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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哪個國家勞資關系矛盾都沒有我們國家這么激烈,現實中已產生了大量的勞資糾紛。當然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與違法成本顯著提高,特別是用人自主權,工資自主權、自主管理權等受到嚴重限制。其實,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勞動合同法》並非會給用人單位帶來災難性的影響。時至今日,即使在《勞動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單位仍然會占據勞資關系天平中傾斜的有利地位。當然這是在用人單位改變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我們主要講《勞動合同法》六個方面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法的適應范圍、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首先我們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適用的主體: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首先應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的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沒有規定的情況再按照勞動合同法發有關規定執行。勞部法[1995]309號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對策(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關系的建立(1)、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的履行告知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義務。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而不能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是書面的。但在實踐當中,為規避相關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宜採取書面的方式予以告知,並要求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確認用人單位已經保障了其知情權。(3)簽訂書面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對用人單位做出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用人單位未依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會發生二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 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有: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未具備法定必備條款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如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5)、勞動合同未予以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處理首先是如何確定一個月寬限期內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的,那麼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的,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其次是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如何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規定或者集體規定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二)、勞動合同履行1、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加班(我國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年休假、職工探親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如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元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須與勞動者協商,加班的時間長度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不得隨意安排加班和突破加班時間,加班人員的限制)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准,結合第四條規章制度的規定解決)。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 者支付加班費(區分標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費的發放條件和標准)。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應按應付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2、規定了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1、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原則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2、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元元元和勞動者各執一份。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第四十條第三款)。(四)、勞動合同的解除1、用人單位解除權(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2)、過錯性解除權過錯性解除權是指因勞動者的過錯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且無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的情形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3)、無過失性辭退權無過失性辭退是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與過錯性解除相比,程序上 無過失性辭退權要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限制,同時用人單位要依據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權的限制一是勞動合同法廢除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權。用人單位行使對勞動者的解除權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法定情形,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解除權(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2)、預告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特別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特別解除權是指勞動可以不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限制而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形使特別解除權: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合法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五)、勞動合同的終止1、《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即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工作任務完成而期滿)外,還包括:(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2、《勞動合同法 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①《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②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勞動者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④《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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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校園法制教育宣傳內容有哪些
校園法制教育宣傳內容有如下:
1、利用校園網、校內宣傳屏幕、宣傳欄等媒體進行法制宣傳,營造優良的氛圍。12月1日—12月15日,繼續懸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科學發展」等法制宣傳橫幅標語,營造法制宣傳的氛圍。
2、各班出一期以法制教育為主題的黑板報,並組織學生參觀學校展示的法制、禁毒等圖片展覽。
3、組織開展一次主題班、團、隊會展示活動。活動期間各班組織開展一次「與法同行」為主題的班、團、隊會活動。
4、各班組織開展一次小型法制知識講座,在學生中廣泛開展「法在身邊」教育活動。
5、利用教職工政治學習的時間,組織全體教職工深入學習《「六五」普法教師讀本》、《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合同法》、《小學中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依法管理學校和實施素質教育的水平。
6、利用升旗時間開展「12·4」法制宣傳日小學中學升旗宣誓活動。
7、在學生中開展法制手抄報等競賽活動。
8、開展閱讀活動,號召組織學生閱讀法制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書刊。學校開放藏書樓,提供學生閱讀,組織學生參加藏書樓服務活動,同時主動閱讀健康有益的書刊,以豐富學生的科學文化知識,培養學生的科學精神、法制認識和熱愛祖國的道德情感。
⑦ 沒有簽勞動合同,到法院起訴有效嗎
只要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勞務糾紛後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憑證包括: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單)、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④考勤記錄;⑤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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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講師
蘇老師,法學碩士,勞動合同法專家,CCTV12法律頻道特邀專家。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繫世界500強企業上海某集團總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國家級資質);高級經濟師。
蘇老師長期在企業從事行政及法律事務領導工作,積累了大量的企業經濟法律實務經驗。曾服務於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等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法律顧問、法務培訓師。
曾經為上海貝爾阿爾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德國萊尼(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得爾福汽車零部件中國工廠、艾默生管道製造(上海)有限公司、海爾集團、中美延鋒偉世通汽車飾件有限公司、華東理工大學(國際貨運專業)、上海電視大學(工商管理專業)、上海人事局等100多家中外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實務培訓或編寫相關教材。
蘇老師是該集團唯一的專職法律培訓師。開設了《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及糾紛處理》、《企業合同的風險防範》、《會計法規與現行稅法差異及其協調》、《企業經理人經濟法律講座》、《汽車營銷法律實務》、《工廠安全管理實務操作》等經典培訓課程,受到企事業單位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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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新《勞動合同法》介紹與應對技巧
課程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是繼1995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之後的又一部關系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它依照其立法精神,必將促使企業在勞動關系管理上,我們的企業經理人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掌握更高的管理技術、面臨更多的人事風險。所有風險的形成的原因,是企業傳統的人事管理的理念和技術手段,與新《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之間的差距所造成的。
未雨綢繆,企業家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們,你們知道新《勞動合同法》的這些新規定嗎?面對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巨大變化,你們有思想准備和應對思路嗎?你們懂得如何應對嗎?應廣大企業和人力資源管理人士的要求,我們特舉辦這次培訓,並邀請資深培訓講師、集團法律顧問、高級經濟師的蘇建偉老師,為大家講解勞動合同立法的最新規定、最新動態,傳授勞動合同管理的經驗和技巧,共同研討企業應對勞動合同立法變化的策略和方案。
擔任此次培訓的蘇建偉老師。曾為近百家企業提供法律培訓與咨詢、勞動法與員工關系管理咨詢等。他從企業管理所面臨的實際問題出發,結合最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大量經典案例的分析和講解、現場答疑、經驗交流與互動研討等方式,提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有效適應新法的能力以及防範勞動爭議風險的能力,蘇老師在富有激情的授課同時,不乏詼諧幽默,把難懂的法學原理及條文通過一個個活生生的企業法律案例,結合企業人力資源的成本管理,演繹出一堂通俗易懂、實用易操作的培訓課。
課程大綱:
一、新《 勞動合同法》十大焦點條款剖析:
1、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處理。
2、試用期長短與工作崗位相對應
3、競業限制期間企業須全額支付已離職職工的工資。
4、固定期限合同不允許非過失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終止單位仍然要支付經濟補償。
6、 企業裁員必須先裁新員工、再裁老員工。
7、 勞務派遣限制使用並還要交備用金
8、 勞動合同簽訂及任何變更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9、 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工會或職代會同意後才能生效。
10、員工享受了企業提供的住房、汽車等特殊待遇,仍允許由離職而且企業
不得約定違約金。
二、 新《勞動合同法》立法程序及最新調整思路解析
三、 新法制環境下的勞動合同管理
1、試用期新規定的解釋與運用
2、未及時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如何補救;
3、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及程序,如何規避其中的勞動爭議風險;
4、勞動合同法(草案)對於競業限制的規定解釋以及企業風險的防範
5、如何正確把握和處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新《勞動合同法》對人力資源管理的顯著影響
1、工資支付的新規定及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2、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新規定及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3、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新規定及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4、違紀員工處理的新規定及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四、新《勞動合同法》調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剛性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設定
2、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的設定
3、關於標准工時與非標准工時的執行
4、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法定標准與內容
5、職工違反企業勞動紀律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新《勞動合同法》對特定勞動者可以特別約定特定義務
1、競業限制期限條款或協議的規定
2、保密期(脫密期)條款或協議的規定
3、違約金、賠償金條款的區別和處理
六、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有過錯責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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