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的基礎知識
保險的基礎知識
— 術語篇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人身保險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單(或批註)及其他合同雙方共同認可的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書面協議。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是保險公司承保後簽發的,記載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數額等合同具體信息的單證。
保險條款:詳細記載了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包括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費交納、保險金申請、合同解除、爭議處理等事項。
批單或批註:是由投保人申請,保險人審批後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對保險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在人身險中,是指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就是同一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保險責任:是指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承擔的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責任免除: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事故范圍,如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等。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開始到保險責任終止的期間。
保險費:是指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所支付的款項。保險費的高低與保險責任、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有關,而且還受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職業類別等因素的影響。
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如實告知: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的一段時期。在這段時間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會在扣除工本費後退還已交保險費。投保人在猶豫期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在猶豫期內發生的事故將不承擔保險責任。
現金價值:是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減額繳清:在保單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單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使本保單繼續有效。
保費豁免:
1、針對投保人的豁免。即父母給孩子投保。在交費期一旦父母發生合同約定的可豁免保費的事故責任,孩子剩餘的保費即得到豁免,且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2、是投保人與被保人為同一人時的保費豁免。即在交費期間,被保險人身體發生合同約定的可豁免保費的事故責任,即可豁免投保人剩餘的各期保費,且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寬限期:指自首次繳付保險費以後,每次保險費到期日起六十天內為寬限期。此間繳付逾期保險費,並不計收利息。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死亡,保險仍有效,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並支付保險金,支付的保險金扣除應繳的當期保險費。
保費自動墊交:當投保人沒有按時交納續期保險費,而保單當時已經具有足夠的現金價值時,保險公司以現金價值自動墊交保險費,從而使保單繼續有效。
合同效力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即保障期限達到合同約定的保障日期,合同將效力終止;
2、被保險人發生過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保險金給付,且合同約定保險責任終止的;
3、投保人未在寬限期內按時交納保險費,且在保險合同中止期間兩年以內未按時復效的保單,保險合同也將效力終止;
4、被保險人身故,且身故責任不屬於該保險合同保障責任的時候,保險合同也同時終止。
壽險核保:保險人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職業、經濟能力和投保動機等因素進行危險程度評估的核保過程。
體檢:由與保險人簽約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從業人員對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進行檢查的行為。
免體檢限額: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分布確定的一個保險金額上限,如在投保申請過程中某個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不超過這個上限且無任何告知異常,保險人將無需對被保險人行進體檢。
醫學核保:保險人獲取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的基本信息,從而評估被保險人是否達到保險合同所需的健康標準的過程。
財務核保: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以及投保人的收入水平和既有的財產狀況考察投保人是否有過度投保,是否有保費繳納能力,從而防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發生的過程。
—條款篇
人壽保險合同的常用條款
(一)不可爭議條款
不可爭議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壽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通常規定為2年)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解除保險合同,拒絕給付保險金。
(二)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主要是針對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的情況,主要有兩種:
1.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年齡誤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上述情況下,,保險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 真實年齡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年齡誤告。如果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法律與保險合同中一般均要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真實年齡對保險費或保險金進行調整。《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三)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的基本內容是: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未按時交付續期保險費的',法律規定或合同中約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通常60日)。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四)中止、復效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在一定的期間內,由於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條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就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給投保人交納保險費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結束後仍未交納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備交納保險費的能力並且願意補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保險合同效力將恢復。如果這一中止期限屆滿,投保人仍未能就復效問題與保險人達成一致意見並補交保險費,保險人就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止期限為二年。
