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知識產權心得體會 論文
知識產權的稱謂來源於18世紀的德國(注3),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這一學說被廣泛傳播,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注4)。對我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外來語,是對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種翻譯。從國際上看,對規范知識產權領域立法、執法和一般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本身並未給知識產權下概括性的定義,它們只是規定列舉了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范圍和權利種類。對於條約和法律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規定了權利的具體范圍和如何調整此種權利關系、保護此種權利的實現,也就完成了任務。而此種任務的完成,並不意味著排除了應當在理論上在深入對其認識的基礎上給予其合適的理論概括,包括賦予其准確的概念.由於國際上有專門制定和操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談判和各種理論觀點對我國影響頗深。我們在分析當今各類被通稱為知識產權法保護范圍的基礎上,應當首先著力把握被知識產權所保護眾多對象的本質,既注意保護對象的整體本質,又要注意每一類保護對象與它對象的本質差別;然後(或同時)掌握其整體和每類所保護的確切范圍,並將其本質和范圍兩者結合起來,以從整體上把握和理解知識產權及其概念。
㈡ 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論文5000字以上
知識產權法考試參考論文題目
1、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抽象)
2、綜述: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權利及其實施)
3、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與保護模式之關系
4、綜述:物的分類(如古羅馬法關於物的分類)
5、綜述:物權的保護模式
6、綜述:物權的客體與物權保護模式之關系
7、綜述:服務的分類——從服務貿易的角度
8、綜述:服務與信息
9、綜述:信息與財產
10、綜述:信息之上的權利
11、綜述:作品與人格
12、綜述:原件、復製品(臨摹)與知識產權的行使
13、綜述:資料庫之上的權利
14、綜述:著作權之內容
15、綜述:專利權之內容
16、綜述:著作權內容與專利權內容之區別
17、綜述:商標權侵權理論與案例
18、綜述:商標權和商號權之沖突解決
16、綜述:未注冊商標與權利
17、綜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
18、綜述:商標與平行進口
19、綜述:商品化權的權利性質以及案例分析
20、綜述: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1、綜述:遺傳資源的內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
22、綜述:遺傳資源的歸屬以及案例分析
23、綜述:遺傳資源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4、綜述:傳統知識的外延
25、綜述:傳統知識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6、綜述:知識產權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以及案例分析
27、調查:各地地理標志的保護現狀與對策以及案例分析
28、調查:各地傳統知識的保護措施與問題以及案例分析
29、調查:民間文藝的保護措施與經濟效益的實現以及案例分析
30、調查:城市知識產權戰略
31、調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㈢ 求一篇關於知識產權的論文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餘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餘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佔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我國建立並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於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佔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於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 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鞏固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以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3)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科技以人為本,人才是國家的第一資源。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越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作,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繼續加強對各級政府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工作。
(4)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近年來,美國將打擊盜版等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其中媒體盜版是重中之重。同時,它們根據現代標准改進美國知識產權法規——特別是刑事懲處手段,包括通過修訂及更新美國簽署的雙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條約,讓盜版者及偽冒者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也應注重在尋求傳統知識資源的聯合保護。當發達國家對全球現代工業知識產權「圈地運動」基本完成後,我們的「傳統知識」便成為新世紀圈地運動的新目標。中國應當積極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保護的同時,積極尋求國際聯合集團式的保護。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樹立品牌 ,增強意識。知識經濟時代,品牌之「名」越來越在於產品的知識含量之高,企業應保持產品在知識含量上的優勢來謀求產品的競爭優勢,只有企業掌握了過硬的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推出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洞悉跨國集團在我國運用的品牌戰略,以品牌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利用國內的資源條件和市場,更要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與市場,進行跨國經營,使我們的品牌發展成為全球化品牌。由於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例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使這些企業在國外的發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們要吸取這些教訓,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否則無異於在扼殺企業在國外的發展之路。
(2)加強申請,促進保護。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表明,每年新技術發明創造的90%以上都會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所以我們可以不斷地更新我們的專利資料庫,對相似技術進行排查並通過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侵權分析,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的研發人員了解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為創新項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開發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3)加大創新,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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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永剛 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其他相關文獻:
1.《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 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劉力 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
3.《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南振興 中國書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駕馭市場經濟》 洪銀興著 人民出版社
5.《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李浩 《國際貿易問題》2005/11期
7.《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式跨越》劉勇 《國際技術貿易》2005/3期
8.《跨國集團在華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呂文舉 《國際技術貿易》2005/4期
9.《知識產權保護的「西學中用」》 《國際技術貿易》2006/1期
10.《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鄭成思 《新華文摘》2006/15期
11.《知識產權-民營企業出口繞不過的壁壘》 夏瑞林《對外經貿實務》2004/6
12.《建立大類出口商品技術標准預警機制的建議》 江榕 《對外經貿實務》2003/9
13.《廣州市大類出口商品技術壁壘預警機制的建立及改進》 江榕等 《世界標准化與質量管理》2004/11期
㈣ 大學經濟法保護知識產權論文800字 在線等
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技術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品的使用許可協議因其獨占的特徵而可能成為損害競爭的威脅。因此,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針對技術所有者的反壟斷訴訟。本文從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入手,分析了兩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協調發展的平衡原則。
關鍵字: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利益沖突,平衡原則
一、微軟公司案件
1 、關於Windows 系統的反壟斷訴訟
美國微軟公司研發的Windows 操作系統在全球市場佔90%以上的份額。1998年5 月18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與20個州的總檢察官對微軟提出反壟斷訴訟,控告微軟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其他軟體商與其進行正當競爭。2000年4 月3 日,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微軟通過捆綁銷售,將IE瀏覽器強加給用戶,在Windows 操作系統中安裝了源代碼,排斥了競爭對手。[1]
2 、第一屏條款的爭論
「第一屏條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軟公司同電腦設備生產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許可合同中規定:要求已經安裝Windows 操作系統的用戶最初啟動計算機時,屏幕上必須顯示關於Windows 統一特徵的(如圖標、圖標的設計風格和尺寸等)畫面。原告稱微軟通過「第一屏條款」濫用了其對Windows 操作系統軟體的獨占權利而損害了設備生產商、消費者、其它軟體生產者的利益。[2]
在這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作為原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認為微軟公司濫用了Windows 系統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的優勢地位,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和整個市場的長遠利益。而微軟公司則堅持自己的權利受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這反映了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獨占性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沖突,是否有一個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說,在反壟斷的視野中,如何能夠體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保護?
