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地區該如何普法教育,該如何普法,具體措施 切記:不要那些空理論,要具體措施。
1。村幹部帶頭學習法律知識,並組織村民一起學習,形成一種互相監督的機制。
2. 開展農村法律咨詢。讓想知道如何解決法律事件卻又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村民有個依靠。
3. 講解經典法律案件,最好是發生在村民身邊甚至身上的案件,教育他們法律解決途徑。
4.有重點的講解與村民密切相關的法律,如刑法 民法,一方面教育他們解決案件的正確途徑,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教育他們不守法的後果,以對他們形成一種震懾作用。
說的有點亂,你可以自己理清一下思路。
❷ 在農村宣傳什麼法律知識好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繼承法》、《計劃生育條例》、《民法通則》、勞動法律法規、三農政策等等。
❸ 法律知識講座
如果只是造成輕微傷,那是治安案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輕傷或者重傷、致人死亡,則構成刑事案件,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是輕傷,當事人雙方願意的話,還可以調解,如果不願意的話,則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重傷、死亡,那不能調解,屬於國家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人身傷害賠償數額計算
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葯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葯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葯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 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准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准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准,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於一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❹ 如何實現對農村的法制宣傳,確保依法治村
一是鎮街法治宣傳服務站建設常態化。該市各鎮街區建立了法治宣傳服務站,主要負責法治宣傳、法律培訓、法律咨詢及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等工作。法治宣傳服務站設在司法所,司法所所長兼任站長,服務站成員由鎮街站室所負責人組成。肥城市司法局專門下發了文件,對法治宣傳服務站的人員組成、場所建設、工作職能作了明確規定。目前,該市14個鎮街全部建立了法治宣傳服務站,各項工作順利推進,依法治村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二是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常態化。該市各村(社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村「兩委」幹部、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集中學法每年不少於3次,每年開展不少於2次的群眾性普法活動,並建立了普法教育檔案。肥城市司法局、市普法辦組織各級執法單位和部門,充分利用元旦春節期間送法下鄉、4月份法治集中宣傳月、「12.4」國家憲法日等關鍵時段,到農村集貿市場、休閑廣場等人員流動多的場所開展法治宣傳活動和法律咨詢服務。在依法治村專項整治行動期間掀起農村普法新高潮。春節前後,已經在該市鎮街開展了送法下鄉活動16場,現場發放了法治宣傳冊、法治日歷掛圖、法治圖書、發放明白紙8萬余份,解答群眾法律咨詢500餘人次,受教育群眾達到15萬餘人。四月份法治宣傳月活動期間,該市司法局在依託桃花節開幕期間遊客眾多的有利時機,在劉台風景區組織開展了法律進桃花源活動,市直60多個行政執法單位參加了現場普法宣傳活動,重點突出了對涉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各鎮街也結合當地實際,相繼開展了集中法制宣傳活動。
三是農村普法陣地宣傳常態化。該市大部分村(社區)按照要求建立了法治宣傳欄、法治文化圖書角,明確了專人負責。宣傳欄每季度更新一次內容,法律文化圖書角每年都要補充法律書籍。通過及時更新宣傳內容,及時補充法治宣傳資料、書籍,使群眾不斷獲取法律知識,接受法治教育,樹立法治理念。有的村設立了電子屏幕,定期滾動播出法律知識;有的村建立了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牆;有的村與法庭結合,法官定期到村開庭辦案,使廣大村民潛移默化地受到法治教育。
四是農村法治宣傳員、法律明白人培訓常態化。肥城市「六五」普法宣講團定期到鎮街區,以村「兩委」幹部為重點,開展對基層司法人員、村法治宣傳員、法律明白人的法治培訓。今年以來,已舉辦過各類法律知識講座36場,培養了一大批農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宣傳員。
各鎮街區法治宣傳服務站也通過以會代訓、舉辦法治講座、以案釋法等形式,每月對農村法治宣傳員進行一次法律培訓。大部分村利用農閑時節,組織開展對「法律明白人」村民代表的法律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引領村民學法用法。
五是農村法律服務常態化。為提升農村依法治理能力,該市推廣實施了「一村一名法律顧問」工程。截至目前,全市80%以上的村(社區)配備了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們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每月至少兩次到村(社區)開展工作,為基層群眾、村(社區)組織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法律知識講座、起草修改村規民約、審查合同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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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哪個國家勞資關系矛盾都沒有我們國家這么激烈,現實中已產生了大量的勞資糾紛。當然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與違法成本顯著提高,特別是用人自主權,工資自主權、自主管理權等受到嚴重限制。其實,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勞動合同法》並非會給用人單位帶來災難性的影響。時至今日,即使在《勞動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單位仍然會占據勞資關系天平中傾斜的有利地位。當然這是在用人單位改變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我們主要講《勞動合同法》六個方面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法的適應范圍、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首先我們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適用的主體: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首先應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的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沒有規定的情況再按照勞動合同法發有關規定執行。勞部法[1995]309號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對策(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關系的建立(1)、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的履行告知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義務。