(五)自殺條款
在人壽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將自殺作為責任免除條款來規定,這主要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通過保險方式謀取保險金,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很多人壽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責任范圍,但規定保險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後(通常是二年)發生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六)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的人壽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保險單交費達到一定時間後,逐年積存相當數額的責任准備金並隨著時間的延伸而不斷增加,這就形成了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法》中雖然未對現金價值進行詳細解釋,但很多條款均體現出了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的精神。如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等有關解除合同、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規定中,均有“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字樣。
(七)保單貸款條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現金價值的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在現金價值數額內,向保險人申請貸款。保單貸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險單作質押向保險人貸款,貸款數額按有關法律或合同約定,一般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逾期不能歸還借款,投保人可申請延期;但貸款本息累計已達到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投保人又未按期歸還借款,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效力。若貸款本息清償之前,保險合同已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投保人所借貸款本息,其餘部分作為保險金支付。
(八)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
基本內容是: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之後(一般是1年或2年之後),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則自動以保單項下積存的現金價值墊交保險費。對於此項墊交保險費,投保人要償還並支付利息。在墊交保險費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當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保單現金價值的數額時,保險合同
『貳』 保險入門基礎知識有哪些
「「保險」的本意是指具有穩妥可靠性的保障,後來發展成為一種保障機制,成為人生財務安全規劃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保險入門的基礎知識有最基礎的保險名詞、人身險險種的定義以及保障范圍、核保方式、核保結果等等。以下由保險名詞和險種的定義展開
一、保險名詞
保險人:可以理解成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給誰投保
投保人:掏錢買保險的人
受益人:被保險人去世後,繼承賠款的那個人(父母、子女、配偶)
保費:買保險花的錢
保額:保險公司要賠的錢
保險責任:保險保什麼。比如重疾險的責任,就會寫滿滿一本子100多個重疾的定義,符合定義了,就賠保額。
投保地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所在的地方。按照原來傳統線下保險的規定,一般沒有開設分支機構的地方,保險公司是不準賣保險的。現在線上保險,氣勢越來越盛,很多保險都實現了全國通保通賠。
被保人豁免:被保人在繳費期間遇到某些情況(如全殘、身故、罹患輕/中/重疾等),可以不用再交後面的保費,保單依然有效。現在的產品,這個責任基本都是自帶了,不需要再單獨花錢購買。
投保人豁免:投保人在繳費期間遇到某些情況(如全殘、身故、罹患輕/中/重疾等),可以不用再交後面的保費,被保人依然可以享受保障。掏錢的投保人一般都是家裡的經濟主力,主力得了病,後面的保費就不用交了,合同依然有效,這其實屬於一種人文關懷。
現金價值:不想交費了,退保的時候,保險公司退給你的錢。
免責條款:提前說好有些因素造成的風險,保險公司不賠。比如酒後駕車,或者戰亂,核爆炸等等引起的重疾和死亡,都在責任免除的范圍內。
既往症:被保人在投保前就患有的疾病。或者沒有確診,但是已經有明顯的症狀,表明是某種病的跡象,也會給認作既往症。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保險公司設定既往症不賠的目的,很簡單,就是避免有些人,已經有明顯感覺到自己是某種病了,然後再去帶病投保。
保障期限:保險保多久,如30年、保至70歲、保終身等
繳費期:交多少年保費,如20年、30年等
等待期:投保後,保單生效起至指定時期內(一般是30-180天不等)若出險,保險公司不賠。原因可以參考既往症。
猶豫期:投保後可無條件申請退保的一段時間。猶豫期一般是15天,猶豫期內退保,是全額退保的。但是好多線下代理人,即便你想退保了,一般死活都會找理由把你拖到15天之外退保。只要過了15天,就只能退我上面說的少的可憐的現金價值了。原因,就是傭金和運營費用已經被保險公司扣走了。
寬限期:到期後沒交後期保費,保險合同仍有效的時間,通常為60天
復效期: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保費,保單失效,此時若能在一定時間內補交上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否則徹底終止。
二、人身險的險種以及定義
壽險:即人身壽險,只要死了或全殘,保險公司就直接賠一筆錢。按照保障時間的長短可分為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
重疾險:重疾險就是保重大疾病的保險,如果得了保單上的疾病,比如癌症、腦中風後遺症這些,保險公司就直接賠一筆錢。
重疾:即重大疾病,通常會危及生命,且治療花費巨大,
中/輕症:都屬於重疾的早期症狀,但如果沒有得到及時的發現和治療,很可能會發展重疾。
按疾病嚴重程度:輕症<中症<重疾。這里特別提一下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說白了,它就是在重疾的責任上加了個壽險,不但賠重疾,死了也能賠,但二者是共用保額,先得重疾賠重疾,先身故賠身故,哪個先出險賠哪個,但只能賠一次,賠完責任就沒有了,這點要注意一下。
醫療險:醫療險是為了解決醫療費用的保險,說白了就是看病報銷,費用一般包括門診費、醫葯費、住院費、手術費等等。
按常見的理賠條件,醫療險大體可以分為兩類:門診醫療險:報銷門診費用;住院醫療險:報銷住院費用,一般還包含門急診、特殊門診費用
意外險:顧名思義,意外險就是保意外,
但保險中的「意外」卻大有講究,只有同時滿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個客觀條件,才能賠錢。
三、保險配置的基礎原則
1.保險配置要趁早
2.先家庭支柱,後家庭成員
3.先保障,後理財
4.買對險種,買夠保額
5.先看產品條款,再看保險公司
『叄』 一篇文章看懂保險基礎知識
今天來說說關於保險的基礎知識。
這些知識你一定要知道,就像我們找一份工作,進入一家新的公司,我們就必須要了解我們面試的這份崗位薪資是多少,企業福利怎麼樣,有無加班補償等。
下面雖然是最基礎的知識,但是卻對你在選擇產品和理賠上有很大的幫助,否則我們不了解基礎的信息就去購買產品,很可能買到並不適合我們的產品。
『肆』 保險如實告知常識
1.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 這些知識點你都get到了嗎
眾所周知,投保醫療保險或者重大疾病保險時都需要如實告知本身是否有疾病,那麼,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 alt="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
一、保險健康告知為何物?