二、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利益沖突
1 、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 給權利人以充分保護
知識產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實踐性、可復制性五個方面。以本文關注的角度來看,對市場競爭最有影響的就是其專有性。「專有性揭示的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和支配權所具有的壟斷性或排他性。」[3]
就微軟案件來說,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版權的所有者微軟公司就擁有了對Windows 操作系統使用的獨占性的權利,這是從權利的來源說。在權利的行使方面,由於知識產權以推動社會進步的技術成果為保護對象,因此,大部分的權利人會通過使用許可協議來使其成果社會化。[4] 在這種技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驅使下,法律賦予權利所有者以特權,即通過合法交易成為獨占者。這種「獨占性權利」
的行使所獲得的價格和合同與在充滿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的獲得是不同的。知識產品一旦被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就意味著排除他人同樣的行為。因此,知識產權最終與「非通過競爭而獲取的獨占」地位聯系起來。[5]
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可能會被權利人濫用,進而破壞技術的傳播和創新。
例如,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經濟聯合,限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獲取技術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在許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對被許可人漫天要價,對到期合同之後的技術使用進行限制或者通過索取高價來變相延長合同的期限……這些行為無疑已經偏離了知識產權推動社會進步的本意,也正因為這樣,處於相對方的其他競爭者只得藉助反壟斷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2 、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市場競爭結構的穩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就是競爭機制,一旦競爭機制被扭曲,市場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秩序和市場結構就會遭到破壞。源於自由競爭的壟斷就是扭曲競爭機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場機制本身並不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護競爭機制的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交易公平,以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
對於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來說,反壟斷法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反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6] 在法律層面上,壟斷是行為和狀態的規定性。壟斷首先是一種行為的規定性,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只要該行為的目的是限制競爭,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壟斷也是一種狀態的規定性,它關注市場的集中度,壟斷狀態實質上是市場已達到或超過法律所界定的企業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沒有明顯的壟斷行為,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變壟斷行為為競爭狀態,壟斷狀態本身成為國家強制力的介入點。
[7]
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社會本位」使它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憲法」,承擔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任。雖然大多數情況反壟斷法和其相關政策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實現,但反壟斷法自身卻是以自由競爭的最佳狀態為實現目標。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反壟斷法。
3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一、競爭政策關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長期效率的程度。如果關注短期利益,則會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較為寬容,而如果是注重長遠發展則會較為嚴格的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二、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是因為知識產權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知識產權權利必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三、知識產權自身的經濟特性(邊際成本很低並容易被盜用)。這一點說明在用反壟斷法來分析許可協議條款時,也要注意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性;四、許可協議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橫向或縱向限制競爭的協議。[8]
在本文列舉的兩類有關微軟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無一例外的認為微軟公司藉助對Windows 操作系統許可使用權的獨占,破壞了他們的「競爭權」,因此,應該由反壟斷法對微軟的行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問題是:對於知識產權法特別是版權法中最為核心的商業性為- 許可他人使用被保護的作品究竟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原則。誠然,在技術已經成為市場競爭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識產品所有人獨占權的保護范圍已經越來越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如果在契約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護個人的知識產權,就會更多的「微軟」案件發生。而如果用反壟斷的利刃劈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對於技術所有人來說,就無疑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危機感,甚至喪失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導致加重社會發展成本。簡而言之,一個是反對獨占而另一個是授予獨占。[9] 對於這樣的問題,司法實踐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論中也沒有定論。
三、如何實現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協調發展
1 、反壟斷法的合理原則
反壟斷法的意義在於塑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結構,使競爭主體可以展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出於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現出靈活性,不同時期對同一性質的行為態度不同,這是一國之內;而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也就是保護本國的商業利益,這時反壟斷法又會支持知識產品的獨占性。總之,反壟斷法背後的標准就是經濟發展需要,從國內市場來說,是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圍內,就是在和平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對形形色色的競爭行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基本都確立了「合理原則」。[10]根據合理原則,反壟斷法並不是禁止所有的經濟聯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夠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合並。因此,將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使反壟斷法更好地適應復雜的經濟情況,避免機械的執法可能對正常經濟活動造成的消極影響。[11]