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而不能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是書面的。但在實踐當中,為規避相關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宜採取書面的方式予以告知,並要求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確認用人單位已經保障了其知情權。(3)簽訂書面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對用人單位做出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用人單位未依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會發生二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 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有: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未具備法定必備條款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如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5)、勞動合同未予以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處理首先是如何確定一個月寬限期內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的,那麼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的,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其次是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如何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規定或者集體規定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二)、勞動合同履行1、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加班(我國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年休假、職工探親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如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元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須與勞動者協商,加班的時間長度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不得隨意安排加班和突破加班時間,加班人員的限制)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准,結合第四條規章制度的規定解決)。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 者支付加班費(區分標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費的發放條件和標准)。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應按應付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2、規定了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1、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原則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2、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元元元和勞動者各執一份。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第四十條第三款)。(四)、勞動合同的解除1、用人單位解除權(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2)、過錯性解除權過錯性解除權是指因勞動者的過錯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且無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的情形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3)、無過失性辭退權無過失性辭退是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與過錯性解除相比,程序上 無過失性辭退權要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限制,同時用人單位要依據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權的限制一是勞動合同法廢除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權。用人單位行使對勞動者的解除權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法定情形,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解除權(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2)、預告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特別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特別解除權是指勞動可以不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限制而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形使特別解除權: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合法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五)、勞動合同的終止1、《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即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工作任務完成而期滿)外,還包括:(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2、《勞動合同法 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①《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②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勞動者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④《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❻ 法律知識講座觀後感200字
前我覺得法律離我們好遙遠,只有殺人放火,搶劫勒索等嚴重的罪行才算得上犯法,但自從讀了《中小學生法律知識讀本》後,我對法律有了新的看法,新的認識。
小時候,我很喜歡跟夥伴們開玩笑。有1次,我看見有1個同學正在操場上玩耍,我悄悄跑過去,用手輕輕地蒙住她的雙眼,然後學著粗粗的聲音對她:「猜猜我是誰?」她不愧是我的知己,1下子就猜出來了。我還想跟她繼續玩下去,因此沒有松開手。她不耐煩了,就乾脆被我蒙著雙眼的走回教室。忽然,她被1塊石頭絆倒了,摔了個4腳朝天,她生氣了,也跟我鬧翻了。想想這件事是多麼後悔呀!現在我再也不會跟好朋友開這種玩笑了,因為我知道這樣做,如果對方受到傷害,那麼我就必須賠償,害人又害己。
錢,人們熟悉地不能再熟悉了。生活中,哪裡缺少得了錢,買衣服褲子要用錢;買鉛筆書包要用錢;買柴、米、油、鹽、醬、醋還 得用錢。但錢是怎麼得到的?大多數人當然是辛辛苦苦工作而得。但是有人卻因為貪財,採取1些不正當的手段,造假幣就是其中1種卑鄙手段。下面是1堆假幣,它們也痛苦,聽聽它們的自述吧!