提示:根據《保險法》16條顯示來看,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換句話來講,就是被投保者必須將身體異常情況必須告知,只要回答被詢問到的問題即可。
二、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
關於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這個點,相信很多用戶都傻傻分不清楚,不過,在列出疾病時,希財君需要插入一句。
敲黑板:提出詢問的。。應當如實告知。
重復一遍:提出詢問的。。應當如實告知。
那麼,翻譯成大白話就是:並不是所有的異常都需告知,問了的才告知,不問不告知。
不過,重點來了,投保健康險要如實告知既往病史,譬如乳腺增生、肝炎、心臟病、糖尿病等等,據悉,現在全國醫院都存在著聯網,而健康保險的承保、理賠條件一般比壽險要嚴格,由於疾病是健康保險的主要風險,因而對疾病產生的因素需要相當嚴格的審查。
所以,只要是在醫院有著診斷記錄,既往史、現病史,家族病史的都最好如實告知,要不,不能理賠就麻煩了。
總結:上述則是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的全部內容,歸納的要素為,只要有醫院診斷記錄、既往史、現病史、家族歷史的疾病都需統統的告知,希財君奉勸大家切勿不可抱有僥幸心理,畢竟要保險公司賠錢的話,人家肯定會挖地三尺,畢竟保險企業不是慈善機構,還是要以盈利為目的。
2.如實告知的內容,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哪些
奶爸保金牌規劃師幫你解答保險問題,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如實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在健康險中,如實告知主要是指健康告知。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哪些?不如實告知的後果有哪些?推薦閱讀這篇文章《如果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一定可以不賠嗎?》一、如實告知的內容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投保,投保人都會收到保險公司的詢問,詢問分為兩個途徑:1.填寫健康情況告知書2.保險公司代理人口頭詢問這些詢問一般與被保人的健康、財務情況有關,以評估被保人所屬的風險等級,從而做出是否承保的決定。
這里總結了三點:1.問什麼答什麼2.告知的程度,以自身知曉並獲得醫學診斷證實為准。3.仔細辨認告知內容,分清疾病種類,病狀和期限,實在不清楚的,可以咨詢相關人士的意見。
特別提醒:大陸和香港地區的告知原則不太一樣,大陸實行的是有限告知原則,即客戶只需要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沒問到的就不必回答。香港地區實行的是無限告知原則,即無論保險公司有沒有提到的問題,只要是對保險公司不利的核保因素都要告知。
3.投保人應該如實告知哪些內容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因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人正確了解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關的重要事實。就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凡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情況,即為重要事實。從各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投保人所應告知的事實,通常包括以下四項:
(1)足以使保險危險增加的事實;
(2)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此種動機的事實;
(3)表明保險危險特殊性質的事實;
(4)顯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實。
需要進行區分的是,此處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同於保險合同成立後,危險程度增加或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人所負的通知義務,也不同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對投保人所負的說明義務。
4.保險中的如實告知義務,你一定要知道這幾點
保險時的如實告知是否重要?當然了,這不僅是被保險人的義務,也是順利的理賠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說實話,必須理解這4點!
1、如實告知到底「告知」什麼?
面對「真實的說法」,許多消費者可能會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我該如實告知些什麼?
實際上,這個問題很簡單。我們只需要做一件事,那就是:面對詢問,誠實告知。通俗一點是保險公司要求的,我們會誠實地回答。購買保險時,保險代理主要以書面形式詢問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保險消費者需要客觀地填寫健康狀況調查表。如果記憶某些健康狀況太長,有必要及時檢查相關的醫療記錄,如診斷報告鯤,以避免不準確的健康狀況通知,影響保險合同有效期。
如果您在互聯網上投保健康保險,頁面上將始終有「健康告知」內容。這就是保險公司想要問你的。投保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回答。
2、沒做到「如實告知」,會有什麼後果?
保險合同是基於誠信的合同,《保險法》也明確要求提供真實通知。那麼,如果某人真的沒有履行「真正的告訴」義務,會怎麼樣呢?有兩個後果:
(1)無法獲得理賠。被保險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無論是故意還是疏忽,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已發生事故的保險費。也許有些消費者問:如果因為疏忽而沒有被告知?如果被保險人因疏忽或疏忽而未告知,如果法律未涵蓋的事項必須符合「嚴重影響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支付。
(2)合同也可能被解除。除了沒有收到賠付金幣外,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雙方的合同依據丟失,保險公司可以獲得法律賦予的合同取消權。
同樣,如果沒有告知過錯,法律必須具備「未通知的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險金額費率的決定」的條件。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有權終止合同。
3、投保時沒有做到「如實告知」,過後再補充可以嗎?