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范中,「合理原則」也同樣適用。因此,有幾個基本的原則不容忽視:首先,不能認為是知識產權導致了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源於競爭制度而非知識產權制度。社會的進步和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本意,所以,並非知識產權的每一種制度都要適用反壟斷法。其次,競爭政策應承認知識產權法體系下認可的權利;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護技術創新者的熱情。最後,盡管存在一些限制競爭的協議,但如果這種協議比沒有協議更能促進競爭,則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沒有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很可能因為沒有任何規定而導致效率的混亂,而且沒有許可協議這種推廣方式,技術成果的社會化也就成為空談了。[12]這三個原則表明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承認知識產權的基本調整是基礎,進而再與反壟斷法銜接。
2 、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觀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因為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法律界的關注。實踐中,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 之後,圍繞知識產權的訴訟不斷增多,在全球貿易一體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和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相關聯是法學研究無法迴避的問題。特別是在技術許可中,隨著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多和保護范圍擴大,許多企業和研究機構陷入一種尷尬處境,本來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落入他人的專利保護范圍,成為進一步開發研究和生產經營的障礙。甚至鼓勵創新的專利制度成為某些人惡意設置「訴訟陷阱」的工具,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例如一台DVD ,從部件到零件,其有效專利達1500件之多。我國的生產商要想順利的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首先要獲得外國專利權人的許可,並要支付相當的費用。
面對這樣的情況,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必須本著既有利於刺激知識產品的創造又有利於知識產品被公眾接近、利用的原則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識產權人的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識產權自身的體系中,有很多針對性的規定來協調公共利益。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強制許可。最重要的是,知識財產的保護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產品進入公有領域,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所以,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都著眼於社會的長遠發展。
3 、平衡原則- 協調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從我國目前看來,把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納入反壟斷的案件並不多,相關司法實踐也沒有統一標准,但其實二者的沖突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引起競爭的失衡進而被反壟斷法所不容,其次,反壟斷法事無巨細的前後審查又會破壞競爭主體意思自治和創新積極性。所以,要尋找一個恰當的標准,就是以競爭利益最大化來進行個案分析,在合同雙方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這一標准並非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來確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評價和法官的個案認定。
第一,首先明確知識產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來規范,以保證個人意志和社會創新。「許可使用應該使版權所有者獲益:這是設計版權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場上的成功並不能剝奪一個公司通過版權法和合同法的獲益。」[14]因此,反壟斷並不是反對大企業。大企業由於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創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獎金。
這種具有「技術意義上的壟斷」的企業由於一方面要同原有技術和產品的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受到潛在競爭的威脅,因此實際上仍處於競爭之中。[15]
這段話說明,壟斷地位的形成並不一定是消除競爭,壟斷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消費者將會最終受益。這一點從IT行業的發展就可以得到證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是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矯正。
這種矯正應該是發生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例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給另一方不合理的義務或價格,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競爭可以接受的界限,這才是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微軟與電腦設備生產商的「第一屏」條款中,微軟公司並沒有對「第一屏」的畫面設置和顯示做出過分不合理的約束,也沒有限制製造商、消費者對「第一屏」之後畫面重新設計。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觀點,在合同自治的原則下,許可協議不可能僅僅保護許可人的利益。整體看來,許可使用合同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因為雙方的利益平衡必然會反映到合同的價格上。取得的權利越多,支付的價格也就越高。德國的瓦爾特?歐根說:契約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沒有來自家庭和企業經濟計劃的個人的自由契約,就不可能有通過完全競爭來對日常經濟過程的調節」。[16]而且,這種「第一屏」條款可以通過降低培訓成本、進行質量控制、明確商標標識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費者得到穩定、低廉的服務,最終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社會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第一屏」條款並不是完全權利濫用的結果。如果一定要將反壟斷的審查引入此條款,就會破壞合同的合意,破壞在競爭環境中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進而會付出損害社會技術進步的代價,這是反壟斷法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因此,用經濟學的方法具體分析合同條款,權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壟斷法的作用空間。
第二,反壟斷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只要這種「保護」成為破壞競爭的保護傘,反壟斷法就應責無旁貸的對此加以規范,以確保競爭結構的健康發展。
