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有哪些相關規定
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通常,此類案件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無住所地,則可向其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在被告被監禁等特殊情況下,原告可選擇在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明確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民事案件審理,除非另有規定。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指出,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針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中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分布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時,這些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