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借貸的法律知識
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不能高於銀行同期利息的4倍,不然就是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物權法等都有民間借貸的有關規定。
② 借款法律知識
一、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l6條的規定處理。
十八、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十九、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二十、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二十一、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
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③ 哪裡可以學習民間借貸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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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秤桿】以證據度事實 事實為依據 實物為准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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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車出人品。道路上什麼違章的事情都有,作為民間借貸的從事者要以身作則、遵守規矩,更要有禮貌對待他人的行為,別人不守規矩、不須動怒,自己更要謙讓、禮貌的等待,顧及對方的行駛是最重要的,不能把目光僅僅局限在自己的路線上,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自己捨得讓道,讓對方得到順利,最終還是會給自己帶來順利駕駛。這樣開起車來也開心!做人也會更加地快樂!
2:以家庭和愛人為基礎。人生最大和最重要的合夥人是自己的愛人。一個和睦的家庭尤為重要。如果家事沒有處理好,可能導致後院起火,就沒有飽滿的精神和思維跟別人競爭。所以,我們要盡量擠出時間讓自己得到良好的休息。只有這樣,才會有充沛和旺盛的精力去面對突如其來發生的各種事情。我覺得一家子的幸福是最關鍵的,生意起跌倒是小事,俗話說:生意今日起、明日跌,一家人開心最重要。
3:要了解什麼是賺錢的學問。顧名思義是賺錢的,不是上大學的那種不能買車買樓的大學學問。首先要知道什麼人是有學問的,劉備和諸葛亮誰有學問?百分之九十的人認為諸葛亮比劉備更有學問,不對的......宋江、和珅、李嘉誠都是典型的有學問的人。世界上每個人都很精明,要別人信服和喜歡你,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世情就是學問!
④ 民間借貸怎麼運作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民營銀行、第三方理財、民間借貸連鎖、擔保、私募基金、銀企對接平台、網路借貸、金融超市、金融集團、民資管理公司、民間借貸登記中心等。除了這些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典當行也成為民間資本一大新的流向。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⑤ 民間借貸有哪些法律風險,怎麼防範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有:沒有出具書面借條無法認定借款人或借條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寫,事後否認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後無法調查核實向法院起訴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借款等情況。第一種情況,通常在發生於親戚、同學、朋友之間,因為事初大家關系比較好、也有一定了解,礙於情面借予款項時也沒要求對方出具書面借條,事後,在借款人作否認借款的情況下,因為缺乏借貸合意的事實證據,無法確定承擔借款償還的責任主體,而導致借款官司敗訴;第二種情況,借款人事前或事後叫他人以自己名義代寫出具借條,事後作否認借款。因為借條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實簽字,無法證實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惡意逃避承擔償還借款責任;第三種情況,對工作不穩定、經常變動,住址也不穩定的借款人,一旦發生借款糾紛,因為債權人無法掌握借款人的確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無法順利的通過向法院立案起訴來主張借款。第四種情況,擔任某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對外借款,事後,惡意推脫是企業借款或企業推脫是其個人借款,因為互相推卸責任給債權人的追款帶來訴訟風險等等其他情況。
鑒於此類的借款風險,建議債權人應以下幾點加以風險防範:
1、要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而且要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簽字、蓋章並作核實身份,避免他人代寫、冒用他人名義書寫的情況發生;
2、借條當中應清楚、明確的寫明借款人真實的身份證號、詳細居住地址;
3、對借款人為某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則應要求其寫明實際是其個人借款還是為企業作借款,視情況要其寫明共同承擔歸還或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盡量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二、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形在生活實踐中的主要風險表現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為屬於非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證主張還款的正當性、合法性。
為確保借貸用途的合法性,建議在借條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確寫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債務承擔人事後以借款用於非法用途作責任推脫。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在借條中未作約定利息,事後主張借貸利息不被支持或約定的
利息過高,未得到法律保護。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借條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護。
為確保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約定。
四、借條內容不規范、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這類風險實踐中除上述的借貸主體、用途、利息外還有常見的主要表現為:
將借條寫成欠條;借款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或小寫的金額數據不規范遭到篡改;還款時間不明確;內容因為太過簡單,遭到篡改引發爭議等等方面,為後面通過訴訟順利追討借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產生,建議:借條內容表述用詞要准確,書寫規範字,語義要嚴謹,簽字處與正文間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間借貸行為應作簽訂完整的書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與身份證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寫明);借款金額(要有大寫且確保大小寫一致);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要具體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約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規避考慮操作);明確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有作擔保或抵押的,明確保證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五、款項交付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主要表現為:現金交付方式特別是大額的現金交付或應債務人要求將
借款交付給第三方,事後債務人作否認收到款項所帶來的借款交付風險。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如果借款人對款項交付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必須要就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做出合理的解釋。由法官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結合其他事實證據作綜合的審查判斷,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在本律師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條證據外,沒有提供任何已實際給付錢款的轉賬憑證或相關事實依據,且以原告在此期間沒有收入,家庭經濟條件也十分困難,不可能有這么多錢借給被告等理由,最終判決以雙方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因此,對於較大金額的借款,不僅要有借條,錢款應通過銀行轉帳交付對方,以獲得交付錢款的有效憑證。為有效規避現金交付給債權人帶來法律意義上的合理解釋不能以及舉證不能造成不被認定的法律風險,以及將借款交付給第三方,因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本律師建議:
1、對現金交付的借貸特別是大宗金額的借貸,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款項接受賬戶應為借款人本人的賬戶或雙方作約定的銀行賬戶,保留好銀行轉賬的憑證。
2、對借款人提出的將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應事先作約定明確或事後應取得借款人的認可,保留好相關的把款項交付第三人以及雙方約定或應借款人要求打款給指定對象的事實證據。
六、未作擔保或未能實現擔保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見於:未作擔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當時可能經濟狀況良好、具
有償還能力,債權人礙於情面或基於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但後來因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資股票、甚至有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經濟上陷入困境、負債累累已無力作償還,以致後面債權人發現狀況不對作催討時已太遲,在借款人已無力作償還,又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最終造成借款無法追回的經濟損失。還有作擔保但卻未能實現的情形:比如:保證人口頭為借款人的借款作擔保,事後否認擔保;或保證人自身缺乏經濟擔保能力,無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機動車、房產作等財產擔保,但未辦理法定的抵押登記手續,以致未能起到擔保還款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為最大限度的減小債權人的風險,在作借款時最好讓借款人提供人 和物作擔保,
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力償還借款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權益,避免損失。
本律師建議作以下方面的風險防範:
1、讓借款人提供具有經濟實力良好的單位或個人作保證人,並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證人的地位及擔保的責任。
2、讓借款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擔保都需要簽訂書面協議,如果作車輛、房產抵押的,別忘記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還款不清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常常被疏忽。這一風險主要在於借款人,特別是借款人在以現金方式作歸
還借款後,未向債權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條,事後,無法證明已作還款。
為防範和完全杜絕此類問題的風險,本律師建議:
在借貸關系中,與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後需出示收據的作法相對應的是在借款人向債權人作歸還借款時,債權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憑證,以此,證實借款人已經還款、雙方債權債務歸於終結。
八、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對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缺乏清楚、明確的認識而疏於
催款,過了法律訴訟時效或未保留好中間有過催款的事實證據無法證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存在,而過了訴訟時效的情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償還借款的法律後果則是不受法律保護,除借款人作自願償還外,依法將會被法院駁回。
因此,為避免借款債權超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在借款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仍然未作歸還的,本律師建議採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範風險:
1、在還款期限屆滿後即將期滿兩年之前,應當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續新的還款期限或落款時間為出具之日的借條;
2、可委託律師簽發催款的律師函,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證據,作重新計算兩年訴訟時效,以確保不過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
3、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損失。
九、借貸管轄法院的確定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會碰到借款人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歸還借款,債權人無法證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考慮到各地的司法環境以及訴訟成本的考慮,這顯然對債權人是不利的。為此,本律師建議:可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設定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條款,以確保能以最小代價,順利的實現通過訴訟挽回損失
⑥ 民間借貸中經常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司法解釋: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一)利率問題 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司法解釋則具體規定為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內協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銀行貸款年利率為5.85%,則一年期的民間借貸年利率不得超過23.4%。由此可歸納為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屬於合法利率,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利息問題 1、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並無強制要求,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如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利息;如當事人對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貸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須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按無息處理。 2、即使是無息借貸,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償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討不還,貸款人要求償付催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後的返還問題 在此,我們不得不提醒貸款人注意:雙方約定利率超過四倍,在履行完畢後,借款人又起訴,要求對超過四倍部分予以返還。對以上請求是否支持,司法實踐是,對已履行的超過四倍的利息判令返還。其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為無效合同(單指這部分無效)。按無效合同的規定: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同時,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5條規定,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由此可見,民間借貸也不得約定復利(即利滾利)。
⑦ 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法律問題:沒寫借條;借條格式不標准;借貸利息約定過高;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超過訴訟時效;假離婚惡意轉移財產躲避債務;其他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⑧ 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
關於處理民間借貸問題法律法規,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問題做了進一步解釋。
舉例:
1、《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民間借貸法律知識講座擴展閱讀: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准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准內確定其利率標准。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⑨ 民間借貸法律宣傳的方法有哪些
發傳單,舉辦講座,錄制模擬視頻,案例講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