事實表明,契約自由有時不能保護市場供求雙方的競爭,甚至可以用來消除競爭,卡特爾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建立就是例證。企業利用契約自由來建立壟斷組織,壟斷組織又用契約自由導致強制性的契約。「契約自由」常常成為壟斷集團證明他們受到法律保護和享有相應權利的籍口。[17]正因為傳統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對於意思自治的過分推崇,才使權利濫用有可能成為合法現象。在知識產權法中,法律賦予了權利人的特權,給知識產品的收益劃定了一個閉合空間,只能由權利人獨享,自然引發和社會其他利益主體的矛盾。
正如本文開頭的第一個案例,美國和歐洲的法院針對反壟斷訴訟,分別認定微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做出了不利於微軟公司的判決。從這樣的事實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現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並進行規范的。這是因為反壟斷的性質決定。因此,盡管有「排他性」的「私權」壁壘,又有合同自由的說辭,但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還是應該承認反壟斷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結論是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不再單純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壟斷豁免之列,而是在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方面尋求一個平衡點;對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也應列入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中。在對一家公司進行反壟斷時考慮的已不只是規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規模來限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達的看法:「客觀的格式標准,通過公正的過程被認可,有一種『實質上促進競爭的優點』。通過設定標准,可以提高產品的適用性,進而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還可以通過投入及經濟指標的標准化來降低生產成本。使新的進入者可以根據當前標准生產產品,降低市場准入障礙……」????總體看來,知識產權和競爭政策都關注技術進步和消費者的最終利益。企業希望進行技術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車行為,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場主體只有在面對競爭時才有充分的動力進行改造,因此營造一個良性競爭的環境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所以要平衡不斷加劇的競爭和進一步技術改造之間的利益。面對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同領域之間的交叉問題越來越普遍,這時就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不同部門法的立法深意,推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發展。
注釋:
[1]2000 年6 月微軟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基本確認了微軟採用反競爭手段維持其在電腦操作系統軟體上的壟斷地位,但否定了初審法院試圖將壟斷地位擴展到瀏覽器軟體領域的判決。11月6 日,微軟與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個州和解。由於和本文論述關系不大,故不作詳細介紹。徐傑、時建中主編《經濟法概論案例教程》第204 頁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資料來源:
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站 www.ssrn.com
[2] 劉平周詳《知識產權與物權比較研究》載於《知識產權》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筆者並不否認,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有期限並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處討論的獨占也是相對的而並沒有過於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基礎之上,並不是對知識產權本身的質疑,而主要是從反壟斷角度和整體社會發展的角度進行一些思考。同時,我也並不否認,知識產權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下權利人創造性的勞動的結果。
[5] 「有效競爭」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目標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競爭被視為實現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這種模式是為了建立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市場結構。作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標模式,關鍵是如何確立一個標准,以評價市場上的競爭是有效競爭。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有效競爭的目標模式主要是從規范競爭性市場結構出發。按照德國康森巴赫的理論,優化的市場結構,市場上要有多個競爭者,他們的商品有適度的差異性,且市場的透明度高。王曉曄:《競爭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頁
[6] 劉寧元司平平林燕萍:《國際反壟斷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頁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兩個基本原則。
「本身違法」適用於那些已經被確定為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的行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為的存在,無需對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調查。一般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行為構成了對競爭的限制,但又不能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是否構成違法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2]馮曉青《利益平衡論: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載於《知識產權》
[14]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5]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6]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7]馬洪雨《從「微軟」案看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 兼論給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幾點啟示》載於《蘭州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4 期
㈤ 知識產權的作用的200字以上的論文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括三點意思: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下面只指出工業產權中的一些主要類型: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的歷史發展】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後,「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於「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著作權則否。
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關於知識產權,有不少問題有待研究。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三部分:一、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贊譽和支持,白皮書在結束語指出,世界上總有某些人視而不見中國的發展變化,不顧基本的事實,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妄加評論。對此論調,無需爭辯,事實是最好的回答!
