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家庭法律知識之繼承權可以任意放棄嗎
繼承權作為公民的一項法律權利,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放棄的,但在特殊情形下,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例如夫妻之間有互相撫養的法定義務,夫妻一方身患重病,而家庭正常收入和存蓄已不能維護其基本治療,在此情形下,則有繼承權的一方配偶,不管出於何想。繼承權不能放棄。
⑵ 婚姻法法律講座十: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合法收 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和共同勞動收入以及各自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
依照婚姻法第19條,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約定以其他方式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例如,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約定某項或某幾項取得的財產歸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財產仍歸夫妻雙方共有。只要夫妻雙方的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依這種約定來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
夫妻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後經過長期共同使用,財產已經在質和量上發生很大的變化,就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將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如果用共有財產進行重大修繕,通過修繕新增加的價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後又以共有財產做了重大修繕的,房屋價值的增加部分,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⑶ 關於婚姻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在結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了,結婚必須要領證,不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婚姻中離婚時一般就是孩子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離婚可以協議離婚,也可起訴離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⑷ 結合婚姻法以及身邊婚姻家庭案例談談對戀愛 婚姻家庭法律問題的認識
事業的成功,往往與美滿的婚姻家庭密切相連。從戀愛到締結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經階段。大學階段,妙齡韶華,樹立正確的戀愛婚姻家庭觀,處理好復雜的感情和人際關系,有利於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順利成才。
一、愛情與人生
愛情是一個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話題。許多人不惜用最美麗的語言來描繪愛情的永恆和不朽,認為愛情能給人帶來精神上的激勵、情緒上的歡愉、生活上的充實,沒有愛情的人生是蒼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沒有意義的。也有人由於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經歷過不幸,對愛情持悲觀的態度,認為美好的愛情只是戲劇中的演繹,而生活中的愛情帶給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歡愉。
在現實生活中,正確地認識愛情的本質,處理好戀愛關系,愛情就會給人生帶來幸福,不然的話,就可能成為人生不幸的誘因。
(一) 愛情的本質
所謂愛情,是指男女之間基於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相互傾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身伴侶的一種強烈、純真、專一的感情。性愛、理想和責任是構成真正愛情的三個基本要素。
性愛把愛情與人世間的其他情感,如親人之愛、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誼明顯的區別開來,使愛情成為特殊的「情愛」。
理想賦予愛情更深刻的社會內涵,是愛情生長的內在依據。愛情是兩個人感情的交融,是愛她(他)和自愛的統一。對方的人品就是我對人品的追求,對方的行為就是我認同的行為標準的體現;對方的言談就是我心聲的表露。這種人格上的相互映襯,志趣上的相互認同,就形成了雙方對生活的共同理想。從而使真正的愛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夠振奮人的精神,激發人的智慧,升華人的品德。
責任是對性愛和理想的升華,責任也因此成為愛情得以長久的重要保障,是堅貞愛情的「試金石」。古今中外,人們所贊美的愛情無不體現著戀人間為對方「忘我」的付出。這種自願擔當的責任,豐富了愛情的內涵,提升了愛情的境界。
上述三個基本要素構成了愛情有機的統一整體,它們的完美結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間美好的愛情。性愛的吸引,使得愛情打上了情愛的烙印,並把異性間的愛情與異性間的友誼根本區別開來。理想的契合,使得愛情表現著戀人們對生活的希望和對未來的憧憬,使熱戀中的人們煥發出極大的熱情來克服生活中的消極和頹廢。責任的擔當,則使得愛情不是自私得佔有對方的感情,而是自覺自願地為所摯愛的人付出感情。
真正的愛情是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體現著人的自然的和社會的雙重需要,並通過生活而獲得充實的意義。
愛情是人生一道亮麗風景。人生在具體的社會和文化環境中展開,理解和把握愛情真諦或本質,要考慮到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考慮到一定的文化傳統、社會心態和風俗習慣的影響。
(二)戀愛中的道德
男女雙方培養愛情的過程或在愛情基礎上進行的相互交往活動,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戀愛。戀愛不是「亂愛」,戀愛必然會受到道德的激勵或約束。戀愛是一種特殊的人際交往,因而戀愛中的道德又不同於一般的人際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際交往著重於利益關系的調整,而戀人之間關系的協調更著重於人格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協調。戀愛中的道德要求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戀人間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現,主要是尊重對方的獨立性和重視雙方的平等。戀愛的雙方在人格上都是獨立的,如果把對方當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對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對愛情實質的曲解。戀愛的雙方在相互關繫上是平等的,都有給予愛、接受愛和拒絕愛的自由,放縱自己的情感或者對對方予以約束和強迫,都不符合戀愛的道德要求。
自覺承擔責任。自願地為對方承擔責任,是愛情本質的體現。無論對方處於順境還是逆境,是富裕還是貧窮,是健康還是傷病,愛一個人或接受一個人的愛,就意味著始終不離不棄,自覺地為對方承擔責任。責任地擔當,不是單純的「我的心中只有你」的反復吟唱,而需要見諸行動的自覺。責任常常就體現在生活的點點滴滴之中:愛情是風雨里共同撐起的一把傘,是暮色中急切盼歸一份情,是寒夜燈影下溫暖的一杯茶……
