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買保險的基本知識
保險的本質是風險來臨時的財務補償機制,保險作為一種社會機制,本身已存在300多年,保險本身並不會騙人,騙人的可能是銷售誤導,或購買了錯誤的產品.
保險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買保險的基本知識:
1、如實告知
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行了解,投保人必需做到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刻意隱瞞病情,在合同成立的兩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非有意隱瞞,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會退還保費。
這里存在兩個時效問題,一是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超過2年後,即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也無權再解除合同;而是保險公司查清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後,在30天內未行使解除保險的權利,也無權再解除合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賠付責任。
2、猶豫期和寬限期
猶豫期和寬限期都是專門為投保人著想而設立的條款。
猶豫期一般為保險合同成立後的10天,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退還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如果投保人在猶豫期後退保,而只能拿回保單的現金價值。
寬限期一般為60天,如果投保人在繳費期沒有按時繳費,即可有60天的寬限時間。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過了寬限期,投保人仍然沒有繳費,保單就會步入失效狀態,這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補繳了保費及相應利息還能使保險合同復效,否則保單將永遠失效。
3、理賠時效
當被保險人出險後,需及時通報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的時效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5年之內,如果受益人沒有在這個時限之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則視為放棄索賠,保險公司不再為本次報案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即使冗長枯燥,了解保險合同的幾個重要條款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些都涉及到我們自身的保障。在購買保險的時候,細細閱讀合約條款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貳』 金融小常識關於保險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金融保險專業,側重保險,只粗略的設計一線基本的金融知識。金融專業涉及的面比較廣,而金融保險專業只是以保險只是為主。而且在工作方面也不同,金融專業出來後,可以從事的工作方面比較廣,銀行,證券公司,而金融保險專業學生出來後,只能到保險公司工作,從事最基層的業務員工作。
『叄』 有關保險方面的知識
呵呵,您問的范圍可大了,每個保險公司都有幾百種產品呢,可不是每一種都適合您的。
不過一般來說,無外乎意外險、醫療險、重大疾病險、分紅險(子女教育金、養老金)、萬能險、投連險這幾大類。
不知道您了解哪一方面呢?您購買保險又是為了要解決哪一方面的問題呢?還有您打算每年拿多少錢出來完善您和您家人的保障計劃呢?(一般建議在年收入的10-20%)
以上供您參考,需要進一步了解也可以聯系我,謝謝關注!
『肆』 關於保險的小知識分享
關鍵看你的崗位啊?還有你沒說是在什麼類型的保險公司...
如果你做老總的話需要掌握開會喝茶應酬及怎麼撈好處的知識
如果你是搞衛生的話需要掌握怎麼搞衛生的知識
如果你是做財務的話需要掌握財務知識以及怎麼做假賬的知識
如果你是做兩核的話需要掌握理賠知識和承保業務知識
如果你是做業務的話需要掌握賣保險的知識....
哈哈萬一你要是在保險公司食堂做飯的話...不想多說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關於保險的專業知識
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就是俗稱的保險業務員,由保險公司和你訂立委託合同,你來代理推銷公司的保險產品,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公司。保險經濟人代表的是客戶,他根據客戶的需求,作為客戶的委託經紀人來替客戶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在拿報酬的時候也是雙份的,保險公司也給,委託他的客戶也給。 你可以搜索保險十萬個為什麼相關內容。
『陸』 關於汽車保險的知識
主險: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
屬於新車必上險種,賠償最高額度12.2萬元。
2:機動車損失險(車損險)
也就是車輛保險中最重要的主體部分,用於賠償車輛損失。但是在購買保險時要明確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部分。
3: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三者責任險)
屬於對交強險中傷殘賠償的補充,目前常見的保額為20萬、30萬和50萬等,但是保費的差別並不多,也就一兩百的差別。這項保險對於私家車主至關重要,按照現行法律如果車輛對行人造成人身傷害事故,賠償額度會依據當地平均工資置頂,最高20年工資,按照3000元工資標准最高賠償達72萬元,遠遠超過交強險賠償額度,因此商業三者責任險就成為了人身傷害事故中一項重要保障。
4:全車盜搶險
盜搶險是防止車輛被盜丟失而准備的險種。如果您的車停車區域治安情況不佳,環境較混亂就很有必要購買這項保險。另外,如果您的車是被盜風險較高的車型,例如雅閣、A6等車型保險費率會有適當上調,這需要您向保險公司詳細咨詢。
5:車上人員責任險
用於賠償在事故中車上人員造成的人身意外傷害。分為司機和乘客兩種,可以單獨保司機或者乘客。這屬於人身意外險的一種補充,並且和其他人身意外險不沖突,共同賠償。常見的保額有1萬元、2萬元和5萬元。
附加險
一般車輛保險的主險只提供最基礎的保障,但是日常行車還會遇到很多其他問題,這就需要一些附加險種進行保障。
1:附加自燃損失險(自燃險)
自燃損失險就是指車輛發生自然造成車輛損失的時候,對您進行補償。自燃是指車輛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所載貨物自身原因引起火燃燒造成本車損失。
2: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劃痕險)
劃痕險是用來保護車輛車漆的,承保范圍僅限於車身無明顯碰撞的車漆損傷。任何碰撞造成的損失則屬於車損險范疇。簡而言之劃痕險僅限於車漆部分,不包含任何需要鈑金換件等損傷,保險金額有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者20000元。
3:附加玻璃單獨破碎險(玻璃險)
玻璃險是指風擋玻璃或者車窗玻璃單獨破碎而進行賠償,不包括事故中造成的車輛玻璃破損。這款險可以選擇國產玻璃和進口玻璃,車主可以自己選擇。
4:發動機特別損失險(發動機進水險)
也就是指在車輛涉水或者水中啟動後造成的發動機故障保險。車損險是不包括發動機進水故障賠償的,這款附加險可以增加發動機保障。
『柒』 保險的有關知識
1、什麼是保險法?