㈥ 知識產權法的著作權的論文怎麼寫
知識產權法考試參考論文題目:
1、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抽象)
2、綜述: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權利及其實施)
3、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與保護模式之關系
4、綜述:物的分類(如古羅馬法關於物的分類)
5、綜述:物權的保護模式
6、綜述:物權的客體與物權保護模式之關系
7、綜述:服務的分類——從服務貿易的角度
8、綜述:服務與信息
9、綜述:信息與財產
10、綜述:信息之上的權利
11、綜述:作品與人格
12、綜述:原件、復製品(臨摹)與知識產權的行使
13、綜述:資料庫之上的權利
14、綜述:著作權之內容
15、綜述:專利權之內容
16、綜述:著作權內容與專利權內容之區別
17、綜述:商標權侵權理論與案例
18、綜述:商標權和商號權之沖突解決
16、綜述:未注冊商標與權利
17、綜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
18、綜述:商標與平行進口
19、綜述:商品化權的權利性質以及案例分析
20、綜述: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1、綜述:遺傳資源的內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
22、綜述:遺傳資源的歸屬以及案例分析
23、綜述:遺傳資源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4、綜述:傳統知識的外延
25、綜述:傳統知識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6、綜述:知識產權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以及案例分析
27、調查:各地地理標志的保護現狀與對策以及案例分析
28、調查:各地傳統知識的保護措施與問題以及案例分析
29、調查:民間文藝的保護措施與經濟效益的實現以及案例分析
30、調查:城市知識產權戰略
31、調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㈦ 關於知識產權的小論文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一類是版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 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 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 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一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二是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其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 三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四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學歷有限....只能給你點資料..........sorry
㈧ 2000字關於知識產權的論文
中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透明」助推「精細」 2007年09月07日 09:36 來源:人民日報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無效專利再審案件正在審理。旁聽席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100餘名審查員神情專注。 在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公眾旁聽已成為常態,旁聽席上時常還能看見外國人的身影。 知識產權審判的「窗口」,還有一扇開在互聯網。2006年3月10日,「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正式開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上網,並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業內人士評價說,文書說理性明顯增強。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說,中國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正在經歷一個從「粗」到「精」的飛躍。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則是催化劑,讓這個「飛躍」提速。 以庭審「精細化」適應「透明」要求 「法官很會抓重點!法庭調查前,他們歸納出『四個焦點』,這樣雙方當事人就不跑題了。」旁聽完案件,專利復審委的審查員杜微科這樣點評。他已不是第一次旁聽專利案件庭審,還曾出庭應訴過。在他眼中,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審判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 參加旁聽的審查員余心蕾也很有感觸。她說,「陽光」下的審判,有利於公眾對司法的監督,增強了司法在公眾中的公信力。 今天開庭的這起專利再審案,蔣志培擔任審判長。庭上,發問、傾聽,他游刃有餘。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案件開庭幾乎每場都有不少人旁聽,法官們已經習慣了在一雙雙專注的眼睛下審案。 增強透明度,是中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一直堅持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多次強調,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國人在內的社會公眾能夠旁聽。他還要求,選擇有影響的案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代表性人士旁聽庭審。 要適應「透明」的要求,蔣志培認為,知識產權案件庭審要做到「精細化」,一要抓事實。原告的權利及范圍,被告是否侵權、程度如何,涉案的技術問題,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讓當事人雙方充分辯論,讓證據說話,程序保障審判的客觀公正;三要抓損害賠償額計算。盡量查清侵權帶來的損害,使侵權人付出應付的代價。 今天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識產權再審案中的一起。這個數字,已相當於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識產權再審案件數的88%。蔣志培說,上級法院加大對下級法院的監督進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精細化」的一個重要表現。 案件「粗審」現象必須改變 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大幅持續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間,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年均增長17.06%;2007年上半年,全國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類型案件也不斷涌現,涉及訴前臨時措施、網路著作權和網路域名、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反壟斷等內容。 「這不僅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的快速發展,也給法官審案帶來挑戰。」蔣志培說。 多年從事知識產權審判,蔣志培認為知識產權訴訟存在「三粗」:一些當事人及代理人訴訟能力不高,對專業技術及相關法律缺乏相應的素養;一些法院審理過程較粗,有的事實審查不夠准確,有的質證不夠嚴密,還有的專業技術知識掌握不夠深入;一些判決文書質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說理不夠充分,論證不夠嚴密;事實歸納不夠,證據簡單羅列;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等。 蔣志培認為,無論是加入WTO後來自國際上的外力,還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壓,「粗審」現象都必須盡快改變,必須盡快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精細化」。好在知識產權的審判隊伍基礎比較好。全國法院單設知識產權庭172個,專設知識產權合議庭140個,共有知識產權法官1667人,審判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當然,精細還有一大好處,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補充說。 裁判文書公開讓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書,是司法最終的產品。 蔣志培說,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精細化」,除了庭審外,判決書是另一大突破口。文書要精,要敘事清楚、說理透徹,全面展示論證過程,真正保障當事人對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權,並同時上網公開。一句話,要切實體現「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提供全國統一的文書公開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要及時上網公開,知識產權刑事和行政裁判文書也將逐步實現全面上網公開。 案例,是活的法律。參加旁聽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杜微科認為,它可以直接告訴公眾法律保護什麼,告訴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麼,更好地體現法律的預見性。 裁判文書公開,對法官是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壓力。「只要有這個要求,法官就會更慎重!便於全社會監督。」蔣志培說。 用「精細審判」帶動「精細訴訟」 法官、被告、原告,是訴訟的「三角」。蔣志培認為,首先要推動「精細審判」——審理過程精細,文書製作精細,審判結果公正。通過這種「精細」審判,同步帶動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訴訟水平。「如果雙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問,都沒詞,這樣的審判也精細不了。」 同樣的互動,還體現在法院和社會公眾的關繫上。比如知識產權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都要廣泛聽取各地法院、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將草案上網公布向社會廣征意見,通過後,也會及時通過媒體或者網路予以公開。 蔣志培說,這種基於「透明度」的良性互動,讓知識產權從「精細審判」走向「精細訴訟」。由此,整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保護水平都會得到提高。
㈨ 高分求關於知識產權法的論文
論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內容摘要: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不僅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而且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方法性原則。該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始終,貫穿於知識產權的所有制度與規范之中。它是一種對知識產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賦權的方法,體現了知識產權立法的顯著特點。將該原則確立為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其正當性。該原則具有重要功能,對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進行正確分析和定位,能夠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提供有益的啟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應選取適當的立法模式,應不斷創設和確認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應符合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並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應符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趨勢。
關鍵詞: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正當性/制度創新
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新型類型之一。知識產權的確認和產生有賴於知識產權的立法活動。在知識產權立法中,遵循著一項重要的方法性原則,即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該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沒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權利那樣實行意思自治原則,而是充分地實行著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這是知識產權立法的顯著特點。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不僅具有充分的根據,而且具有其正當性。