文明相親相愛。文明的戀愛往往是對他(她)的戀愛雙方採取含蓄、謙恭甚至羞澀的態度,而絕不是在態度、舉止、語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縱。戀人在公共場所出入,要遵守起碼的社會公德,不要對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響。戀人獨處,也要講文明、講道德。
遵從戀愛道德就是在現實生活中去維護真正的愛情,這是保持愛情長久的秘密所在。沒有道德的護佑,愛情也不會長久。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愛情之所以瓦解,他們愛的目的沒有得到。他們所關注的不是事物的自身,而是那些附帶的,不經久的東西」。[1]
(三)大學生的戀愛
大學時代是人生的花季,愛情則是艷麗的花朵,花兒都需要精心照料才不至於過早凋謝、枯萎,愛情也需要倍加呵護才不會中途夭折。因而,同學們要妥善對待大學生時代的戀愛問題。
當代大學生對於愛情,從總體上看是能夠正確認識和把握的,能夠正確處理學習和戀愛的關系,以及戀愛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諸如戀人之間的誤會、失戀,等等。大學校園中也不乏動人的「愛情故事」。
大學生應該對愛情持慎重的態度,避免在戀愛問題上把握和處置失當。
不能誤把友誼當愛情。有些同學在與異性同學的交往中,不能區分友誼與愛情兩種性質不同的體驗,給雙方平添許多煩惱。
不能錯置愛情的地位。把愛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愛情至上主義,沉湎於感情纏綿之中。這樣的戀愛觀,很容易導致對人生目標的誤解,這對需要將主要精力用於學習上的大學生來說危害尤大;因整天卿卿我我而耽誤學習、虛擲光陰的實例在大學校園中並不鮮見,這樣的戀愛態度也不利於正確對待和處理戀愛過程中出現的矛盾與挫折,常常會使一些同學在求愛不成或失戀之後,情緒和行為,甚至出現悲觀厭世的情緒,導致嚴重的後果。
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對待戀愛。無論是在自己心中勾畫出一個脫離現實的戀愛偶像,還是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經濟實惠,或者僅僅把戀愛看成是擺脫孤獨寂寞的方式,都無法產生真摯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愛情。
不能只重過程不求結果。「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這曾經是一些人談戀愛的口頭禪。這樣的一些想法所表達的並不是一種積極的戀愛心態。在現實生活中,把愛情當成游戲既會傷害對方,也會傷及自己。
鑒於這些問題的客觀存在,同學們在處理戀愛關系問題上應當處理好這樣的幾對關系:一是戀愛與學習的關系。學習是大學生的首要任務,同學們應該把愛情作為奮發學習的動力,同時還應把是否有利於促進學習,作為衡量這份愛情的價值的一個重要的、特殊的標准。二是戀愛與關心集體的關系。戀愛中的雙方不應把自己禁錮在兩個人的世界中。脫離集體,疏遠同學,會妨礙自身的全面發展與進步。三是戀愛與關愛他人和社會的關系。愛的情感豐富博大,不僅有戀人之愛,還有父母、兄弟、姊妹、同志和對社會、國家之愛。專注於戀愛而忽視對他人和社會的愛,自己的愛情也會顯得很自私和庸俗,相反,對他人和社會具有愛心則會使愛情變得高尚和穩固。
對大學生來說,如果與愛情在大學時代相逢,那就是把它看成人生一份珍貴的禮物,用心呵護,倍加珍惜。處理好戀愛中的各種關系,是對愛情的祝福,也是對自己的祝福,更是對未來人生幸福的祝福。
二、婚姻與家庭
戀愛是締結婚姻、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礎,婚姻和家庭則是戀愛的結果。婚姻和家庭是愛情在內容和形式上的升華。
婚姻和家庭是兩個既密切相關又具有明顯區別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夫妻關系。家庭是指在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基礎上產生的、由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婚姻是家庭產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締結婚姻的必然結果,婚姻的成功就體現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滿又彰顯出婚姻的意義。
婚姻家庭關系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具有自然和社會兩重屬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體表現為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固有的本能,從而構成男女結合的生理基礎和家庭成員關系在生物學上的特徵,也體現了某些自然規律對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如自然選擇規律排斥近親通婚等。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法律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具體表現為婚姻家庭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都取決於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並受到上層建築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從而使其依存於一定社會結構,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由此可見,自然屬性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條件,社會屬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質所在。
社會屬性作為婚姻和家庭的本質,就給我們理解和把握婚姻家庭的內涵和價值意義提供了兩個重要的視角。
人類的婚姻和家庭不是亘古不變的,社會在不斷發展,人類的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內容和價值都在發生相應的變化。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再到社會主義社會,社會的進步和婚姻家庭的進步在總的趨向上是統一的。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條件,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變及其價值,不能僅僅局限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狹小范圍內,而應當從社會發展的廣闊視野中來把握。
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變的規律和現實狀況,妥善協調婚姻家庭關系,既關系千家萬戶的幸福,又關系人際關系的和諧,以至社會的長治久安。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維系和諧美滿的婚姻關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獨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個公民在家庭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准則,涵蓋了夫妻、長幼、鄰里之間的關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規范是:
尊老愛幼。中國自古就是一個非常講求父慈子孝的國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觀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們對需要給予特別關愛的老人和兒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為世代相傳的道德信念。老人對社會做出過貢獻,又為撫養和教育晚輩無私地付出過心血,當他們年老體弱時,理應得到社會、子女及家庭成員的尊重與回報。兒童是未來的社會棟梁,是社會和家庭的希望,在他們還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長過程中,強調尊老愛幼也具有很強的社會針對性,它對於解決日趨凸顯的老齡化問題和獨生子女的哺育問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國重要析法律原則和道德規范,也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現在夫妻權利和義務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表現在平等地對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關繫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問題上的重男輕女,都是在傳統宗法社會中所形成的落後道德觀念。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不僅體現在社會關系中,也體現在家庭關系中。家庭關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權利和義務的平等,並不是要否定自然的倫常秩序。並不是要否定應有的倫常秩序。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員,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忠於愛情、互敬互愛,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滿的基礎,中國歷來用「相敬如賓」、「琴瑟和諧」,以及「比翼鳥」、「連理枝」等來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間的和睦關系。在封建社會中,夫妻和睦往往體現的是妻子對丈夫的絕對依從,即所謂的「夫唱婦隨」,「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三從四德」的陳腐的封建道德信條,嚴重地傷害了婦女的身心。今天所強調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礎上的互敬互愛、互助互讓。
勤儉持家。勤儉是家庭興旺的保證,也是社會富足的保證。常言道「勤是搖錢樹,儉是聚寶盆,奢懶敗家門」。勤儉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勞致富,也是量入為出,節約用費。在大學里,經濟條件差的同學應當勤儉以勵志,經濟條件好的同學也應當勤儉以養德。同學們應當比品德、比學習、比情趣,而不能一擲千金,超前消費、攀比消費和負債消費,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或超越家庭經濟負擔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學生要尊重父母勞動所得,體諒父母的辛苦操勞,盡量減輕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負擔。「可憐天下父母心」,能認識到這一點並體現在勤儉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對父母和家庭最實際的貢獻。
鄰里團結。鄰里之間既無血緣關系又無法定關系,而是一種地緣關系。在日常生活的廣泛聯系中,鄰里關系處理得好,可互為肋手,互為依靠,得「遠親不好近鄰」之利;鄰里關系處理不好,矛盾叢生,糾紛不斷,則會受「惡鄰相向」之害。鄰里之間應該以禮相待,做到互諒互讓,互幫互助,寬以待人,團結友愛。在當代社會,一個家庭不可能孤立存在,而是處於多維的聯系之中,當家庭遇到困難甚至發生危機時,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鄰居,友鄰的作用常常勝過親戚朋友。搞好鄰里團結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鄰里的人格、民族習慣、生活方式、興趣愛好等,互相學習,取長補短。鄰里之間長期相處,難免產生誤會和矛盾等,要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無理者主動認錯,得理者寬以讓人,這樣才能化解矛盾糾紛,增進鄰里感情。
四、婚姻家庭法律規范
婚姻家庭關系不僅需要道德來維系,也需要法律來調整。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就其調整對象的范圍來看,婚姻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婚姻關系只存在於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之間;家庭關系中夫妻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此外還有父母和子女的關系、兄弟姐妹的關系、(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關系,也有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等等。
就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來看,婚姻法既調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又調整由此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其中人身關系是主要的,財產關系以人身關系為基礎。財產關系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和相互扶養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與贍養關系和財產繼承關系等。
(二)我國《婚姻法》的主要內容
結婚。結婚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它包括三層含義:結婚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結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遵守法定程序;結婚是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
結婚的法定條件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個:一是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維護公民的婚姻自主權。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當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離婚或喪偶的情況下才能結婚,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者再結婚構成重婚罪,要承擔法律責任。
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旁系血親,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的,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疾病若已治癒,則不在禁止之列。《婚姻法》作出這些禁止性規定,對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民族的健康都是必要的。
結婚法定程序,是指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系必須履行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序。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結婚登記是確立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必要法定程序,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標志。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健兒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無效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因為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子女的規定。
