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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法律法規知識全文

發布時間: 2025-01-10 09:57:17

A. 學前教育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科學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法律依據:《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

第十七條 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幼兒可以申請進入幼兒園。在滿足適齡幼兒入園的條件下,幼兒園可以適當向下延伸入園年齡。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創造條件,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幼兒提供融合教育,並為殘疾幼兒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幫助。

第二十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應當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育和教育結合,寓教於樂,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健康發展。

B. 有關幼兒園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名稱

與幼兒園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
《未成年人保護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5、
《幼兒園工作規程》
6、
《幼兒園管理條例》
7、
地方政府、教育局對幼兒園的法律法規

C. 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

幼師必讀:幼兒園法律法規知識總結大全!

一、「民法」中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園、學 校生活、 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 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某種主觀意志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其行為的 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過失則指行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沒有足夠的謹慎和勤勉 ,例如,對損害後果應該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是未合謹慎;預見到了卻沒有採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齡、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范圍等各種條件制約的。這些 方面也就成為判斷有無過錯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國家和地區在確定學校人員責任時,堅持「細心 的」的要求,並以此作為過錯的衡量標准。
過錯原則一般適用於對一般侵權的歸責,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項: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 因果關系、行為人過錯。這里特別應注意的是,違法行為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實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就是作為的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義務,致他人受損害,便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和過失的主觀意志狀態往往成為幼兒園民事糾紛的爭論焦點,易使園在法律訟爭中 處於不利地位,如按推定過錯原則,則不必由原告方證明其主張,而由被告方證明自己無過錯,若不能證明自 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

二、「法」中的有關規定

「教育法」第44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 護的身心健康。
「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5條:學校、 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來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16條第一款: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中活動。
第17條:學校和園安排未成年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條:園應當做好保育、工作,促進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第26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戲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

活動的室內吸 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48條:學校、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52條: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四、《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實施體、智、德、美 全面發展的,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規程」第三章「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第12條: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托兒所《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制度。
第13~20條,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應當制定有關制度,對在園幼兒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對進行 安全。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須遵守的法規。
第六章「園的工作人員」第41條是獎懲條款。如果教職工在安全、衛生、保健等方面出現失職,顯然 適用本條的罰則。
第八章「幼兒園與幼兒家庭」第47條規定: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 環境,向宣傳保育、教育的知識,共同擔負的任務。

五、《幼兒園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3 條:園的保育和工作應當促進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在幼兒全面發展教育中,幼兒體育始終是第一位的,而體育中首要的內容是安全、衛生、自我保護意 識與能力的與培養。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條:園應當貫徹保育與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 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生活 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由本條可見,《民法》中雖 未明確規定幼兒園為幼兒的監護人,但園卻承擔著類似監護的職責。
第16、17、18、20、21條都明確具體地強調了幼兒園在安全衛生方面應盡的職責。
第五章,是獎、罰則,幼教工作者也必須了解。

六、國家教委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文件《關於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國家教委教基[1991]8 號)中規定:「學 前班應執行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我委(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擬訂的《 學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試行稿)可做為指導學前班保育與工作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39號)規定:
所有在幼兒園工 作的園長、老師都必須持證上崗,自2016年3月1日起實行。各地將逐步開展對各園所規范辦園的巡迴檢查!
以上的法律條文與幼兒園工作緊密相關,每一位園領導都應該熟練地掌握。一旦發生有關民事糾紛,幼兒 園若能證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無瑕疵,才會被認為是無過錯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總是認為 幼兒園負有監護義務的,即不管幼兒園對幼兒在屬其照管期間或范圍內發生的事故有無過錯,幼兒園都要作為 臨時監護人,對的人身安全承擔一定責任。

D. 我國學前教育<strong>法律法規</strong>有哪些

我國學前教育法律法規有《幼兒園管理條例》。
是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而制定的法規,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具體如下:
1、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准。

法律依據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三)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佔、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採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幼兒園法律法規內容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並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准和安全標准。
第九條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