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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仲裁講座

發布時間: 2022-06-25 09:45:56

1. 什麼是專利仲裁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

什麼是專利仲裁?仲裁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救濟途徑,是民事糾紛解決途徑多元化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我國專利侵權糾紛大部分都是通過訴訟這一公力救濟來解決。那麼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也就受到了大家的關注,由於專利侵權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其獨特的審理需求。而仲裁製度的特點與專利審查需求剛好有著高度的契合性,有其獨特的優勢。那麼跟隨我們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吧。什麼是專利仲裁?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第一,專利仲裁的專業性。在專利侵權糾紛領域,專業性要求往往比一般的民事爭議更高,並且其專業性水平往往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處理水平和解決糾紛的能力。第二,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接受行政處理的專利侵權案件,在進入司法審查後並不能節省時間;直接提起訴訟也常常會經歷兩審終審和審判監督程序,此外,由於法院嚴格的程序設置和較多的案件積壓,訴訟程序也很難達到高效率。而仲裁程序一般在成立仲裁庭後9個月內就能結案,簡易程序會在3個月內結案,更重要的是仲裁案件實行一裁終局,避免了一二審之間大量的時間耗損,不會出現案件久拖不決的情形。第三,自主性與靈活性。相對於訴訟、行政處理等公力救濟,仲裁更能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自主性一直作為仲裁製度的價值,貫穿於仲裁製度的始終,從仲裁協議的達成到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的指定、仲裁地點的確定、提交仲裁爭議的范圍、仲裁程序事項的確定等,當事人均可以自主決定,仲裁具有的這種高度的自主性是在公力救濟中難以實現的。第四,更好地避免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一直是司法制度中被廣為詬病的,消除這些現象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方向;由於仲裁的市場性和管理的透明性,這一現象在仲裁中要相對更好,同時,由於當事人能夠各自選擇一名仲裁員,參與和監督案件的審理,也能更好地避免司法腐敗。第五,國際可執行性。仲裁裁決相比法院判決具有更好的國際可執行性。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5條規定:如仲裁裁決來自本公約成員國,這時當事人可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與之相對的是,至今國際上尚無統一的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制度,這使得在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往往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與執行。第六,仲裁處理更有利於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系。專利侵權糾紛中,很多情況下雙方都是貿易夥伴關系,由於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對抗性遠比在訴訟中小,仲裁對當事人當中可能存在的長期合作關系的損害程度最輕,採用仲裁的方式處理糾紛,更容易維持雙方的合作關系。關於什麼是專利仲裁?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2. 知識產權糾紛怎麼處理有哪些方法

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
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法律糾紛可以找北京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京師擁有一批實戰經驗豐富的精英律師,大多數在國內外著名大學的法學院系接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獲得法學博士、碩士學位,代理了數百起有影響的合同糾紛、股權糾紛、勞動糾紛、侵權訴訟、房地產糾紛、招標投標、知識產權糾紛、刑事辯護等方面的訴訟、非訴訟案件。

3. 知識產權訴訟與仲裁是什麼意思

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根據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依法受理下列糾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種合同糾紛,主要包括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建築工程、贈與、借貸、租賃、融資租賃、承攬、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合同。 二、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合同糾紛與商標許可使用糾紛。委託創作、出版、專利使用許可等合同糾紛。 三、金融、證券、保險、期貨交易糾紛。 四、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合同糾紛。 五、涉外經濟合同糾紛。主要為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六、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產品質量等各種侵權糾紛。 仲裁與訴訟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其相同之處在於: 一、仲裁機構與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權威者出現,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公正的裁判; 二、仲裁與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 三、仲裁與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一致的; 四、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 仲裁與訴訟的不同之處在於: 一、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不同。仲裁是根據仲裁協議對案件實行管轄;法院對無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行強制管轄; 二、審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當事人選擇;訴訟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四、審級不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趙婧推薦

