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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識講座

發布時間: 2022-06-13 19:46:31

A. 請你為民法典怎樣走進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理提三條建議

為了讓民法典更好地走進群眾身邊,走進群眾的心裡,那麼,我們第一要積極的進行民法典的宣傳。第二,要積極的進行學習講座活動。第三,要通過典型引路的方式,通過民法典的相關案例,對民眾開展教育!

B. 民法裡面什麼內容適合講課大賽

可以講民法概述。
內容要圍繞民法概念,闡釋民法典關於民事活動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闡釋民法典關於堅持主體平等、保護財產權利、便利交易流轉、維護人格尊嚴、促進家庭和諧、追究侵權責任等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
民法(Civil law),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間及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C. 孟獻貴的民法講得如何

孟獻貴簡介,自2011年加入眾合,授課時間達10年之久。有多年司法考試培訓和輔導經驗,對於民法學的教學與輔導具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體系化、圖示化的授課方式深受廣大學員歡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他是“萌萌”的民法老師,眾合教育獨家簽約老師,有多年法考(司考)培訓和輔導經驗,對於民法學的教學與輔導具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體系化、圖示化的授課方式深受廣大學員歡迎。

D. 「民法典進校園」宣講活動會產生哪些積極影響

學習法律,遵守法律要從小抓起,從學生開始培養法律思維對建設法治社會具有積極意義。民法典進校園可以讓學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知道民法典對其生活的影響,促使學生運用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民法典進校園可以促進民法典的實施,只有理解了法律才能更好的適用法律。民法典進校園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途徑之一,可以喚醒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敬仰,提高法治的地位,使民眾尊法守法。

E. 演講民法典怎樣改變我的生活

演講明發點怎麼改變我的生活如果像改變自己的生活這個提高自己的生活只能量多掙錢多交朋友多加強社會交往能力就好了

F. 學習民法典買哪些法律書籍好呢

民法典的深入學習需要准備哪幾部書呢?以下是推薦,大家可以合理選擇。

《民法典學習問答》。這部書主要對民法典中重要的章節或內容進行主要講解,特別添加了案例,更能生動形象的描述。更能讓讀者結合自身與生活准確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應知應會100個民法典知識》。應知應會100個民法典知識主要針對於黨群領導幹部,主要聚焦了100個重要法律制度,將360個常見問題以案釋法,方便領導幹部快速,及時,准確的進行學習與掌握並應用到日常工作中。

學到這里,小夥伴們都應該清楚了,不同的人可以對應購買學習,當然,網上還有更多的學習資料,包括視頻,講座等。遇到具體的問題或者是更感興趣的,大家可以深入搜索學習。俗話說的好“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你想要得到什麼,就朝著哪個方向去努力,必定會有所收獲。

G. 民法解釋學

註:本講座僅是本人記錄,未經梁教授審核、同意,可能會有很多錯記的。
由於本論壇是法院網的論壇,大多網友都是法官,民法解釋學的方法對辦案很有用處,而且,梁教授所講的對象都是法官。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即使被梁教授責怪也在所不惜了,呵呵!

特別說明:記錄並不完整,也未經作者授權,其中可能記錄有誤。僅供個人學習之用,非經作者允許,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時間:2002年12月3日星期二 上午8:10-11:00
地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南湖招待所3樓會議室
主講:梁慧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主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記錄:凌雲志

