,不知創業的艱難。養成了坐享其成,好吃懶做、自私任性、冷酷殘忍、乖戾蠻橫、脾氣暴躁,以及鄙視勞動、厭惡勞動的不良品格。他們隨著年齡的逐漸增大,他們的物質享樂慾望不斷膨脹,他們賴以生活的經濟來源,不能滿足他們貪得無厭的需要時,便會鋌而走險,就會用違法犯罪行為去維護好逸惡勞的習慣,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強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條的規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範意識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過加強文化修養和法律知識,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後應通過法律途徑,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未成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范。
實踐證明未成年人一旦養成了種種不良習性後要矯正過來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費更大的力氣,因此,未成年人就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和學習中,處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規范,遵重社會公德,從小養成良好習慣加強自我修養,自我調節、自我完善,自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
(二)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意識。
自尊、自律、自強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也是未成年人進行自我防範和贏得社會保護的途徑。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墮落,外界再怎樣幫助,也是無濟於事的。
(三)增強辯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學好知識,豐富社會生活經驗,鍛煉各種能力,才能對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還要加強鍛煉身體,增強體魄,這樣有助於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時候,及時逃脫或者進行正當防衛,不至於受犯罪行為的隨意侵害。
(四)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
未成年孩子對犯罪的自我防範,除以上講的,還必需懂得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應該採取哪些措施。根據實踐經驗,我們建議同學們如果在遭到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的時候,切切要記住兩點:
第一、同學們要以躲避免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為自己的首要任務,不提倡你們去同違法犯罪分子面對面博斗,比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後設法擺脫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報警。
第二、如果同學們發現自己正在或已經受到非法侵害的就應該採取正確的途徑解決。如及時向同學、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報告,由家長、老師或學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報告。不要怕你報告了他們的不法行為後會遭到報復,你越是膽小害怕,他們就越膽大妄為。同時,當你開始與同伴在一起玩時發現同伴有犯罪意圖時,你應當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話,你就要趕快想辦法遠離他,千萬不能為了哥們義氣跟著同伴,因為你一旦跟著去,即使你沒有動手,你也難脫干係。因為受害人不管你具體有什麼行為,他只說共有多少人實施了犯罪,你們這些去的人即使沒動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們的同學以後如碰到這種情況,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要惹禍上身。總之同學們如遇上不法侵害時,不要害怕,一定要沉著、冷靜,機智勇敢,要敢於檢舉揭發,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我們要堅信邪不可能壓正的道理,干壞事的心總是虛的,害怕的應該是他們。
同學們,今天你們是在校的學生,明天是祖國建設的棟梁,作為一名學生,有這樣美麗的學校,有這樣高素質的老師,有這么好的教育質量,你們是幸運兒,你們應珍惜光陰、努力拚搏。祖國需要你們,明天是你們的!
謝謝大家

Ⅳ 急求!!!《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發言提綱和心得體會 各位幫幫忙啊~~~謝xie!!

一、開庭准備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設一名首席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獨任組成,另設一名書記員。(一)查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報告到庭情況。 ——書記員(二)宣布開庭紀律。——書記員為了維護仲裁庭的庭審秩序,保障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參加仲裁庭庭審的人員應當遵守如下紀律: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內安靜、庄嚴、不許喧嘩、吵鬧。不準吸煙。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攝影和進行其他妨礙庭審的活動。2、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辯論問題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的主持下,圍繞爭議的要點進行。未經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允許不得發言。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3、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後,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按缺席仲裁處理。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理區,不準發言和提問。5、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旁聽人員將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關閉或置於振動狀態,在庭審期間不得隨意接聽手機。6、如有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仲裁員及工作人員有權勸告或制止;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退出仲裁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報請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報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核對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詢問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否明確;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參加庭審的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異議。(當事人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家庭住址。委託代理人身份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業。)詢問當事人是否有證人到庭(如有證人到庭,請證人在庭外等候)。——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 二、開庭審理(一)宣布仲裁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並宣布案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款的規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申訴人×××訴被訴人×××、第三人×××(案由)勞動爭議一案現在公開(或不公開)開庭。(二) 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本次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員×××組成或仲裁員×××獨任審理,書記員由×××擔任,負責庭審記錄工作。(三)告知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送達的受理材料和應訴材料中均載明了當事人有關仲裁的權利和義務,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不再向當事人宣讀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四)詢問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是否要求申請迴避(先申訴人,後被訴人、第三人)。——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可向當事人解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迴避:1、仲裁庭組成人員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2、仲裁庭組成人員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3、仲裁庭組成人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如果當事人均不申請迴避,則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均不申請迴避,本次仲裁庭依法對本案擁有審理權。 三、庭審調查(一)主持當事人陳述,按先由申訴人(代理人)陳述申訴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也可宣讀申訴書),再由被訴人(代理人) 進行答辯(也可宣讀答辯書)、第三人(代理人)進行陳述的先後順序進行。——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二)歸納爭議焦點。根據申訴人的申訴、被訴人的答辯以及第三人的陳述意見,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如下:……。詢問當事人對仲裁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告知當事人在以下的庭審調查及庭審辯論等活動應圍繞爭議焦點展開。——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三)證據質證。分兩種情況:1、庭前已經進行證據交換的,可當庭宣讀質證意見,並征詢當事人是否有新的質證意見補充(但當事人不能推翻證據交換過程中的質證意見)。如當事人沒有新的質證意見補充,證據質證程序結束。2、庭前未進行證據交換的,可按照先由被訴人對申訴人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對申訴人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再由申訴人對被訴人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對被訴人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最後由申訴人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被訴人對

