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基礎知識 » 公安小知識大全
擴展閱讀
幼升小知識點歸納數學 2024-11-19 07:24:15

公安小知識大全

發布時間: 2024-11-19 05:26:54

㈠ 公安基礎知識要點

公安基礎知識
(1)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與組織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路線、方針、政策及歷史沿革
(3)公安隊伍建設
(4)公安執法監督
(三)基本能力。主要測查報考者在工作中把握情況,正確觀察、判斷、分析案(事)件,妥善協調或處理問題的能力。
1、群眾工作能力
(1)宣傳教育
(2)溝通協調
(3)組織動員
(4)服務群眾
2、行政管理與服務能力
(1)調查研究
(2)糾紛化解
(3)風險識別
3、信息運用能力
(1)信息搜集
(2)信息分析
(3)信息應用
4、接處警能力
(1)受理報警
(2)求助
(3)投訴
(4)處警
5、應急處理能力
(1)事態研判
(2)快速反應
(3)合理處置

㈡ 公安基礎知識

公安基礎知識
第一章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宗旨
第一節公安機關的建立與發展
問題一:警察的起源
1、警察的含義
(1)警察,一般是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懲治犯罪、保衛國家安全)的國家(行政力量)。
(2)警察,本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
細節性內容:
(1)警察的最初含義是,(都市的統治方法)或(都市行政)。
(2)警察是普遍存在於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不論其大小、貧富、強弱和社會制度如何,(有的國家甚至不設軍隊),但(都毫無例外地建有自己的警察機構)。
2、警察的起源
(1)警察,是一個(歷史范疇),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也就是說,第一,警察和警察機關(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長存的);第二,警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也必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
(2)警察的產生,需要具備四個條件:
第一,經濟條件——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
第二,階級條件——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性;
第三,政治條件——國家機器的形成;
第四,社會條件&直接原因——維護統治秩序和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

㈢ 公安基礎知識重點必背有哪些

公安基礎知識重點必背如下:

1、當代中國的政府與政治:中國的國體與政體、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務。

2、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

3、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4、公安機關的權利,是指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依法採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5、刑事強制權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強制權利。

㈣ 公安基礎知識重點必背有哪些

1、警察本質的特點有:第一,鮮明的階級性。第二,手段的多樣性。第三,任務的廣泛性。

2、警察的含義: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國家安全國家行政力量。

3、警察的產生的條件:第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是警察產生的經濟條件。第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是警察產生的階級條件。第三,維護統治秩序與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是警察產生的社會條件。第四,國家機器的形成,是警察產生的政治條件。

4、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有以下幾點區別: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於警察機關。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專職的警察隊伍,―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第三,近代警察強調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統一的制式服裝,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

5、警察的本質:警察是國家政權中按照統治階級意志,依靠暴力的、強制的、特殊的手段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的行政力量。

6、警察的基本職能:警察的職能,是指警察的社會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鎮壓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構成了警察的基本職能。