4. 重慶強大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服務特色

強大依託中國五大律師事務所之一的「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和四川省最大的律師事務所「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廣泛開展知識產權訴訟業務,而強大的專家顧問團隊中擁有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知識產權研究會、北京市專利技術服務中心、北京仲裁委員會、國家建設部、國家商標總局商標復審委員會等多位領導。
多年的從業經歷使強大形成了國內一流的團隊,強大的執業人員大都畢業於知名理工大學及法學院,並一直保持著組織規模和執業能力的合理比例。公司設立了商標部、專利部、流程部、設計部、各區縣分部、綜合管理部等6個部門近50人,已為重慶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最多的公司,現正向重慶第一個「百人」知識產權事務所的目標邁進。 憑借對業內規范的熟悉和業內動態的敏感,強大的專業人員可以為客戶提供第一手資料,並及時就業內出現的新領域和法律疑難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公司力求成為中國領先的知識產業公司之一,致力為客戶提供知識產業多元化服務,不斷發現與滿足客戶的知識產權綜合需求。
為國內外客戶提供高質量的企業品牌策劃、商標取名、VI設計、包裝設計、工業產品外觀設計,商標查詢、注冊、異議、爭議,專利撰寫、申請、無效宣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著名、馳名商標申報,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申報等全方位知識產業領域的綜合服務及法律咨詢服務。 2009年,重慶市政府提出「創建知識產權模範城市」,我司整合資源,努力在重慶各主要城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分支機構。最早在2007年初,強大在重慶沙坪壩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了分支機構,贏得了沙坪壩政府及各部委的廣泛好評,後又於重慶北碚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分支機構,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講座培訓服務,達到了很好的效果。截止2011年底,強大已經在沙坪壩、南岸、北碚、江津、巴南、大渡口等共六個區行政審批大廳設立分支機構,形成了以重慶總部為中心,以各區縣分支機構鋪點的發展格局,更好的為重慶客戶提供專業優質服務,有力促進重慶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此外,強大知識產權的業務夥伴已經覆蓋全國並延伸至世界各地。截止2011年底,強大已經與來自1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500多家知識產權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夥伴關系,能夠更加方便快捷的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涉外法律咨詢,商標、專利的申請注冊以及變更、轉讓、續展等涉外知識產權服務。
強大知識產權秉承「成就客戶」的價值觀,作為一家綜合知識產權服務商,強大正扎實地邁向新的高度。

5. 如何仲裁知識產權糾紛

國內知識產權糾紛能仲裁的。但必須由當事人協商一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除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行政案件外,可以由當事人協議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6. 知識產權仲裁有一些理論上的障礙是什麼

以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主要的理論障礙有兩點:

第一,依據傳統理論,仲裁方式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不能適用於侵權糾紛。

第二,知識產權往往需要通過行政授權方式取得。因行政權授予的權利產生糾紛,適用仲裁方式解決時會面臨著仲裁如何與行政程序進行對接的問題。

這兩個問題的邏輯層次是,第一個能否做的問題,也就是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行性,第二個是怎麼做的問題,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創新仲裁製度以適應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特點。

(6)知識產權仲裁講座擴展閱讀:

從某種意義上講,知識產權的多少,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等水平的高低。知識產權糾紛的大量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識的繁榮,也反映了一定矛盾和沖突的存在。這些矛盾和沖突如果得不到正確、及時的解決,必然影響知識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因此,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平息有關紛爭,具有重要意義。

7. 求一個言簡意賅的知識產權講座的開場白

知識是第一生產力,有了知識才有社會的發展,如何能叫我們脫離吃小糠,真正能夠奔小康,那就要有知識怎樣能教我們得知識不受掠奪,下面我們一起探討一下知識產權的問題。

8. 國有知識產權爭議怎麼仲裁

知識產權案能仲裁。但需要由當事人達成約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除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行政案件外,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9. 如何發展知識產權仲裁