一、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內容(為了論述方便,本文中「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中的「法」以及「知識產權立法」屬於廣義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立法,也包括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等)
綜觀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可以發現,知識產權立法的一個共同規律是始終貫穿著知識產權法定的原則。該原則已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特點之一,並通過知識產權規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體現。
(一)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
從一般意義上說,「知識是關於一切新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體知識的一般抽象形式」[1]。對於知識產權的內涵和外延,理論界並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鄭成思教授認為,知識產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狹義的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詳見鄭成思:《知識產權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頁。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詳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4頁。)盡管如此,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界定,這已是知識產權立法的共性所在。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都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規定,以此表現一個國家對本國保護知識產權所持的態度以及所確定的不同保護范圍,或者用以表現參與締結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的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持的共同態度或者確認的共同標准。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即一國國內或者國際上的知識產權內涵和類型都由知識產權立法予以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知識產權的內涵,也不得自行創設知識產權的類型。
(二)知識產權關系的構成法定
知識產權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知識產權立法,無論是採用國際公約、條約的形式,還是採用國內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單行法形式(如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對構成知識產權關系的三要素都會予以明確規定。具體來說:其一,知識產權的主體法定。知識產權立法一般都對享有知識產權的主體資格和條件予以明確規定,不是一切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一般說來(尤其是對知識產權的原始主體而言),只有實施智力勞動並取得創造性智力成果的主體,才能成為享有知識產權的主體。其二,知識產權的客體法定。一定時期內存在於社會中的知識產品類型及其總量極其繁多,但並不是所有的知識產品都能被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之內。為此,就需要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予以選擇,劃定知識產權客體的范圍。其三,知識產權的內容法定。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兩方面。但具體說來,知識產權立法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內容。
(三)知識產權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轉讓等法定
首先,知識產權立法的價值在於推動知識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增進社會財富的增長。為此,其對促進和推動各種知識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規定;其次,知識產權立法在賦予知識產權主體以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基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慮,而對知識產權給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等限制;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包括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為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交叉強制許可)、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為了實現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干預和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的轉讓條件、程序都予以規定。
(四)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法定
其一,知識產權的受保護條件和程序法定。並不是一切知識或者知識產品都能夠獲得知識產權立法的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對其所保護的知識或者知識產品的類型和范圍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知識產品只有符合法定保護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時,才能獲得知識產權立法的保護。其二,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地域范圍法定。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一般規定,在一國賦予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該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而對超出該國領域范圍的知識產品不予保護,並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的規定,則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法定。知識產權立法對各種受保護的知識產品都規定了特定的保護期限。對於在法定保護期限內的知識產權給予保護,而對於超過法定保護期限的知識產權不給予保護。其四,知識產權的救濟制度法定。知識產權立法為了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做出了充分規定。如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類型法定、侵犯知識產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類型法定、不同類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法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額法定,等等。
基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始終,貫穿於知識產權的所有制度和規范之中。可以說,在民事權利體系中,沒有其他類型的民事權利像知識產權這樣能夠將權利法定原則體現得如此徹底,運用得如此充分。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已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特色之一,並成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則。由此也使其確立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成為必要。
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正當性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既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則,又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方法性原則。所謂方法性原則,即為了科學、完整地表述知識產權立法內容而採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則。方法性原則不僅涉及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識產權的立法技術,是准確表述知識產權制度內容而採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種對知識產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賦權的方法。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基於實現對知識產品保護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據和正當性。
(一)知識產品「天然」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對其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其一,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知識產品是一種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其存在不表現為一定的外在形體,不佔有一定的空間。由此決定了知識產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們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2],即不是一種事實上的實際控制。一項知識產品「可以為若干主體同時佔有,被他們共同使用。知識產品一旦傳播,即可能為第三人通過非法途徑所『佔有』」[3]。法律對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條件之一是該權利客體應具有排他性。權利客體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確保權利人能夠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該權利,實現自己的利益,並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識產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況下,要實現對知識產品的法律保護,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強制性而使知識產品具有排他性。正是從此意義上說,「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賦予當事人對一部分知識財富有權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
其二,知識產品具有源自其無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識產品的無形性,導致難以確定知識產品的利益界限,進而使知識產品的創造人無法實現其利益,無法依靠自身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知識產品的無形性決定了「它的保護范圍無法依其本身來確定,而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的規定。在限定的保護范圍內,權利人對自己的知識產品可以行使各種專有權利」[5]。因此,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明確界定知識產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為界定的一個無形的利益邊界」[6],「是由法律強行為權利人劃出一道無形的邊界」[7],為知識產權的創造人實現其利益提供條件,並依此確定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范圍,防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知識產品的社會特殊屬性決定了對其進行保護的必要條件是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知識產品具有源自於知識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識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產的知識成果,容易擴散或者溢出進入社會公共領域,成為社會所公有的知識的性質。知識的外部正效果能夠給知識的非產權所有者帶來巨大的潛在利益」[8],知識的外部性導致了知識產品的外部性。而知識產品具有的外部性,決定了「通過私人手段很難控制,即具有難以控制的特性」[9]。為此,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克服知識產品的外部性弊端,賦予知識產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人或者相關的特定主體享有對於知識產品的壟斷性權利或者享有基於知識產品而壟斷市場資源的權利,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賦予知識產品以財產屬性或商品屬性所必需的
