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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常考知識點大全

發布時間: 2025-01-09 15:07:08

❶ 司考新刑訴法知識點: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 
(一)申訴的主體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不滿,從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行為。 
(二)申訴的法律效力 
申訴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申訴的法定理由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二)最高法院和上級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最高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指令再審的法院和再審的程序及效力 
(一)指令再審的法院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二)再審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2、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三)再審的效力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五、再審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六、再審審理期限 
(一)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例1】(2010-2-38)甲因犯搶劫罪被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一審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甲上訴,省高級法院核准死緩判決。根據審判監督程序規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錯誤的? 
A.最高法院自行對該案重新審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級法院再審 
C.最高檢察院對該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D.省檢察院對該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訴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