我的這節課課表上寫的是民法解釋學,我主要講這本書的最後一節,民法解釋學的方法,我講的主要是講一些例子,可操作性很強,有些內容是書上沒有的。

第一講: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的概述

是一個操作性的,20世紀後期,在德國法學方法論,日本叫民法解釋學,台灣叫民法方法論。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不單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樣的運用他。這套方法,為什麼叫民法解釋學呢?是因為民法學者最早運用。所以叫民法解釋學。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講民法解釋操作的方法。
一、 法官怎麼樣裁判案件
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規定,首先翻歷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實和判決,如果找到了,就作為一個樣板,按照那個判決來判。從事實—判例—事實—判決。
英美教的是什麼呢?不教理論的,教怎麼樣分析判例,怎麼分析出規則來,教學生從判例中尋找規則。英美法系國家法律是法官製造的,這些規則沒有加以整理,存在於許許多多的判例當中。有些教授分門整理。
大陸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們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由議會制定的。把法律關系編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後,少則1500,多則2000多條。我們找到法律規定後,規定怎麼判就怎麼判。從規則—事實—事實—規則—判決。
以上就是兩種法官的辦案的規則做的比較
T->R 表示法律規則,T是構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
民法通則92條,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沒有法律規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損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任何法律規則都可以用這個來表示
S=T S指本案事實,T與第一個公式是一樣的,當這個事實和某個法律構成是一致的時候,就相等。被告張三,取錢1000元,銀行給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銀行發現了,要求返還。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實,法官對照民法通則92條,和這條的法律構成是完全一致的,這樣就形成了這個等式。屬於不當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個判決。S是本案事實,R是判決,判決被告張三返還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陸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覺的運用這個邏輯公式。是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論。按照邏輯三段論的公司推出判決。
如:人都要死是一個判斷,作為大前提,張三是人作為一個小前提,這樣就得到推論:張三也要死。
在我們的裁判案件中,我們作為一個法律規則來判斷。首先把不當得利法律規則作為大前提,本案事實作為小前提,這樣推出這個判決。
這個邏輯公式的重要意義,任何判決都要符合這個邏輯公式。判決書上:本院審理查明,指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然後,詳細的陳訴。再根據法律的規定,剛剛的案子就是根據民法通則92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判決如下,就得到判決。與上面的差別是,事實擺在前面,法律規則在中間,判決在最後。是否是相反的呢?是不相反的。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證事實,然後再尋找法律規則,我們在這個思路和順序上,事實在前,法律規則在後。我們找到後,就從規則,再到事實,推出判決的結果。判決不能重復來寫,判決書把這個推論過程省略了。當然,判決書上面沒有必要這么寫。但在法官的頭腦裡面,是這么思考的。任何法官裁判任何案件,都要遵循這個邏輯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根據這個公式作出的。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合同的標准。如果一個判決上,沒有這個邏輯公司的表現,就是不合格的。北京曾經有一個案件,心臟起搏器金屬線掉出來了,起訴廠家後,判決說,產品合同,使用也沒有錯誤。被告自願補償,本院准予。這個案件,事實是有的,法律規則沒有,結果確有了,這就不是一個合格的判決。以調解的方式了結案件,有事實,沒有法律規則,也有調解結果。在庭上,法官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給雙方做工作,如果雙方同意,就達成了一個協議。和合同法上所說的和解合議是一樣的,在這個調解書中,根據的是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達成了結果。這個邏輯三段論區別於判決。這個公式,用了邏輯公式作出了判決,表達在判決書上,發給雙方。法官用這個邏輯公式來說服原告和被告。法官裁判案件,不需要給雙方作思想工作。嚴格說,法官不能接受采訪,法官的道理在判決書上,來說服判決。國外的法官都不就某個案件來發表看法的。當事人如果對法院認定事實認為不正確,引用的規則不當,就會上訴,他認為這個判決是錯的。他上訴就會認為會得到正確的判決。當事人也是用這個邏輯公式來判斷的。在形式邏輯上,大前提、小前提是正確的,推論一定正確。如果不是的,推論就不正確。在裁判上,我們把小前提作為事實認定,大前提是法律適用,推論是判決。運用了一樣的邏輯公式,只不過說法不同。這也是我們的法官作為說服上級法院、再審法官的依據。上級法院的法官也是審查這個邏輯公式是否正確,如果邏輯公式都是正確的,就會維持原判。反之,只要有一個不正確,就會撤銷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
民法解釋學主要講如何適用法律,適用法律的各種方法。事實認定是民法學的證據規則來講的。民事程序法上,沒有講怎麼樣得到這個事實認定。所以,我在書裡面增加了:法官怎麼樣來認定事實這一章。