一種標的要成為一種財產,一種利益或者權利要成為一種財產權,應具備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個條件。[10]而知識產品成為財產的三個條件都須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予以賦予。其一,知識產品的有用性須由法律加以確認。一般說來,知識產品對其創造人、對他人具有價值性和可使用性,但為了更加體現出他人對知識產品創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對知識產品的有用性加以強調;其二,知識產品的稀缺性須由法律規定。知識產品本來具有源自於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識產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識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不具有物質損耗性,不會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載體」[11],知識產品「永遠不會因為不斷使用而減少,反而會越來越完善,越積累越多,是永恆資源」[12]。「知識產品一旦被生產出來後,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識產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識產品這種非稀缺性的客觀存在導致了知識產品的創造人本人無法實現對知識產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護。為此,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具有「依賴於人工的、自我創造的稀缺」[14]性,以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其三,知識產品的可界定性須由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於使知識產品具有可界定性,成為人們可以擁有、願意擁有的財產。」[15]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成為財產的必備條件,進而使知識產權具備了成為財產權的必備條件。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功能
確立知識產權法定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有利於實現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戰略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充分鼓勵人們進行知識產品的生產和創新,增長社會財富,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我國應從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意義,對此,我國已於2005年6月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基於此,應通過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將一切有利於實現上述目的和戰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而獲得普遍遵守的效力,並以此推動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現。
(二)更加強化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知識產品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品的創造人自己難於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只能依賴於國家的保護,即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國家有著極強的依賴性。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表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取決於國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識產權制度中蘊含著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傾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居於核心地位。國家有效的扶持、鼓勵措施有利於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國家的強制力能夠為之提供堅強的後盾。因此,應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更加充分發揮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從而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效益。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知識是資源、是資本、是財富。」[16]知識產品同時又是知識商品,「知識產權是指知識商品的產權」[17]。「知識經濟的精髓在於把知識變成財富。」[18]知識產權作為商品,只有轉化為產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因為知識的價值和知識的經濟效益都反應在知識產業上」[19]。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賦予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知識產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產和經營的壟斷權,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提供周全的保護,從而增強了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識產品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商品轉化率,進而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四)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平衡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關系
知識產權法的核心在於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對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壟斷權。但是,若對知識產權實行絕對化的保護,就可能會影響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此,就應尋求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點。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恰當劃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合理界限,劃清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范圍界限和時間界限。即在法定范圍和期限內賦予知識產權人專有的、排他性權利,為權利人實現其個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護,而在法定范圍和期限之外,知識產權人不再享有專有性權利,可由國家和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共享權利,並藉此兼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解決或緩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矛盾
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比如知識產權的壟斷使用與公共利用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信息的公開和保密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的社會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的解決和協調,有賴於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為不同法律主體配置均衡性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設計出能夠消除或者緩解各種矛盾的知識產權制度。
四、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與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
知識經濟是一場巨變的社會革命。它不僅要求不斷地進行知識創新,因為「創新是知識價值的核心,創新越是高,知識價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進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因為「知識產權制度是知識經濟的主要支柱,沒有知識產權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識經濟的社會」[21]。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識產權制度面臨著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峻的挑戰。只有不斷地進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實現其與知識經濟發展的與時俱進,才能使之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分析和論證,能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創新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應選取適當的立法模式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貫徹和實現的。該原則並不片面強調只採用某一單一立法模式確立知識產權制度。為了更好地貫徹該原則,我國應根據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和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需要,選擇適宜的知識產權立法模式。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非常豐富,涉及范圍廣泛,其中既有實體性內容,又有程序性內容;既有私法性內容,又有公法性內容;既有國內法內容,又有國際法內容。為了准確表達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設計出科學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立法應採取適宜的立法模式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我國民法通則設立了專節對知識產權做了列舉式、概括式規定,並根據不同知識產權的類型分別制定了若干知識產權單行法,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制度內容予以規定。此外,我國已加入了若干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進一步擴展和充實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如何處理和鏈接民法通則、單行法、國際公約和條約等關於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間關系,頗值研究。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應規定知識產權制度?如何設計其內容?學者們正在討論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制度,民法典與單行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關系如何協調,也需對其科學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
(二)應不斷創設和確認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以知識產品為客體,知識產權是法律對知識產品確認和確權的結果。對新型知識產品的確認,就意味著知識產權新權利類型的增加和更新。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知識經濟的深刻變革,知識產品的新類型必將不斷產生和涌現。為了更好調動知識產品創造人的積極性、創造性,為了更好地發揮知識產品在知識經濟中的作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應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及時調整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確認和增加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如商品化權、基因與轉基因專利權、創意權等。[22]即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既要遵循法定的內容,又不宜將該原則僵化,更不能過分強調「知識產權法定」而封閉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和權利體系。
(三)知識產權制度應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並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