7、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

8、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這一根本屬性的要求。

㈤ 什麼是公安基礎知識

《公安基礎知識》大綱的要點含內容

警察的含義。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國家安全國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產生的條件。第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是警察產生的經濟條件。第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是警察產生的階級條件。第三,維護統治秩序與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是警察產生的社會條件。第四,國家機器的形成,是警察產生的政治條件。
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有以下幾點區別: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於警察機關。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專職的警察隊伍,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第三,近代警察強調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統一的制式服裝,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
警察的本質。警察是國家政權中按照統治階級意志,依靠暴力的、強制的、特殊的手段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質的特點有:第一,鮮明的階級性。第二,手段的多樣性。第三,任務的廣泛性。
警察的基本職能。警察的職能,是指警察的社會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鎮壓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構成了警察的基本職能。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這一根本屬性的要求。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責。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公安機關是人民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它執行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性質的必然要求。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確定的管理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一、維護國家安全;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五、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公安機關的職責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所確定的。
公安機關職責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責任性等特點。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斗爭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的權利,是指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依法採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公安機關的權利的特點:1、法定性。2、強制性。3、特許性。4、單向性。
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採取的一種權利行為。
治安行政處罰權,是公安機關對不履行治安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
治安監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權力之一。
勞動教養,是指對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且屢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行政治安強制權,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為達到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採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強制手段。
刑事強制權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強制權利。
緊急狀態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採取的非常措施。
緊急排險權,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採取的非常措施。
戒嚴,一般是指戰時或平時面臨重大緊急事件,為了維護政治穩定所採取的非常措施。
公安工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保衛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秩序的專門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一國家的名義按國家法律賦予的職權進行社會行政管理,執行國家意志,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活動。
國家安全,即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侵犯,我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
社會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規—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出發條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規所確認和維護的社會秩序。
刑事偵察工作。是指依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採用專門調查方法和強制性措施,揭露、打擊和防範刑事犯罪的一項專門工作。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機關依據公安法律、法規所從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對人群聚集或進行公眾活動的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對車站、碼頭、機場、文娛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展覽館場,以及公園、風景區等場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工作。
特種行業管理工作。主要對旅店業、刻字業、印刷業、舊物收購寄賣業,以及出租汽車等行業進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發現違法犯罪活動。
保衛工作。保衛工作主要制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內部的公安保衛工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察工作。
公安工作整體上的主要特點:一、階級性和社會性相結合;二、隱蔽性和公開性相結合;三、打擊與保護相結合;四、強制性與教育性相結合;五、集中性與分散性相結合;六、政策性與法律性相結合。
公安公開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機關的名義和人民警察的身份,採取被對方了解、認識直至使對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開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是指為了不使對方察覺或了解意圖,採取秘密的措施、手段開展的工作。
公安專業工作的特點:一、復雜性;二、艱苦性;三、危險性;四、易受腐蝕性。
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含義: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的含義:一、在我國的各種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公安工作;二、公安機關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途徑:一、政治領導;二、思想領導;三、組織領導;四、決策領導;五、法制領導。
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是公安工作實行的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路線。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務群眾、保護群眾、宣傳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的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的總稱。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黨的領導、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三者有機結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黨委領導的根本原則和群眾路線在新形勢下的新發展。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的要點:第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力量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第二、綜合治理的實施力量是綜合性的;第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綜合性的;第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也是綜合性的。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1、打擊;2、防範;3、教育;4、管理;5、建設;6、改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廣大群眾相結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
政策:是指黨政或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目標而確定的行動准則,具有強烈的指導、規范、調整作用。
公安政策是黨和國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體現,是黨和國家為實現公安工作任務而規定的指導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則。
公安政策的作用:1、指導作用。2、規范作用。3、調整作用。
嚴肅與謹慎相結合的含義 嚴肅,就是執法必嚴,使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謹慎,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實行嚴格審批制度、監督制度,堅持有錯必究。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精神 懲辦並不是一律要嚴懲,而是依法定罪量刑,既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以及認罪悔改的態度,分清主次,區別對待。 寬大也不是寬大無邊,而是按刑法規定,對那些社會危害不大,能夠認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實行寬大處理。
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義:所謂依法從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在量刑幅度以內從重處刑。所謂依法從快,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理案件的時限以內迅速地審結案件。
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必要性 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維護穩定和鞏固人民民主政權的社會主義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需要;是團結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密切黨與人民群眾血肉聯系,密切警民關系的需要;是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