二、法官怎麼樣認定事實:
應該說這是法官日常的工作,本不需要我來詳細講。我把他概括起來,加以抽象。我也是從法官的工作中歸納起來的。
一個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候,法官在現場,就不能作為法官,只能作為證人。法官判案,法官都不在現場。法官認定事實,不能憑自己的直觀,是間接的,是通過證據來認定,來證明事實。法官是通過對證據的判斷來認定事實。作出一個判決首先要認定事實,是否是每個事實都要加以認定呢?有兩種:一類是自認,一類是不爭之事實。可以直接作外裁判的事實。除這兩類的其他的事實就需要審查,還需要區分,有些不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法官可以通過知識和經驗就可以判斷,一是顯著的事實,一是法律規則是否存在的事實。其他的,都要通過證據來認定事實。這一點,最高院,在行政訴訟規則中做了表述,第68條: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3、按照法律規定的事實;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在別的案件中已經認可的,還是怎麼?不清楚);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還有我們合同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人定的合同,對方默認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定的合同,對方給代理人通知,如果默認,就視為追認。這些都需要舉證。68條還有一款說,1、3、5有相反的證據,可以推翻。如早上看到地下有水認為昨天下雨,但對方說是有人潑水,就可以推翻。民事規則,67條,在不受外力影響的,一方提出的證據,對方明確表示同意,這就是自認。以上是不需要審查的事實。除此之外,大量的事實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
法官通過對證據來認定事實,行政訴訟證據規則54條,對庭審等證據,需要職業道德,通過審查,邏輯規則和經驗,證明證據關系,排除其他,公正判斷,准確認定。
對證據的判斷,法官從何下手來進行判斷呢?可否分為若干個步驟呢?
簡單案件不需要分那麼清楚,證據很簡單的,不需要分步驟。
但是,復雜的案件,要分步驟:
1、判斷證據的合法性:只有合法,才能作為依據。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也叫證據能力(程序法上、證據法上稱)。至於哪些證據合法,哪些是不合法的證據,要看法律的規定,沒有,看最高法院的解釋。現在,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證據的規定,55條講到證據的合法性判斷: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和我講的是一樣的)。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是講內容,而是形式)2、取得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是否有違法情形。57條講的是:四種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方面。1、違反法律程序;2、偷錄、拍等侵;3、4、超過了舉證期限。58條違反禁止性規定。這樣,排除後,取得的其他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的依據。
2、判斷證據的真實性。指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只有證據真實,才能作為認定證據的根據。不真實的證據很多,收買、假證等,我們在形式上看不出來有違法的,但內容不真實。行政規則56條:法庭根據具體情況,審查證據的真實性:1、原因;2、客觀環境;3、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是否有利害關系;5、影響證據的其他。不真實的證據加以剔除,真實的證據加以保留。但是,是否以後所有的都可以作為認定的事實呢?有的證據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呢?