知識經濟時代具有知識經濟化的特點。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不僅應符合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而且更應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首先,應在知識產權立法中強化知識財富和知識財產權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識財富和知識財產權在財產權體系中的地位。其次,應全面規定和充實知識財產權制度。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知識財產權的內容較薄弱,為此,應予以強化。再次,應確立以知識產權的利用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強化和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實現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識產權的靜態保護轉向注重知識產權的動態利用保護的轉變。知識產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財產法的發展歷史啟示我們,財產法的發展也經歷了一個從注重財產的靜態所有到注重財產動態利用的轉變。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制度也應更加註重和提高知識產品的利用效率。
與傳統的民事權利相比,知識產權屬於新的民事權利類型,它具有不同於傳統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的特徵。「相對於以保護物質(能量)的歸屬和流轉為主幹的傳統民事權利原則理念、規范體系而言,知識產權有著太多的特殊性。」[23]傳統民法設計的保護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的制度和規則,不能完全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我國應創造和構築符合知識產權特徵和保護規律的特殊規則。首先,應更加全面地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定內容,及時克服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應恰當地確認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分別規定長短不同的保護期限。也就是說,應結合具體情況,使所確定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既不能過短,也不易過長,而是長短適中。再次,應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民事責任制度,如應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後,應探求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推廣知識產權保護的成功經驗。知識產權立法應及時吸收通過總結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而歸納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將凝聚著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經驗和成果的內容及時、全面地規定於立法中而加以推廣。
(四)知識產權制度應符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趨勢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創新,不僅應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原則和國際慣例,而且應吸收其他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成功經驗,尋求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共同規律和共同規則,盡可能消除由於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差別性而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造成的障礙,實現與其他國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進而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和一體化。
注釋:
[1]夏先良.知識論[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p7.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p13
[3]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p13.
[4]鄭勝利.知識產權法定主義[A].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58.
[5]吳漢東,胡開忠.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165.
[6]梅夏英.財產權構造的基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00.
[7]梅夏英.財產權構造的基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87.
[8]夏先良.知識論[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p36.
[9]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188.
[10]龍文懋.知識產權法哲學初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47-55.
[11]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77.
[12]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77.
[13]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210
[14]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211.
[15]龍文懋.知識產權法哲學初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17.
[16]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3.
[17]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97.
[18]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243.
[19]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273.
[20]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6.
[21]鄭勝利.知識產權法定主義[A].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66.
[22]易繼明.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運用[J].法學研究,2005,(3).
[23]鄭成思.知識產權——應用法學與基本理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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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求:關於知識產權方面的論文。
知識產權犯罪若干問題的探討 【內容提要】完善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擺在刑法學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侵權行為的行政違法性通常是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基礎或前提。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包括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增長。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但我國刑法學界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故意的要素和內容,尤其是對於違法性認識和犯罪目的,還有不同的認識。我國刑法對於知識產權犯罪構成的描述性原件尚不夠統一、准確,建議以「情節嚴重」作為知識產權犯罪犯罪構成的共同描述性要件。 【關鍵詞】知識產權犯罪/概念/客體 【正 文】 一、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 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該類罪的邏輯起點和基礎,對於劃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研究范圍、把握本類犯罪的本質和特徵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在我國刑法學界,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義眾說紛紜,但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知識產權犯罪,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知識產權犯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或其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知識產權管理法規,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4.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5.知識產權犯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知識產權管理法規,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銷售金額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6.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行為人違反知識產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據此,我們認為,知識產權犯罪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違反知識產權法,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破壞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經濟增長,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規定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益。……其中的『權』主要指權利,包括國家權利、法人等單位的權利與公民個人的權利,也包括國家機關的權力。其中的「益」是指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包括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可見,知識產權犯罪是復雜客體,下面我們對之展開論述。 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利。 1.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是動產、不動產,即有形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則是基於智力活動形成的創新成果即無形財產,而這種創新性智力成果的物化產品或物質載體並非知識產權的客體。 2.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二重性。知識產權具有財產和人身的雙重屬性,知識產權的人身權與原始取得知識產權的主體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只能由原始創新主體享有,但其財產權卻可以進行轉讓。 3.有效期限的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一般是指其財產權利的時間性,而非人身權利的時間性。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法所確認的某項智力成果權利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時效的則不再受法律保護。而財產所有權則與其不同,只要該所有物客觀存在,法律就給予保護,不受時效限制。 4.國家機構的確認性。知識產權的取得一般需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並由行政主管機關予以確認。法律往往要求希望取得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要經過審查或登記程序,只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才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授予相應權利。 5.法律保護的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具有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情況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沒有對一國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