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1、依靠群眾的原則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3、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4、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責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5、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接受監督的原則 6、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7、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的原則 9、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的原則 10、我國公安機關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
問訊犯罪嫌疑人。是偵察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法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的一種訴訟活動。
詢問證人。是指偵察人員依照法定的程序,以言詞方式想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進行詢查的一項訴訟活動。
勘驗、檢查。是指偵察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實地觀察、檢驗,以發現和收集犯罪活動所遺留的痕跡和物品的訴訟活動。
現場檢驗。指偵察人員對犯罪現場進行觀察、攝像、拍照,對現場遺留的與犯罪有關的物品進行提取、保全活動。
物證檢驗。指偵察人員對收集到的物證進行檢驗、核對,確定其特徵,進而確定該物證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的活動。
屍體檢驗。指通過屍體解剖和屍體檢驗,確定死亡時間、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獲取證據的一種偵察方法。
人身檢查。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生理狀態及病理狀態,偵察機關可以對其人身進行檢查。
偵察試驗。指為了查明或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情節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如何發生,而在同等條件下將該事實或情節人為的加以重演的一種偵察方法。
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和檢查。
扣押物證、證書。是指偵察機關依法強制收取和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的一種偵察方法。
鑒定。是指偵察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並作成鑒定結論的訴訟活動。
通緝。是指公安機關在偵察過程中,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緝拿歸案的一種偵察方法。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種強制方法。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偵察和審判,並隨叫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限制其行動的一種強制方法。
拘留。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臨時採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察和審判的進行,依法採取的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方法。
公安行政執法,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從而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外部事務的管理活動。
公安行政處罰。公安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實施的行政制裁。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強制其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公安行政強制執行。公安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相對人不履行公安機關作出的、已發生效力的執行性行政決定時,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概念。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處罰。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強制關押在專門處所,在一定的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刑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保護的,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保護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種客觀事實,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等。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是指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對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裡態度。
勞動教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經處罰仍不改悔,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強制戒毒。是指公安機關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葯物治療、心裡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教養。是指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員,集中進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活動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督。
督察制度,是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
法制部門的監督,是指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代表本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本級公安機關所屬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公安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決定的活動。
公安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公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公安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偵查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國家權利機關的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監督。
行政監察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和違法違紀行為所實施的監督檢查。
檢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的法律監督。
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所進行的監督。
審查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偵察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決定的活動。
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促使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監督形式。
社會監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監督。
公安隊伍建設就是在政治上、思想上、紀律上、作風上、工作能力上加強教育和訓練,按照「依法治警、從嚴治警」的方針,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紀律,把公安隊伍建設成忠實可靠、訓練有素、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能夠統一指揮、快速反應、秉公執法,能夠應付政治事件和治安事件的有堅強戰鬥力的隊伍。
人民警察的素質,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備的政治思想、業務能力、文化水平、心裡特徵、身體狀況諸方面條件的總和。
政治素質,是指人民警察應具有的政治覺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質和革命人生觀的綜合體現。
業務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完成各項任務的實際本領,是公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綜合體現。
法律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的綜合體現。
文化素質,文化素質不僅指人民警察必須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學歷),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養。
心理素質,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任務活動中心理活動的綜合體現。
身體素質,即人民警察的本質,包括體力、運動速度、耐力、靈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種才能得以正常發揮乃至超常發揮的物質基礎。
人民警察的職業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務活動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
人民警察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人民警察義務的特點:1、人民警察義務主體的特定性。2、人民警察義務具有平等性。3、人民警察義務直接決定於國家的任用行為。
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1、年滿18歲的公民。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4、身體健康。5、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6、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不得報考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還包括: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辭退或者開公職的;4、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活動的。
人民警察的辭退,是指公安機關對已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在公安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解除其與公安機關任用關系的一種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辭退的條件,1、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2、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3、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4、因單位調整、撤消、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5、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獎勵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下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實施的精神和物質上的嘉勉和表彰。
懲罰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整體利益並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對違反組織紀律並造成損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的處罰措施。
警紀處分。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即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部事物。具體說就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工作運轉程序和公安民警對外發生聯系的活動。
人民警察內務建設的基本方針是從嚴治警、依法治警。
人民警察內務建設的原則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
人民警察內務建設的基本要求是培養公正廉明、應用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
警容風紀指人民警察在著裝、儀容、舉止、禮節等方面的行為規范。