3、判斷證據的內容和意義。書證、物證,這些內容是什麼,表明了什麼意義。第三步的判斷非常重要。比前面的兩步復雜一些。在證據當中,書面的證據很多,合同案件:合同書,補充條件,是用語言文字寫下來的,因此,對這類書面證據判斷,首先要弄清楚這些語言文字。這個判斷,這個工作,就叫做解釋。解釋最多的是解釋合同書,什麼商品、價款等,到要弄清楚,要緊扣文字,這就叫解釋合同。需要解釋的必要性在於,語言文字有模糊性,有多義性。我們有的時候不注意,司法考試的書有問題,考不上,追究出版社的責任,到底是追究產品還是作者等,即使產品,也會出現很模糊的概念。90年代,案例:欠款6700元,還了一筆錢,寫了「還欠款5700元」,起訴要求還款5700元,被告說只欠1000元。這個原告說,白紙黑字寫的還欠款,被告說已經還了,漢字的動詞和副詞都是「還」,在很多情況下,語言文字不清楚,有的是當事人有意、有的是無意的。所以,法官在判斷的時候要就語言文字進行判斷,進行解釋。
下面我來舉一些例子:
合同法125條:解釋合同的規則,要按照合同的條款…等來解釋。
案件:保證責任,保證人出具了一個保證書,木材廠的定金80萬元,由本人保證款項的安全。保證的范圍僅僅是定金。問題是,這個保證書上明確寫的是:匯入我縣木材廠。一方說,是木材廠在本行的賬戶。另一方說還應該包括其他行的賬戶和指定的賬戶。這兩種解釋,都有道理。這個案件最後申訴到最高院。二審:匯入我縣木材廠,應該是包括木材廠任何賬戶和指定的帳戶,二審解釋保證人應該承擔上面的保證責任。本案的事實,匯入了指定的賬戶。最高法院再審:對同樣的解釋為:僅指木材廠在保證人本行的賬戶。匯入其他的賬務,保證人無法監督,無法保證。二審解釋比較寬,再審比較窄。因此再審法院撤銷原判。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這是叫文意解釋。
125條還講到了合同的目的,講到了誠實信用。
主合同上要按照木材廠的指示,匯到木材廠指定的賬戶,保證合同只限保證人所在的行的賬戶。這就有沖突。即要考慮文意、也要考慮目的、誠實信用。
所以,二審法院的解釋是正確的。
案例:解釋合同書。保證合同,主合同,借款100萬,期限3個月。保證書上保證條款,從擔保日開始起4個月,超過就不承擔責任。擔保人究竟是那一天呢?借款是6月4日,到9月4日借款期滿。保證責任從9月5日開始算,到第二年的1月5日。債權人9月30日起訴,擔保日被解釋為擔保發生之日,即9月5日。
一審:從擔保日之起4個月,擔保責任從什麼時候開始呢?9月5日。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在擔保責任期間,保證人承擔責任。
二審:撤銷了原判,判決保證人不承擔責任。認為,擔保日不是指保證責任之日,而是指保證人簽字之日。5月28到9月27日,9月30日起訴,恰好在擔保期間之外。
這就是有截然不同的判決,適用法律上沒有問題,都是擔保法。出在事實認定上,對擔保日的解釋不同。說明,法官在事實認定上,對書面的解釋是多麼重要。
我個人認為,一審的解釋是對的。
剛才兩個案件說明了對書面解釋的認識。其他的證據,合同書之外的,如物證,酒瓶的標識,商店的牌匾等,也需要解釋,在商標權,對一個圖案,也需要解釋。商品一個玩具,一個造型,也需要。下面舉一個例子:
案例:黑龍江,哈爾濱,天龍閣飯店,掛了「天津狗不理包子」,天津就起訴,說其侵犯了名稱和商標權。牌匾上兩行字:「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代傳人」。
一審哈爾濱中院判決原告敗訴。認為:牌匾上有這幾個字,並不表示侵權,不是宣傳生產天津狗不理包子,而是宣傳他的大師傅是第幾代傳人。宣傳的內容不一樣。宣傳的是某個人的身份。
二審黑龍江高院,撤銷原判,原告勝訴。認為:不是宣傳大師傅的身份,而是說經營的就是天津狗不理包子。因為二審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考慮到文字的排列和大小,如果要宣傳大師傅的身份的話,就應該按照人之常情,把字擺在主要位置,寫大一點。人之常情就是人們的生活經驗,最高法院行政證據就有,是經驗法則。而這個案例中,天津狗不理擺在前面,就是侵犯了天津的商標權。
這個案件就考慮了文字的大小和排列,法官根據經驗,進行了判斷,作出了判決。
可見,解釋在判斷證據和內容中是最重要的。
我認為,二審是正確的。
案例:酒瓶,四川在80年代在審理的郎酒案。郎酒和郎君酒,被告振振有詞,我是郎君酒,你是郎酒,不承認侵權。
被告生產的酒雖然是三個字,但被告的『郎』設計成原告的字體,大小一樣,而『君』字設計的很少,法官認為,你這樣的做就非常明顯,想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如果按照人之常情的話,『郎君酒』的字體應該一樣。按照經驗法則,被告是有意仿冒。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了侵權。
法官在對事實進行認定的時候,靠證據,自認、不爭的事實不需要認定,顯著的事實不需要證據,憑法官的知識、經驗,按照經驗法則來認定。對證據的判斷來認定事實,按照上面的步驟來進行。