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總稱。保險法調整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這些人之間的關系通常是由合同確立;另一方面規范保險經營者的形式、設立、經營規則、變更、終止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關系。
2、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關系加以調整,《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概念、訂立、變更、終止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法也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加以規范,以防止保險公司的無序競爭,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保險法》的基本依據,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於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
②自願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內投保的原則
⑤ 公平競爭的原則
⑥專業經營的原則
4、什麼是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5、保險合同有那些特點?
①保險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險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屬於有名合同。
②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合同當事雙方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的對價,故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③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
④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與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並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約定的保證。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⑥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於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我們稱之為射幸合同。
6、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根據保險合同的各種特徵,從不同角度出發,保險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類:
①以保險合同標的為劃分標准,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②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價值,在合同訂立時是否定值為標准劃分,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③以保險人的人數為標准劃分,保險合同可分為專一保險合同與重復保險合同。
④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直接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為標准,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7、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①誠實信用原則
②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賭博,使保險合同產生良好的社會、經濟作用,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③公平互利原則
④ 協商一致原則
⑤自願訂立原則
⑥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8、你能分清什麼是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嗎?
①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③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才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⑤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⑥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9、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並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10、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是什麼?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11、什麼是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
①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對象。
②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所負的責任,即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責任。
③除外責任是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不屬於保險賠償范圍的責任。
④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
⑤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而定,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⑥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
⑦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⑧保險費是投保人付給保險人使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又稱「保費」。
12、什麼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3、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義務是怎樣規定的?
①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②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④減災防損的義務。
14、對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變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15、對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變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6、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事實出現時,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變更:
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③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④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應付保險費與實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17、保險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後,由於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狀況稱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18、保險合同恢復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恢復是指中止後的保險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條件恢復其效力的情況。
19、保險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終止的行為。
20、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保險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清結,應當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義務。
21、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因為下列的情況出現:
①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
④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⑤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⑥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未達成恢復合同效力的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2、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怎樣?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條件下,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單方依法或依約定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應當作成書面文件,作為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3、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哪些原因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①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②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③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④《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⑤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⑥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⑦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⑧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24、什麼是保險索賠?
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請求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意思表示。
25、保險索賠有時間限制嗎?
《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26、保險索賠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險索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①出險通知和提出索賠請求
②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減少保險事故的損害
③查勘檢驗
④提供索賠單證
⑤領取保險賠償或保險金
⑥開具權益轉讓書並協助保險人向造成保險事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27、什麼是保險理賠?
保險合同的理賠是指保險人應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請求,以保險合同為依據,核定保險責任並進行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行為,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的一種體現。理賠應堅持及時和准確的原則。
28、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在解釋保險合同時,應當力圖反映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圖。在堅持有利於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釋原則的同時,還應當注意保險專業術語和一些固定用語本身的含義。
29、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方法是什麼?
保險合同通常表示為條款統一印就的保險單、保險憑證。為了滿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雙方當事人往往要在保險單證上批註修改條款。在批註中,手寫的、列印的、均有效。還可加貼條款或出具批單。當前後條款有矛盾或相抵觸時,後加的批註、條款優於原有條款。如果未註明修改日期,應以手寫的批註優於列印的批註,加貼的批註優於正文的批註來解釋。
30、什麼是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3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和實施要點是什麼?
①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補償的數額,應正好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②損失補償原則的實施要點:A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B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32、什麼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對於重復保險的責任承擔,保險人將按各自的保險金額加總後按比例分攤損失。
33、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34、人身保險合同有什麼特點?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徵:
A、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並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捌』 普及一些保險基本知識
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人類都受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威脅,這些威脅嚴重影響了人類的生存和影響,但有些時候,這種威脅是我們無法避免的,我們只能想辦法分散這些風險,使得我們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樣就產生了保險業。經過幾百年的發展,保險業已經成為了金融市場上一個不可或缺的行業。本文將為你簡單介紹保險的基本定義、分類以及投保注意事項等保險基本知識。同時也通過對保險基本知識的了解為以後投保做一個基本的知識儲備。
致癌因素不可避免,「周全保」防癌險讓您從容應對未知風險保險基本知識中基本要素的定義有哪些比較好的老年防癌險,哪款保障更好?看看今年保險公司排名前10的熱銷保險:10大保險公司熱銷老人防癌保險盤點
根據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對保險的定義,是保險基本知識中最根本、最基礎的定義。
保險人就是指保險公司,也叫承保人,而保險公司在我國分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它專門從事商業保險業的經營;投保人是指購買保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被保險人是財產和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然,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還必須是活著的狀態;受益人,顧名思義,就是那位獲得保險金的人。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當我們對保險基本知識中基本要素的定義有一定了解後,我們就來看看保險的分類。
保險的分類
一般來講,保險有四種分類。按照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按照承保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按照實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按照被保險人不同可以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對於人保保險怎麼樣,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中國人保好不好?有什麼保險值得推薦?
當簡單了解了保險的分類後,我們在來了解一下保險基本知識中的投保注意事項。
對保險基本知識中投保注意事項的簡單介紹
通常來講,在投保之前,我們要對自身的需求及預計保費支出等基本情況做一個簡單的計劃;在選擇保險產品、保險人和代理人時,多了解相關信息;在簽保險合同時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特別是保障范圍、除外責任等。
我們通過對保險基本知識的了解來初步了解保險這個行業,為我們以後的投保做一個基本的知識儲備。
麗人優諾,為女性量身定做的醫療保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