「我是假幣。當鮮紅的印章蓋在我身上,我知道,我的生命走到了盡頭。我遍布全球,從國內到國外,從農村到城市,我騙人無數,有老人,有小孩。我與人們進行著沒有硝煙的戰爭。我勸那些製造假幣的人,住手吧!不然等待你們的將是監獄。」
聽了假幣的自述,我們對那些利慾熏心的人更加痛恨。
法律伴我們成長,法律給我們權利,我們要做1個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❼ 作為一名大學生村官,你如何把你所在的村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
大學生村官是指到農村(含社區)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助理或其他村「兩委」職務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屆或往屆大學畢業生。假如我是村官,那麼我將盡力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什麼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呢?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按照新時代的要求,對農村進行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建設,最終實現把農村建設成為經濟繁榮、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基礎在村,關鍵在村,難點也在村。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不同的村有不同的特點,那麼作為一名村官就得「因地施教」。從現在的農村來看有豐富知識的人相對來說是比較少的,所以我們就得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我們具有知識豐富、交往廣泛、信息靈通、思維活躍、見識長遠等獨特優勢,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可以說大有作為。那麼,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們應如何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新農村建設中獻智出力、建功立業呢?我個人認為,我們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積極努力:
一、要主動開展合適的建設活動
新農村建設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是一項比較艱巨的建設任務,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需要投入的資金數額較大,非朝夕之功。因此,決不能消極等待,指望有國家項目扶持或條件成熟後再搞,那樣就會錯失良機。而要在現有條件下,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假如我所在的村,是條件好一點,則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設步伐,做到高起點、高檔次、高品位;假如我所在的村,是條件差一點,則也要盡力創造有利條件,實行重點突破,抓好試點示範,著力幫助當地農民解決一些急需解決又能夠解決的問題,盡量做一些打基礎、利長遠的工作。同時,我也會要避免在工作稍有進展的情況下,就不顧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農民的承受能力,鋪大攤子,搞大規劃,盲目蠻干,急於求成,那樣就會好心辦壞事,不但得不到群眾支持,而且會遭到群眾強烈反對。因此,我覺得在推進建設中,一定要做到「三個符合」:一要符合普通農民利益,按照他們的願望,引導和幫助其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二要符合時代發展要求,重在建立一種適應現階段當地農村和農民發展需要的運行機制;三要符合自然生態環境,達到構建農村「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的。在模式選擇上,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規劃建設的新村,要達到「標准不高水平高,造價不高質量高,面積不大功能全,佔地不多環境美」的要求。
二、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一切以農民的意願為主
開展新農村建設,必須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新農村建設的主體是農民,事事涉及農民利益,沒有農民的參與,新農村建設困難重重,舉步維艱。因此,我們要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把農民願不願意、高不高興、贊不贊成作為衡量開展工作的主要標准,使新農村建設工作的開展得到農民群眾的衷心擁護,讓農民群眾的主體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促使他們由「要我干」向「我要干」、「爭著干」轉變。在新農村建設中,我們要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協調處理好當地新農村建設中出現的各種新矛盾,幫助解決好新農村建設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要加大農民的技能培訓
我們要利用自身優勢,採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逐步轉變當地農民的傳統觀念,使他們盡快自覺投入到新農村建設中來。要通過舉辦文化知識培訓班、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舉辦法律知識講座、開辦信息宣傳欄等形式,向農民群眾傳播新知識、新技術,以不斷提高當地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和致富能力。
四、要大力發展特色農業
繁榮農村經濟是建設新農村的基礎。只有圍繞發展特色產業做文章,才能增加農民收入,才算抓住了新農村建設的根本。我們要利用信息靈、門路廣的優勢,在引導、服務方面多下功夫,堅持按照「一村一品、一線一業」的要求,依託現有龍頭企業,加快建設一批有特色、有品牌、有效益、無公害的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建立起能促進當地經濟持續發展的特色支柱產業。
五、要著力美化農村環境
積極配合村兩委會和黨員幹部,密切聯系群眾,千方百計去幫助廣大農民群眾解決問題。要動員農民治理「臟亂差」,清垃圾、清路障、清污泥,努力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要動員村民自覺植樹造林,愛護樹木,保護環境,搞好綠化美化;要帶頭參加清理垃圾、整治污水等義務勞動。要不斷強化可持續發展意識,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和環境的關系,突出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生態。要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高效集約利用資源,積極發展適合當地農村需求的清潔能源,努力實現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可持續發展目標。
六、要樹立農村現代文明新風
培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構建和諧友好的人際關系,是新農村建設的一項緊迫任務。我們是農民心目中的「知識分子」,其一言一行都會影響農民群眾的思想。俗話說「人看人,戶看戶,農民看幹部」。我們在農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也要起好示範帶動作用。要善於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學知識,結合「八榮八恥」教育,引導當地農民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要採用適當的方式,加強對農民的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導農民群眾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破除陋習。我們要從自身做起,有意識地去影響群眾,使群眾在潛移默化中接受教育、提高素質,以不斷促進當地農村現代文明新風的形成和發展。
七、要切實推行村務民主管理
必須從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入手,推行村務民主管理。首先,應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完善辦事公開制度,保證農民群眾能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對村幹部工作實行民主監督。其次,應盡量尊重農民意願,積極推行村務民主管理,在村上建立村民理事會,放手讓農民群眾在新農村建設中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
總而言之,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一項全新的事業,是我們實現自身價值的機遇,也是對我們自身能力的挑戰。不要擺大學生的架子,要躬身行事,不能只是嘴上說說、心裡想想就按照自己心裡想的去要農民去實行。假如我是一名村官,我會盡力去為農民們做些好事、實事。讓他們生活過的更好一些。
網上復制的,這篇文章也算言之有物了,這個問題沒標准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