家庭關系。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關系。夫妻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個方面。夫妻間的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財產、扶養和繼承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具體包括: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即經濟上的必要幫助和精神生活上的關心照顧,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父母與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此外,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與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相同,不得歧視。
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是指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贍養的權利或義務。兄弟姐妹之間有扶養的權利或義務。
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它涉及離婚的原則、程序和離婚後子女撫養及財產處理等問題。
處理離婚時必須採取嚴肅的態度並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保障離婚自由。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或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應依法准予離婚。二是反對輕率離婚。離婚標志著夫妻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從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對家庭和社會都將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
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一是配偶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因此,離婚程序也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教育和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行為。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是指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雖系自願離婚,但在對子女撫養或夫妻財產分割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行為。
為了保護現役軍人和婦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時,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只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夫妻關系,父母與子女的血親關系並不因此而消除,無論子女由哪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故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這種權利或逃避這種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至於離婚後的財產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則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婚姻法》還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當夫妻一方有下列過錯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過錯方應當向無過錯方支付賠償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兩種重要調控手段,它們從不同的角度保護著婚姻家庭這個人生的港灣。樹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規范,是生活對我們提出的客觀要求。走進大學,離開了養育自己的父母,開始了自己的獨立生活,也有了對未來的憧憬,大學生應該在成長的過程中深刻地體會對婚姻和家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⑸ 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識要點
一、結婚離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對以上行為《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婚約引發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系」,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贈送的財產,酌情返還
對正常的因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一般的解決原則有以下幾點:(一)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予以返還;(二)對訂婚期間,當事人雙方一般性的經濟往來或者是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物品,受贈人可以不予返還。
「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於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騙取財物,將受法律制裁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談戀愛、訂婚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對此,一經發現,不但騙取的財物要返還受害者,對行為人也要給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三、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算結婚嗎?
大多數人都把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當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只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卻不能演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系,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
四、辦理結婚登記,要邁幾道門坎?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結婚的過程中,婚姻登記又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那麼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履行哪些手續呢?