Ⅳ 初中學生法制課講座講義急急

年輕的心
——法制講座心得體會
微051 居嫻靜
「人生的道路雖然漫長,但緊要處常常只有幾步,特別是當人年輕的時候。行動往往決定一個人的命運,播下一個行動,你將收獲一種習慣,播下一種習慣,你將收獲一種性格,你將收獲一種命運。」
當我們漸漸長大,才發現,年輕的心是那麼脆弱,那麼容易沖動。那所謂的成熟不是成熟,是自以為的成熟。我們渴望生活在一個充滿和諧而又充滿愛的社會,然而,總有一些不如意,總有些傷心的事發生。也許,在我們審視別人的時候,更多的是需要問問自己的心:在生活中,你學會寬容了嗎?在生活中,你學會尊重了嗎?
也許,是年輕的心太過單純了,缺乏細膩的情感,也許,是不曾經歷過生離死別的痛苦,才忽視了生命的寶貴。每個人都應該珍惜生命,因為你不僅僅是為自己活著,更是為你所有愛你的人活著。「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那麼,這世界更多了一份和諧,多了一份安寧。
偶爾去圖書館,翻看幾本戰爭年代的故事書,那些為了和平而犧牲的人們感動著我們,那些為光榮的事業而獻身的事跡觸動著我我們,我想:那是凈化心靈的一種方式,是提高自身覺悟的一種方式,年輕的我們有必要去試試。
年輕的心,要學會堅強,風雨過後,眼前會是鷗翔魚游的天水一色。走出荊棘,前面就是鋪滿鮮花的康莊大道,登上山頂,腳下便是積翠如雲的空濛山色。在這個世界上,只要你有心,就一定可以找到想要的風景!
年輕的心,應該是充滿愛的,像一輪太陽,能給人無限的溫暖;像一泓清泉,給人絲絲甘甜;像一陣春風,給人帶來無限的美好。
當法制意識占據了我們年輕的心時,我希望每個人都用心對待,這世界一定更加美好!
別說自己不幸福,知識你還沒感悟到,出生是一種幸福,品位人生五味是一種幸福。用年輕的心去感悟幸福吧,你會發現幸福真的不是遠在雲端的小鳥,她句跳躍在你身旁,你甚至可以一數身上的翎毛——只要用心,用心去感悟。

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愉快安度暑期

——豫園街道「法律進社區」法制講座活動通訊稿

隨著法治社會進程的不斷推進,各級政法紛紛開展社區居民普法活動,以增強居民的法律意識,豫園街道也不例外。8月7日下午,在光明初級中學禮堂舉辦了豫園街道「法律進社區」法制講座活動。

來自豫園街道20個居委的100餘名中小學生和文教幹部參加了這次講座活動。豫園街道有幸邀請了黃浦區司法局蔡志雄老師為社區青少年獻上了一場主題為「青少年自我保護」的講座,講座中蔡老師以生動的語言、豐富的案例,強調了暑期中青少年自我保護的要點,使在座的各位學生受益匪淺。講座結束後,街道又向在座的中小學生播放了一場愛國主義主題教育電影。

暑期法律宣傳活動主要針對社區青少年群體,從他們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出發,安排講座主題,滿足青少年對於基本法律知識的需求。

普法宣傳活動一直是豫園街道社區活動的主要內容之一。通過「法律進社區」系列講座活動,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幫助居民懂法、守法,並且在必要的時候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錦州開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為萬餘人次解法律困惑