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一些消費者可能沒有相關的「真實的說法」,因為保險的疏忽,或保險的部分保險代理人,當投保人投保,故意不說實話,等待保單生效後,將發出附加通知。這個時候該如何處理?一方面,消費者應盡快與保險公司溝通。如果通知的內容被忽略並且不影響承保,則可以補充它們並繼續保持保障。另一方面,為了防止代理人不正當地收取費用,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根據保險法在保險時的故意和不合理的處理方法,在不退還保費的情況下取消合同,導致被保險人的損失。
4、如果你沒有「如實告知」超過兩年,是不是就可以啟用不可抗辯條款了?
如果消費者對保險有足夠的了解,他就知道保險合同中存在「不可辯護」的條款。其主要含義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終止合同;保險公司應負賠償或支付保險費。「看到這一點,有些人可能會問:根據這個條款,如果我不說實話,兩年多可以了嗎?不是這種情況。
不可抗辯條款雖然主要限制保險公司,但仍必須以誠信保險為基礎。如果在保險之前確診有健康危害,但是根據事實沒有告知,則存在涉嫌欺詐。如果真的故意「作弊」,那麼它就不適用了。條款不適用。非防禦條款必須基於保險的完整性,如投保人故意欺騙保險公司隱瞞事實,保險公司可以忽略不可抗辯條款的限制。
5.關於保險如實告知問題
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棄權規則)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不可抗辯原則)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禁止反言)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伍』 普及一些保險基本知識
不管是過去還是現在,人類都受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威脅,這些威脅嚴重影響了人類的生存和影響,但有些時候,這種威脅是我們無法避免的,我們只能想辦法分散這些風險,使得我們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樣就產生了保險業。經過幾百年的發展,保險業已經成為了金融市場上一個不可或缺的行業。本文將為你簡單介紹保險的基本定義、分類以及投保注意事項等保險基本知識。同時也通過對保險基本知識的了解為以後投保做一個基本的知識儲備。
致癌因素不可避免,「周全保」防癌險讓您從容應對未知風險保險基本知識中基本要素的定義有哪些比較好的老年防癌險,哪款保障更好?看看今年保險公司排名前10的熱銷保險:10大保險公司熱銷老人防癌保險盤點
根據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對保險的定義,是保險基本知識中最根本、最基礎的定義。
保險人就是指保險公司,也叫承保人,而保險公司在我國分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它專門從事商業保險業的經營;投保人是指購買保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被保險人是財產和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然,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還必須是活著的狀態;受益人,顧名思義,就是那位獲得保險金的人。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當我們對保險基本知識中基本要素的定義有一定了解後,我們就來看看保險的分類。
保險的分類
一般來講,保險有四種分類。按照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按照承保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按照實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按照被保險人不同可以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對於人保保險怎麼樣,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中國人保好不好?有什麼保險值得推薦?
當簡單了解了保險的分類後,我們在來了解一下保險基本知識中的投保注意事項。
對保險基本知識中投保注意事項的簡單介紹
通常來講,在投保之前,我們要對自身的需求及預計保費支出等基本情況做一個簡單的計劃;在選擇保險產品、保險人和代理人時,多了解相關信息;在簽保險合同時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特別是保障范圍、除外責任等。
我們通過對保險基本知識的了解來初步了解保險這個行業,為我們以後的投保做一個基本的知識儲備。
麗人優諾,為女性量身定做的醫療保障計劃『陸』 保險的哪些知識
保險的基礎知識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險的定義與分類
保險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通過繳納保費,將個人或企業的潛在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分類廣泛,常見的包括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健康保險、車輛保險等。
二、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約定。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了解保險合同是理解保險知識的基礎。
三、保險的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需如實告知風險情況,保險公司也必須明確告知保險條款和條件。
風險共擔原則:所有購買同一保險產品的人共同分擔風險損失,由保險公司集中承擔。
近因原則:保險公司通常只承擔與保險事件直接相關的原因造成的損失。
四、保險的購買與理賠流程
購買保險時,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了解保險條款和費率,並填寫投保單。理賠時,需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保險公司審核後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五、常見保險產品簡介
人壽保險: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主要保障因被保險人身故導致的經濟損失。
健康保險:針對因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財產保險:保障因火災、盜竊等特定事件導致的財產損失。
車輛保險:針對機動車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提供保障。
六、保險的注意事項
在購買保險時,應了解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實力,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並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理賠時,需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流程進行,避免虛假報案或誇大損失。同時,應了解保險的除外責任,明確保險公司不承擔的部分。
以上即為關於保險的基礎知識介紹,通過了解這些內容,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險的作用和意義,為自己和家人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