還剩下一個問題:證據相反的時候怎麼辦呢?
第四步:判斷證據力的大小。
指訴訟當中證明事實的力量、效力大小強弱。
不同證據的證據力是不同的,書面和口頭,應該採用書面證據。這是證據判斷中的確定規則。國外,對證人要求出庭,法官要觀察,要分析證人和當事人的關系,證人和案件的聯系。還有的國家規定訴訟標的在多大的不能用證人證明。
對同一事實,書證優於口頭證據。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就規定了,證據力的大小。63條很詳細,說的是證明效力,講了九種情況。公文書(國家機關製作的)優於其他書面證據。公證書優於其他書面證據。其他的我在這里就不詳細講了。
還有的案件中,以判決書、裁定書作為證據,我把他歸結為具有絕對的證據力。
證據判斷的過程非常重要。
今天上午的課就講到這里。

H. 人大法學院王軼教授央視講座:關於民法典,你讀懂了多少。200字觀後感

這個講座如果說你看完了,讀懂了,那這個觀後感是很好寫的呀,把他具體的內容弄明白了,你心裡是怎麼想的?真實的想法寫出來就可以了

I. 老師民法講得好的視頻推薦下

姚國慶的民法講得不錯。

J. 民法60講是什麼

首先感謝大家對《民法60講》的一如既往的信任與愛護。八年來,無數一屆屆的考生伴隨這本書為代表的專題講座系列,順利通過了司法考試。還有的朋友雖然通過了司考甚至已經開始了律師執業,但也會每年買上一本新版的《民法60講》,以示支持、留念抑或珍藏。2010年版本雖然換了新的教育機構名義出版,但仍然沒有消減大家購書讀書的積極性,在此作為作者我先謹致謝意了。
此時此刻,華燈初放,我坐在廣州海珠區眾合學校在中電數碼城的一間辦公室里敲鍵盤,窗外車水馬龍紛紛攘攘,但我的心是清靜的。中午來穗,袁錦校長給我一本書《如何閱讀一本書》。這是一本寫於上世紀四十年代暢銷幾十年的名著了,兩位美國人寫的。下午讀之,心有有感,正好袁校長也反映眾合教育的學員都想了解如何使用《民法60講》等專題講座系列如何閱讀,能否寫上幾句話建議大家一下。只能從命,現學現賣加上我自己對這本書的心得體會,寫下以下文字,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一、 民法的學科特點以及司考命題的有特點
民法素稱博大精深,的確有著非常宏大精深的理論體系,所以對於民法的學習重在理解。這一理解,一定要突出強調體系化的理解與掌握。可以這樣說,孤立地掌握民法的某一個知識點,無論掌握的有多好,可能都是沒有意義的,如果迷失了其在民法理論框架下的位置的話。與此相適應,民法的司考命題也是重在考查綜合性的知識體系,重視對民法基本概念體系與基礎理論體系的理解與掌握程度的考查。這里只舉一例。司考中的民法命題,每年分值在近100分,涵蓋的立法文件有25個之多,分別是: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意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物業糾紛解釋;擔保法、擔保法解釋;侵權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租賃合同解釋;婚姻法、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繼承法、繼承法意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等。這么多的知識體系以及立法文件,僅僅掌握各自的部分還是不夠的,關鍵在於各自的關系,還是主要的一個側面。
所以,對於民法的復習,一定要處理好理論體系、立法規范與生活(司法、或者真題)實例之間的關系,
同時,民法也顯然是商經法等學科的理論基礎之所在。這至少提醒我們在復習的進度上,我們至少要先安排民法的復習其次是商經法的復習,如果復習順序搞顛倒了,可能效果並不妙。
二、 《民法60講》做對了什麼
一句話來說,《民法60講》之所以在應試司考輔導領域的成功,就是比較成功地實現了法理、法條與實例的完美結合。具體稍微展開言之:
1.就其專題體例而言,並沒有拘泥於傳統常見的民法教科書的章節結構,而是以知識集群為中心關注點,分為60個左右的專題,打破以上各個民法組成部分以及各個立法文件之間的內容界限,只要在內容上具有共通性或者屬於同一類法律現象的,就會出現在同一個專題裡面,其相互之間的關系也會得到周詳的敘述或者得到總結。舉例而言,前者,如』產品責任(加害給付)」一個專題,融合了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釋一、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意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所有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這樣大開大合、眾橫捭闔的敘述,在各類民法教材與輔導書中都是不常見的。但確實迎合了司法考試的命題復習應對需要,極大地方便了考生的復習;後者,如「合同終止」一講里關於合同解除的情形,整合了我國列入司考范圍內的民商法、經濟法20多個部門法關於各類合同解除的規定,統一列在一起,既讓讀者一目瞭然,也極大減輕了讀者自己總結的困頓。
2.就其每一專題下的內容而言,以理論體系為框架展開,在敘述上緊緊圍繞現行法律法規的主要法條,但在每一部理論知識與法條內容展開的時候,都會及時附上生活中簡單易懂或者過往司考命題中的典型例題,予以輔佐讀者理解每一個知識點而唯恐有所偏差。即使每一位讀者在理解的某一個知時節點上有偏差,也會予以及時的自我自覺糾正。這樣,讀者會覺得時時與作者在一起共同思考同步思考而不會有所偏離,利於自學。