結婚登記申請須雙方親自到場
當事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三)離婚後申請再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准予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
(四)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須持有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五)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須持有該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關系的證明。
教您一招:如何補辦結婚證?
領結婚證要邁幾道門坎不容易,結婚證丟了還真讓人頭疼。其實不用頭疼。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所以,可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來代替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結婚也要符合條件,不合條件法律禁止
結婚不但要經過必要的登記手續,而且結婚的雙方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有符合了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才會予以結婚登記。那麼當事人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結婚須達法定年齡
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是我國法律對結婚年齡的基本規定。
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婚齡,適用於所有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境內結婚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許作特殊的規定。比如說,少數民族地區可適當降低婚齡,但是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
與此同時,出於一些相關因素的考慮,一些行業對業內人員的婚齡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飛行員(包括飛行、領航、通訊、機務、乘務等)因工作需要,適當提高婚齡,男不得早於26周歲,女不得早於24周歲;解放軍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大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也不許結婚。這些特殊的規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幾類近親屬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處提到「結婚的男女雙方」。據此我們認為,我國的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的雙方必須為一男一女。
近親結婚的危害在此無須多說。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允許結婚的近親的范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來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與侄女、姑姑與侄子、舅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結婚
目前,根據我國的《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風病和性病未經治癒的;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三)有關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症、獃痴症患者等。
六、近親屬需分別對待,能否結婚還待細說
近親不能結婚,但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詳細說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結婚
姻親能否結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姻親是由於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姻親之間並沒有血緣關系,也就是不具有近親結婚對後代的危害性。因此,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法律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對於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比如像喪偶的兒媳嫁給公公等這樣的情況,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亂倫,很難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還會引起繼承上的一系列混亂。因此,對於不同輩份姻親之間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會盡量勸其不要結婚。
養親屬或繼親屬之間結婚要慎重
「養親」是由於收養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養親之間一般也沒有血緣關系。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這一條引申,由於收養所形成的旁系血親關系,凡在三代以內的也是不允許結婚的。然而在中國的傳統習慣中,並不反對同一輩份之間具有養親關系的人結婚,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養子女之間都是可以結婚的。司法實踐對此也予以了認可。
但是不同輩份的養親屬之間還是禁止結婚的。
「繼親」是由於父母一方再婚而與其再婚的配偶及其親屬所形成的親屬關系,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繼兄弟姐妹之間等等。我國《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就形同父母子女,當然不能結婚;如果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那麼在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了之後,不同輩份之間的繼親還是可以結婚的。
對於同一輩份繼親之間,如繼兄弟姐妹之間,因為沒有血緣關系,又不與倫理相悖,是可以結婚的。
七、隱瞞真相枉費功,「結婚」還得判無效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什麼是「無效婚姻」呢?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10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效婚姻對雙方財產子女問題的處理辦法
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被確定為無效婚姻後,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只有法院才有權宣告無效婚姻
八、因受脅迫而結婚,一年內申請可撤銷
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的同時,還設立了可撤銷的婚姻制度,給予了當事人依法決定自己婚姻命運的權利。
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被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
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系,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九、手牽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實是義務
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
《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已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會有相應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而絕非只是受輿論的譴責這么簡單。
相互忠實主要是指性關系的忠實
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違反這一義務,就將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後果。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規定了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的同時,還設立了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並因此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對婚姻的另一方將給予經濟上的彌補。
「精神出軌」不受法律制裁
嚴格說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也應當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實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約束人的行為,而不能約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實義務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實,至於精神上的忠實,·例如「網戀」、「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調整的問題,而法律既不應該去管,也實在是無能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離婚,受害方如何索賠?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願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並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
十一、事實婚姻法不認可,重婚已是犯罪行為
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行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對待。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的民事法律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以夫妻名義同居,認定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這種非法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還將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的破壞,是一種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罪的有兩類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卻與別人又結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也有兩種形式:一是登記結婚的形式;二是事實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維權免受傷害