仲裁是協議管轄,沒有約定,仲裁無管轄權。推廣仲裁 應以落實規范的仲裁條款為基礎

10.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仲裁是怎樣的

知識產權仲裁具有如下幾個優點:
1、更易於實現公正。這主要是因為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通常都有很強的技術性,審理起來遠比一般的案件更為復雜。仲裁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與,消除糾紛中的技術障礙,有利於實現裁決的公正。
2、更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還要求保護其技術秘密如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仲裁程序除了當事人有相反約定之外,其審理程序均不公開,這就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商業秘密和企業商譽受到損害的機率,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
3、更高效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技術和產品的生命周期愈來愈短,有些專利技術在保護期屆滿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護的價值和意義。在版權上,一旦非法復製品被投入流通市場,便會廣泛地在消費者中傳播,權利人想要將他們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響幾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當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載至互聯網,損害可能立即發生在世界各國。因此知識產權爭議對處理時效要求很強。與訴訟方式相比,由於仲裁程序更為簡化,案件處理的時間會大大縮短,當事人可以減少時間成本,及時得到救濟。而且,仲裁還可以通過自身的規則來縮短案件處理時間,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設立了一種「快速仲裁程序」,該程序對案件聽審的時間進行了嚴格限制,如舉行聽證應在收到請求答辯書和答辯狀後30天內進行,除非有特殊情況,聽審不應超過3天。
4、更有利於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系。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對抗性比在訴訟中的要小,對繼續保持合作關系有利。知識產權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為重要,因而人們樂於將有關糾紛交付仲裁。
5、從國際角度看,知識產權仲裁裁決更容易被執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多為民間組織,獨立於一國的司法體系外,在裁決的涉外承認與執行上比法院更為便利。因為1958年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公約》對此專門作出規定,參加和承認的國家有包括我國在內的150多個國家,因此我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通過該公約的規定在外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6、其他優點。如:比訴訟方式費用低。與協商、調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有更強的操作性,仲裁結果具有終局性和強制執行力等。
知識產權糾紛分為合同類糾紛與侵權類糾紛兩大類,對於合同類糾紛,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保密協議等等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仲裁條款,理論上不存在障礙,實踐中也有這樣的仲裁案例。
但是,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方面,仲裁方式是否能夠成為糾紛解決途徑,還面臨著理論障礙需要加以突破。
(一)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適用仲裁的理論障礙
以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主要的理論障礙有兩點,第一,依據傳統理論,仲裁方式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不能適用於侵權糾紛。第二,知識產權往往需要通過行政授權方式取得。因行政權授予的權利產生糾紛,適用仲裁方式解決時會面臨著仲裁如何與行政程序進行對接的問題。
這兩個問題的邏輯層次是,第一個能否做的問題,也就是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行性。第二個是怎麼做的問題,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創新仲裁製度以適應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特點。
(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與仲裁的契合點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侵權行為與合同行為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侵權法保護的對象主要是絕對權,而合同法保護的對象是相對權,也就是合同債權。
有人認為侵權糾紛應該排除在仲裁之外,理由有二:一是侵權糾紛由於行為人侵犯的總是絕對權利,總是與行為人過錯聯系在一起,而不是像在合同關系中空間是哪一方的過錯常常需要作出判斷,因此侵權關系中一方享有絕對權利,是受侵害的一方,另一方由於實施侵害行為而有過錯,雙方地位不平等,不適於仲裁解決。二是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包括人身權,而人身權案件是不在仲裁適用范圍之內的。因此,侵權案件也不應該在仲裁的適用范圍之內了。
1、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經濟成因
知識產權侵權,顧名思義,侵犯的是知識產權,而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是,在一定期限內賦予知識產權所有者排他權以獲得超競爭的利潤,補償發明人在使產品進入市場時所做的投資。
為什麼會產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呢?有學者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分析,他的關注點落在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權上:「對於侵犯無形財產權的行為,傳統理論給予了充分的道德譴責和法律評價,但常常忽視這一行為發生原因的經濟分析。行為人為什麼放棄直接交易行為而選擇侵權行為,原因之一是交易成本過高。在無形財產權交易中,諸如當事人、標的物、價金、履行期限與辦法、違約責任等問題,都需要雙方進行足夠的信息交流和行為合作。『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都可以使許多在需要成本的定價制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經濟學家證明,由於存在著對信息的廣泛需求,一旦無法進行談判,或談判不成功,侵權使用就會代替授權使用或其他合法形式的使用。」
當然,侵權行為本身也有成本,其成本包括實施行為過程中所作出的物質耗費、實施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後果,以及由於違法行為所承擔的社會制裁。這個成本既有必然成本,又有法定成本。前者是指基於侵權行為本身而產生的資源耗費,是侵權人實施這一行為所作出的現實支出,後者是指因實施侵權行為而依法承受的代價,包括侵權人以財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給予受害者的補償,如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等。侵權者投入一定的成本,實施特定的非法使用他人知識產品行為,是為了謀取收益。在「產出」多於「投入」情況下,該項行為才被視為有「效益」。
2、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仲裁點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與仲裁的契合點有二:一是平等主體。二是財產內容。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侵犯行為的目的是在於使用知識產權,它與知識產權合同行為在同樣屬於對知識產權的使用,區別只不過在於形式的合法性不同。在一定的條件下,這兩種行為可能互相轉換。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都預先認定為「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也就是說,人們衡量各種行為方式的成本與收益,從而選擇效益最大化的行為。當侵權行為的經濟效益大於合同行為時,人們選擇侵權行為,反之亦然。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推導出這樣的結論,知識產權侵權和知識產權合同具有相同的平等主體,侵權者常常就是潛在的可能的合同主體。
同時,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被普遍認為是一種私權,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利,只要這種處分不違反法律、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既可。
基於這兩個特徵,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可能作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適用仲裁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