三、 閱讀《民法60講》的若干建言
在以上認識背景下,我對大多數讀者(具體因人而異,不好適用於每一位讀者)閱讀本書的應注意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以利於提高學習效率。
1. 關於閱讀時間的選擇
建議包括三點:
(1)拿到書就開始閱讀,要早越好。由於司考復習量太大,所以盡早復習利用復習的時間越長考試效果越好這是公開的秘密了。在所有學科裡面,民法是應該最早啟動復習的一個學科之一,至少要早於相關的商經法、民訴法、國際經濟法的復習。其次,要在做各類試題之前至少先把本書讀透一遍。這樣,關於本書的復習起點,對於多數考生尤其大三生來講,最遲在4月底應該閱讀了。
(2)在復習的中段也就六七月份,應該開始第二遍的復習,這一階段可以配以大量的做題。
(3)在復習的末段也即八九月份,也應該進行至少第三遍的閱讀,查漏補缺,重點突出。
2. 閱讀次數的設定
不好下定義說究竟讀多少遍最合適。但從過去七八年不少考生來函來信發帖子反映的情況看,他們都是至少看了3-5遍或者5-7遍的規模,才最終依賴這本書掌握了民法的體系的,當然也有看了更多遍數的。我的建議是至少3遍。
3. 書閱讀越薄
但是,每一遍並不是均等下功夫的。真正會讀書的人,都是將書閱讀越薄而非相反的。具體而言,第一遍應該全神貫注的、一氣呵成的、全面系統的精讀一遍,以整體掌握本書的脈絡同時也就是司考中的民法的體系結構,以及每一個知識點的細節。第二遍的閱讀,應該把已經掌握的或者你認為不重要的細枝末節的東西舍掉,有選擇地閱讀每一個專題的部分內容甚至只選擇閱讀某些專題的內容,同時配以練習題來閱讀以隨時強化一些未掌握的專題的部分內容。第三遍,完全應該查漏補缺的閱讀,以補強、糾正個別的內容體系。
以上3遍的安排是虛指。如果你打算閱讀5遍,可以把前兩遍當做上述第1遍;把第三、四遍當做上述第2遍;以此類推。
4. 交叉閱讀
在2010年的版本上,閱讀《民法60講》還要處理好與《配套練習》、《配套核心法條必背》的相應民法部分。我的具體建議是:
(1)關於配套練習,最早在第2遍之後再配合著做。原因是,一則配套練習題的難度並不低,在還沒有掌握知識體系之前,過早做有暴殄天物之嫌,如八戒吃仙人果,未嘗到滋味又徒增浪費時間與試題本身。另外,在做配套練習題的時候,發現錯題的話,一定要回到《民法60講》的書本中去,查找原因,補強加強。
(2)關於配套核心法條必背,最好的閱讀習慣是:在每一講之前,先熟讀兩遍本專題所配的核心法條,再來看專題的內容。堅持閱讀《民法60講》的每一遍前都這樣做,也可以在閱讀完每一講之後再熟讀一遍。堅持,堅持。
這樣,配套核心法條必背的編撰目的就達到了,你作為讀者也會享受到法條、法理與實例相結合的學習樂趣與效果。而且,你在閱讀每一講的障礙與難度也會大大降低了。
5. 帶著興趣閱讀
多年來我一直堅信,民法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科,同時也是一門趣味盎然的學科。至於很多讀者在大學念書的時候沒有感受到民法之樂趣,那多數是因為教書者的無趣或者教科書的乏味所致。但我相信,《民法60講》可能存在很多很多的缺點,但在趣味上始終是不缺乏的。帶著趣味來閱讀一本書,是閱讀也是學習的高境界,也是學習高效率的內因所在。如果你能在閱讀《民法60講》的過程中(暫時)忘卻了是為了一場考試才逼迫自己來閱讀這本書的初衷,而沉浸在哪怕暫時沉浸在純粹學習民法知識的樂趣之中,所謂無意插柳柳成陰,你最終會發現自己獲得了最大的收獲。
祝閱讀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