家庭暴力不僅僅只是毆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僅發生在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只要是經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包括「父親打兒子」、「兒子打老子」這樣的行為,都是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如果行為超過一定的限度,給家庭成員造成肉體上的嚴重傷害,就不再是家務事了,而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也有以下相應的制裁措施: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行傷害鑒定,注意保留證據
為了避免此情況發生,有效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提出兩點建議: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傷後應盡快到醫院進行必要的治療,並要求醫生將損傷的部位、大小及性質記錄在病歷上。保存好你的病歷,病歷是一種證據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傷害鑒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醫學鑒定機構成立專門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醫鑒定中心。建立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損傷鑒定門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家庭暴力傷害鑒定中心。這種鑒定,可以避免因為普通病歷記載不全從而導致證據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必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三、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無奈莫強求
什麼是生育權?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就是說生育是公民的一項權利。生育權從根本上講是指一個人有權決定生育,也有權決定不生育;以及有權決定自己什麼時候生育。但是生育權的行使有兩個前提:一是不能違反國家關於計劃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規;二是不能因為行使自己的生育權而妨害到別的正當權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權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男性的生育權首次被法律明文規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權。
男性不能強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雖然有生育權,但這個權利不能隨意行使。當夫妻的生育權產生矛盾的時候,也就是雙方對是否要孩子意見不統一的時候,該怎麼處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離婚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孩子,丈夫卻想要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通過溝通達成一致,那麼丈夫可以以此作為請求離婚的理由與妻子離婚,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其離婚的依據,通過這種方式丈夫可以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父親對孩子撫養教育的義務。
單身女性也有生育權
2001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開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所以,單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權。
在此,我們還需提醒讀者的是:這個條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規,並不適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區。如果有其他地區的單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還要以當地的具體規定為准。
十四、養子數載非親生,丈夫可以要賠償
與人私通生子,是侵權行為
與人私通生子的行為不但是嚴重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而且是對婚姻無過錯方的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
夫妻之間的侵權也要賠償
侵權行為是對別人正當權利進行侵犯並因此予以相應賠償的行為。侵權行為不僅可能發生在不認識的人之間,而且也可能發生在夫妻之間。
受欺騙的丈夫有權追討撫養費
受欺騙的丈夫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私通生子的雙方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親生子,撫養義務不能逃避
並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於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也要加以保護。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沒有結婚的男女發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婦女被強奸後所生的子女。
親子鑒定結論可作為證據使用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都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非婚生子女也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十六、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離婚嗎?
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系提供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後,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後又回來,夫妻關系怎樣處理?
重新出現後,夫妻關系分別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系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麼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所以,趙女士與現在的丈夫陳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趙女士與前夫李先生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了。
(三)即使再婚後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重新出現,原夫妻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十八、人工受精得兒女,離婚丈夫也要養
那麼什麼是人工受精呢?在對待子女問題上又該如何處理呢?
同質人工受精的子女是親生的子女
一般來說,採用同質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於採用的都是父親的精子和母親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結合生長,因此出生的子女與父母有血緣關系,屬於直系血親並為婚生子女。夫妻雙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認其為自己親生子女的訴訟,除非有證據證明醫生誤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雙方同意的異質人工受精子女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
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據此,只要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那麼除了血緣上的差異,異質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與一般的夫妻雙方所生的親生子女是沒有區別的。
提供者對所生子女不承擔撫養義務
提供異質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雖然從生理學的角度來講,與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緣關系,但是他們並不對所生的子女承擔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對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嚴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長大後結婚時可能會導致近親結婚的時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親」營利,法律明確禁止
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代他人懷孕的。
十九、收養子女要符合哪些條件?
三類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送養人是指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領養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監護人。
《收養法》第5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孤兒的監護人是指對沒有父母的孤兒承擔監護責任的人,包括:(一)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與孤兒有關系的其他親屬、朋友,本人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過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三)在沒有上述人作為監護人的情況下,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作為監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於身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也可以送養子女。
⑹ 關於離婚方面的法律知識
這是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參考借鑒: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⑺ 有關離婚的法律知識
可以,但可能會對你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在一定情況下,離婚案件法院也會缺席判決的。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因此,除以上情況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⑻ 關於婚姻家庭的一些法律問題
關於婚姻家庭的一些法律問題,主要包括《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下面主要談一下《婚姻法》和《繼承法》。
《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繼承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