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司考新刑事訴訟法重知識點: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
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
1、上訴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同時提供正本和副本。但上訴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2、人民檢察院二審抗訴只能採用提交抗訴書的方式,也就是說只能採用書面方式。
(二)程序
1、上訴的程序
(1)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抗訴的程序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2)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重點提示】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抗訴要求非常嚴格,對上訴要求則比較靈活,也就是「抗訴嚴格、上訴靈活」的原則:抗訴必須有理由、必須採用書面方式,而且只能通過原審法院提交抗訴書;上訴不需要理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而且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
B. 公安部規定的全稱 刑訴
刑訴的法條及相關文件實在是太多了,我個人覺得除了行政法,最難搞的就是刑訴的法條內容。既有幾部重要的全局性法律法規,又有好些專業性質的,所以我就沒有像刑法那樣按照章節分享了,因為對於同一個知識點,例如偵查的刑訴法有、高檢規則有、公安部規定還有,內容太多了,所以就分享老師講的綜合搜索方法
(一)首先了解全局性法律法規--主要的四部法律法規
《刑訴法》(全面規制)
《刑訴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製法院審判)--主要側重於法院的審判工作
《高檢規則》全稱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制檢察院偵_、起訴、監督)---側重於檢察院的偵查、起訴、監督
《公安部規定》全稱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制公安立案、偵查、執行)---側重於公安系統的偵查、執行內容
(二)專業性法條,因為很多,不一一列舉,僅舉例說明。例如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 度的指導意見》(搜索定位的時候,直接搜認罪認罰就可以找到)
法條定位方法
全局性法律法規;局部性法律法規。
規制公安的,規制檢察院的,規製法院的。
法規與章節盡量背熟,可以通過檢索關鍵詞的方式盡速定位。目前檢索軟體支持檢索的關 鍵詞包括法律法規的名稱和法律法規的編、章,即前面法律法規結構中加粗的部分。但對於 節以及具體法條內容,無法檢索。
定位方法:三步定位法。定位法規與編章節需要在20秒內完成,剩餘一分多鍾用於篩選 法條。
舉例1,定位全局性法律法規。
問:某縣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未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可否向某縣法院抗訴?為什麼? 定位思路:
STEP1:定位法律法規。本題問檢察院該怎麼辦?可以考慮《刑訴法》和《高檢規則》,無需考慮《公安部規定》、《刑訴解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一般來說,《刑訴法》的規定相對籠統。《高檢規則》是對《刑訴法》相關規定的細化,內容更為全面, 一般優先選擇司法解釋。一一可定位至《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STEP2:定位編章節(若法律法規沒有「編章節」,則直接進入STEP3)。本題問檢察 院對第一審判決怎麼抗訴,體現的是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可以直接檢索「法律監督」關鍵詞。可以定位至《高檢規則》中「第十三章 刑事訴訟法律監 督」。本題問檢察院對一審判決的監督,這意味著不屬於「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可 以一直翻閱至「第六節 刑事判決、裁定監督」。一一可定位至《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中「第十三章 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中」第六節 刑事判決、裁定監督」
STEP3:篩選具體條文。在「第六節 刑事判決、裁定監督」中快速用眼睛搜尋檢察院對 第一審判決不服如何抗訴的相關內容,可以很快發現「第五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同級 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製作抗訴書,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提出,並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一一可定位至《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規則》中「第十三章 刑事訴訟法律監督」中」第六節 刑事判決、裁定監督」中 第五百八十七條。
舉例2,定位局部性法律法規。
問:張三可否在本案合議庭中擔任人民陪審員?為什麼? 思路:
STEP1:定位法律法規。本題考_人民陪審員,顯然,要想到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陪審員法》和《陪審員法解釋》,這兩個文件條文均不多,可以先找《陪審員法》,若找不到, 再尋找《陪審員法解釋》o——可定位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STEP2:篩選具體條文。鑒於《陪審員法》沒有編章節,可以直接用眼睛篩選目標條文。 本題問可否擔任陪審員,即考查擔任陪審員的條件,可以很快定位到「第五條 公民擔任人 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擔任人民 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可定位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五條
舉例3,無效定位。
問:某縣公安機關訊問張三時,張三可否要求其辯護律師在場?為什麼?
本題問訊問時辯護律師可否在場。這個知識點根據上面的方法是找不到法條的, 但其實這個知識點在我們日常記憶中是屬於精準記憶的知識點,所以此時可以果斷放棄搜索法條,但如果實在是寫不出來,此時也應當果斷放棄法條檢索,不然會影響全局答題進度。等到最後做了其他題目再回來做就好了,同時按自己的想法或者用培訓班教給大家的「黑白配」模板進行作答。
C. 司考新刑訴法知識點: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
(一)申訴的主體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不滿,從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行為。
(二)申訴的法律效力
申訴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申訴的法定理由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二)最高法院和上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最高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指令再審的法院和再審的程序及效力
(一)指令再審的法院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二)再審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2、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三)再審的效力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五、再審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六、再審審理期限
(一)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例1】(2010-2-38)甲因犯搶劫罪被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甲上訴,省高級法院核准死緩判決。根據審判監督程序規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錯誤的?
A.最高法院自行對該案重新審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級法院再審
C.最高檢察院對該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D.省檢察院對該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訴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