作者:本報記者 孟錦陽報道 (2008年3月24日)
本報訊 3月21日,記者從錦州市司法局獲悉,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力開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作了大量扶弱濟貧工作,取得了喜人成果。
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錦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務窗口的作用,認真接待來電來訪、法律咨詢,耐心聽取來電來訪咨詢群眾的問題,熱情細致的解答。特別是老百姓咨詢的民生問題,法援律師的解答一定讓其聽懂、滿意。近年來,平均每年都接待解答來電來訪11000多人次。
同時,不辭辛苦,盡力辦理涉及民生問題的法援案件。對於老百姓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請求給付工傷待遇;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付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盲、聾、啞等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因家庭暴力婦女受到侵害引起婚姻家庭糾紛的;因假種子、假化肥等坑農事件引起糾紛的;征地、拆遷侵犯居民、農民合法權益的;其他大量與公民基本生存或生活條件密切相關確實需要提供法援的民生方面的案件,法援中心及時立案,及時指派律師給予辦理,伸張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中心每年都辦理民生法援案件100多件。
除此,錦州市法援中心與錦州市司法局基層處聯動,依託基層司法所,大力做好民間糾紛的預防和調解,使涉及民生問題的糾紛調解解決在訴訟或矛盾激化之前,通過法援調解服務,促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盡快化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擇,當你正處於十字路口不知道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做出如何決擇?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選錯了道路使自己後悔一生,當然尤其是我們青少年.
由於這方面的原因,學校為我們組織了一節法制教育課.這對於我們來說真可畏意義重大.
我認真地聽完了這次報告會的內容,給我的感觸很深.做這個報告會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員,不僅如此,他們都是擁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輕青年.他們為我們講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這條不歸路的,又是如何的後悔與失去自由的無奈和悲哀.
他們用自己犯的過錯來警示我們——這些正處於美好青春年華的少男少女們,這些正享受著生活的美好與自由的可貴的我們,告訴我們要從小樹立省法律意識.遵紀守法,要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社會上的好公民.同時還告訴我們要慎重交友並無論處於何時何地都不忘父母對我們的恩情.這是一個處於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發自內心的悔恨和領悟.他想把這些道理傳達給擁有自由的我們.這對於我們來說是有很大的啟發,甚至可以產生心靈的震撼.
聽完這節課,我想這對於我以後的人生道路起著巨大的作用.它給了我許多真理和啟發,告訴我要想成才必先學會做人,我會一直受用!
聽了今天的報告,我感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什麼呈上升趨勢,主要是他們法律意識淡薄,有的不懂法,還有的不知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什麼是自己應有的權利,什麼是自己應盡的義務。沒能真正理解遵紀守法的重要意義,不能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要培養未成年人的自覺法律意識,首先應組織未成年人系統學習法律,多形式組織未成年人學習新《憲法》、《刑法》、《刑訴法》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等法律條文,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與一切違法犯罪的現象作斗爭。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注重引導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徵,調解自己的情緒,加強自己抗挫能力的培養,以適應社會上各種環境的考驗。因為,未成年人正是長身體的時期,他們已開始產生強烈的獨立意識,不想事事依賴成人,想獨立去處理一些問題,但是,他們的認識和判斷能力又跟不上獨立意識的發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執使自己的行動帶有很大盲目性,這就需要我們成人對他們進行整體引導,逐步提高他們能分析和去解決問題的能力

Ⅵ 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識

學校和家庭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和引導是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或受犯罪分子傷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包括:(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1)糾集他人結伙打架滋事,擾亂治安;(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6)多次偷竊;(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3、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以上第一條、第三條),可以怎樣解決?

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5、在別人打我時,我該怎麼做呢?

如果是同學之間發生輕微的摩擦,要盡量冷靜處理,決不能採取極端的方法去報復,如果雙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學校教師反映情況,由校方進行處理。如果是社會青年無端毆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脫身,然後及時打110報警,不應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於對方的原因引起互毆,而在互毆中將對方打傷,為什麼只追究我的責任,不追究對方的責任呢?

這類問題,司法機關在辦案中經常遇到,許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麼也不明白自己只是還手反擊,將對方打傷,而只追究自己的責任,對方卻沒事。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傷害只有達到輕傷時,才構成犯罪。即便對方也將你打傷,但你經過法醫鑒定,結果為輕微傷,而你將對方打成輕傷,那麼對方不夠成犯罪,而你卻構成犯罪。因為故意傷害罪是以結果論,看所受傷害的結果:達到輕傷才構成犯罪,達不到輕傷不構成犯罪。

7、怎樣拒絕別人的要求一起去違法犯罪呢?

一是要明辨是非,極力勸阻。二是勸阻無效,自己堅決拒絕。三是如被迫,應及時報案。四是積極向家長、學校、警方報告情況。

8、在校女生如何保護自己?

一是平時盡量少和社會不良青年及校內有不良傾向的學生接觸。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為舉止。三是外出時盡量結伴而行。四是遇到情況要巧妙周旋,會自我保護。五是拒絕陌生人的好意。

9、自然人犯罪與年齡的關系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0、在遇到社會青年或者高年級學生向我們要錢如何處理?

首先,如果是社會青年向在校學生要錢,應當及時向學校老師、家長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報案,以便盡快處理。既不能自己拿刀來解決,也絕不能逆來順受,從而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其次,如果是高年級的學生向低年級學生要錢,可以向老師舉報這種行為,不能幾個同學結伙來抵抗或者報復要錢者,否則很容易在不知不覺中走向犯罪。

11、在遇到同學欺負自己時該怎麼辦?

在遇到同學欺負或者發生小摩擦時,要冷靜並正確地處理矛盾,可以向教師及時反映情況,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決。

12、刑法對故意傷害罪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3、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其他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未成年人對犯罪如何進行自我防範?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是指個人為減少被害可能性,進行自我保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未成年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范;②樹立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③增強辨別和自我保護的能力;④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Ⅶ 刑法論刑法的基本原則論文提綱3000字怎麼寫

基本原則論文提綱3000字的話,可以根據具體的內容分為別類的進行闡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